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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COM —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15
Jul 13,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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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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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聯傑 公司提供
| 累計發行單位總數: 5,108,000 |
| 累計發行總數(股): 5,108,000 |
| 若欲查詢實際發行之詳細資料,請選擇發行日期: 97/06/26 |
|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 97/05/16 | 預定發行單位總數 | 5,108,000 |
| 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 可認購之股數(股) |
1.0000 | 預定發行總數(股) | 5,108,000 |
| 預定發行總數占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比率(%) |
6.42000 | 認購股份種類 | 普通股 |
| 發行公司履約方式 | 新股 | ||
| 備註1 | |||
| 備註2 | |||
| 備註3 | |||
| 發行目的 |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共創公司及股 東之利益,依據公司法第一六七條之二、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財政部證券暨 期貨管理委員會發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 司員工認股權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
||
| 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 | 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為6.42% | ||
| 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 屆滿2年後可行使之認購權為授予數之50%, 屆滿3年後可行使之認購權為授予數之75%, 屆滿4年後可全數行使,對原股東權益逐年 稀釋,故其稀釋效果尚屬有限。 |
||
| 限制條款之內容 | 詳見發行辦法 | ||
| 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 | 第一條 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 工向心力,以共創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公司法第一六 七條之二、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財政部證券暨期 貨管理委員會發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 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員工認股權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 第二條 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 求,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第三條 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之正式員工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長同 意之本公司及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 之海內、外子公司員工。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 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 職級、工作績效及整體貢獻等,由董事長訂定後,提報董 事會同意。單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當次發 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10%,且單一員工每一會計年度 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 第四條 發行總額: 本憑證之發行總額為5,108,0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 得認購之股數為1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 股總數為5,108,000股。 第五條 認股價格: 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 第六條 權利期間: 1、存續期間為8年,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 滿2年後可行使之認購權為授予數之50%,屆滿3年後累計 可行使之認購權為授予數之75%,屆滿4年後可全數行使。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 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 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 銷。 3、本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 此限。 第七條 認購股份種類: 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第八條 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離職(自願/退休/資遣/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得自離職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 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自離職日起則失效,若適逢 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 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 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2、留職停薪: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3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否則凍結至 復職,權利期間依凍結期間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 間為限;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則凍結,權利期間依凍結 期間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3、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 使認股權,未於前述期間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 利,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憑 證,自死亡當日即喪失一切權利義務。 4、職業災害: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 之認股權憑證仍依本辦法第六條約定之權利期間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 亡時由繼承人繼承之,並依本辦法第六條約定之權利期間 行使之。 5、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如未能於上述期間內行使認股權者 ,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6、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 再發行。 第九條 履約方式: 以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第十條 認股價格之調整: 1、本認股權證發行後,公司如遇有普通股股份發生 變動(如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 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 存託憑證等),依下列公式調整其認股價格之。除法 令另有規定或需經主管機關核可外,對於登載於股 東名簿之新發行之普通股持有人,本公司將按認股 價格調整之差異,加發新發行之普通股。實際發行 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加發新發行之普通股時,如 有不足壹股之股份金額,本公司以現金償付。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 股股款繳納金額×新股發行股數)/ (已發行股數+新 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 未註銷或未轉讓之庫藏股、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及已 繳款之股款繳納憑證之股數。 (2)、每股股款繳納金額如係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 則其繳納金額為零。 2、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如發放現金股利,發 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若有超過百分 之一點五者,應按所占每股時價之比率於除息基準 日按下列公式調降認購價格: 調降後認購價格=調降前認購價格×(1-發放普通股 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3、如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 ,應依下列公式計算其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 股數) 4、係屬合併增資發行新股者,則其每股繳款金額為 合併基準日前依消滅公司最近期會計師簽證或核閱之 財務報表計算之每股淨值乘以換股比例。如係受讓他 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則每股繳款金額為發行新股基準 日前依受讓標的股份公司最近期會計師簽證或核閱之 財務報表計算之每股淨值乘以股份交換比例。 5、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 不予調整。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角為止,分以下四 捨五入。 第十一條 行使認股權程序: 1、認股權人除依法停止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行使 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提出申請。 2、本公司之股務於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 至指定銀行繳納股款,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 銷認股繳款。 3、本公司之股務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股權人之 相關資料交予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 4、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收到本公司股務所提交之認股 權人資料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公司之股東名簿, 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新發行之普通股 。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得於上市買 賣。 5、本公司於交付股票當季結束後十五日內於公開資訊 觀測站公告申報前一季新增發行之股數。 6、本公司依法將於每季結束後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 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及相關事宜 第十二條 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所交付之新發行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 普通股股票相同。 第十三條 稅賦: 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與之相關之稅賦, 按照當時中華民國之稅法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保密及處分限制: 認股權人經授予員工認股權後,均應遵守保密規定, 不得將本案相關內容及個人權益告知他人。若有違反 之情事,本公司得收回其尚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 並註銷。 第十五條 實施細則: 本辦法之認股權人名單、簽署、繳款、換發股票等事 宜及其相關手續、作業細節與時間等,由本公司另行 通知認股權人辦理之。 第十六條 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1、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 超過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 生效,同時授權董事長得因應主管機關或法令之要求 修訂本辦法,惟嗣後仍須提報董事會追認。 2、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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