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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WEI TECHNOLOGY (GUANGDONG) GROUP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07

May 21,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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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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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扬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扬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贵公司(下称“公司”)聘请,指派叶伟明 律师(下称“本所律师”)作为公司2006 年度股东大会现场见证律师,参加公司于2007 年 5 月19 日上午九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06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督管理委员 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公司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进行审查、见证和发表意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予以公开披露,并对所发表的 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 有关文件资料和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审验: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2007 年3 月31 日召开了第2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于2007 年4 月3 日同时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登载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3、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2007 年4 月23 日召开了第3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06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会议议题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2007 年4 月25 日同时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登载了该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 所增加的议题的内容及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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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扬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内容一致。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杨启昭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

1、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 名,代表股份122,198,000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51.56%。

  •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表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如下:

  • 1、审议《200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审议《200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06 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4、审议《200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审议《200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审议《2007 年财务预算报告》;

  • 7、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报酬的议案》。

  • 8、审议《关于公司发行不超过4 亿元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经查验,上述经审议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

上述第8 项议案是公司第一大股东广东榕泰高级瓷具有限公司提议,并经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3 次会议审议通过,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增加议案。本所律师认为,该增加议案 的提案者资格和提案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此外,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或其他提案者提出其他新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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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扬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

  • 并以记名方式逐项投票表决。

  •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由2 名股东代表和1 名监事负责监票和计票,并当场统计和宣布

  • 了投票表决结果。

  • 3、经有效投票表决,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均获有效通过。

经对上述事实的见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和本所盖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

广东信扬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叶伟明

二00 七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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