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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WEI TECHNOLOGY (GUANGDONG) GROUP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04
May 17,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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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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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扬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律师见证书
广东信扬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聘请,指派叶伟明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股东大会现场见证律师,参 加公司于 2004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 200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律师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有效性等事项进行了审查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 和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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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 2004 年 3 月 27 日召开了三届董事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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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次会议,并通过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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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董事会于 2004 年 3 月 30 日同时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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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内容一致。 鉴于上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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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扬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律师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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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代表股份 120,000,000 股,占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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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总股本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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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经本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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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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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认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股东及其代理人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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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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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议《200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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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200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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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议《200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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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议《2003 年度财务决算及 2004 年财务预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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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报酬的议案》。
经查验,上述经审议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议案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或其他提案者提出新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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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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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以记名方式逐项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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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 1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大会现场由 名股东代表和 名监事负责监票和计票,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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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统计并公布了投票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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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投票表决,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均获有效通过。 五、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及所作出的决议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签字和本所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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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律师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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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扬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叶伟明 2004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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