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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COM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15

Jul 13,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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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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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聯傑 公司提供

累計發行單位總數: 5,108,000
累計發行總數(股): 5,108,000
若欲查詢實際發行之詳細資料,請選擇發行日期: 97/06/26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97/05/16 預定發行單位總數 5,108,000
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

可認購之股數(股)
1.0000 預定發行總數(股) 5,108,000
預定發行總數占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比率(%)
6.42000 認購股份種類 普通股
發行公司履約方式 新股
備註1
備註2
備註3
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共創公司及股
東之利益,依據公司法第一六七條之二、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財政部證券暨
期貨管理委員會發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
司員工認股權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 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為6.42%
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屆滿2年後可行使之認購權為授予數之50%,
屆滿3年後可行使之認購權為授予數之75%,
屆滿4年後可全數行使,對原股東權益逐年
稀釋,故其稀釋效果尚屬有限。
限制條款之內容 詳見發行辦法
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 第一條 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
工向心力,以共創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公司法第一六
七條之二、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財政部證券暨期
貨管理委員會發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
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員工認股權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第二條 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
求,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第三條 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之正式員工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長同
意之本公司及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
之海內、外子公司員工。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
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
職級、工作績效及整體貢獻等,由董事長訂定後,提報董
事會同意。單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當次發
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10%,且單一員工每一會計年度
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
第四條 發行總額:
本憑證之發行總額為5,108,0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
得認購之股數為1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
股總數為5,108,000股。
第五條 認股價格:
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
第六條 權利期間:
1、存續期間為8年,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
滿2年後可行使之認購權為授予數之50%,屆滿3年後累計
可行使之認購權為授予數之75%,屆滿4年後可全數行使。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
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
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
銷。
3、本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
此限。
第七條 認購股份種類:
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第八條 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離職(自願/退休/資遣/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得自離職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
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自離職日起則失效,若適逢
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
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
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2、留職停薪: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3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否則凍結至
復職,權利期間依凍結期間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
間為限;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則凍結,權利期間依凍結
期間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3、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
使認股權,未於前述期間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
利,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憑
證,自死亡當日即喪失一切權利義務。
4、職業災害: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
之認股權憑證仍依本辦法第六條約定之權利期間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
亡時由繼承人繼承之,並依本辦法第六條約定之權利期間
行使之。
5、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如未能於上述期間內行使認股權者
,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6、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
再發行。
第九條 履約方式:
以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第十條 認股價格之調整:
1、本認股權證發行後,公司如遇有普通股股份發生
變動(如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
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
存託憑證等),依下列公式調整其認股價格之。除法
令另有規定或需經主管機關核可外,對於登載於股
東名簿之新發行之普通股持有人,本公司將按認股
價格調整之差異,加發新發行之普通股。實際發行
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加發新發行之普通股時,如
有不足壹股之股份金額,本公司以現金償付。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
股股款繳納金額×新股發行股數)/ (已發行股數+新
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
未註銷或未轉讓之庫藏股、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及已
繳款之股款繳納憑證之股數。
(2)、每股股款繳納金額如係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
則其繳納金額為零。
2、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如發放現金股利,發
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若有超過百分
之一點五者,應按所占每股時價之比率於除息基準
日按下列公式調降認購價格:
調降後認購價格=調降前認購價格×(1-發放普通股
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3、如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
,應依下列公式計算其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
股數)
4、係屬合併增資發行新股者,則其每股繳款金額為
合併基準日前依消滅公司最近期會計師簽證或核閱之
財務報表計算之每股淨值乘以換股比例。如係受讓他
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則每股繳款金額為發行新股基準
日前依受讓標的股份公司最近期會計師簽證或核閱之
財務報表計算之每股淨值乘以股份交換比例。
5、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
不予調整。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角為止,分以下四
捨五入。
第十一條 行使認股權程序:
1、認股權人除依法停止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行使
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提出申請。
2、本公司之股務於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
至指定銀行繳納股款,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
銷認股繳款。
3、本公司之股務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股權人之
相關資料交予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
4、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收到本公司股務所提交之認股
權人資料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公司之股東名簿,
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新發行之普通股
。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得於上市買
賣。
5、本公司於交付股票當季結束後十五日內於公開資訊
觀測站公告申報前一季新增發行之股數。
6、本公司依法將於每季結束後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
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及相關事宜
第十二條 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所交付之新發行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
普通股股票相同。
第十三條 稅賦:
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與之相關之稅賦,
按照當時中華民國之稅法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保密及處分限制:
認股權人經授予員工認股權後,均應遵守保密規定,
不得將本案相關內容及個人權益告知他人。若有違反
之情事,本公司得收回其尚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
並註銷。
第十五條 實施細則:
本辦法之認股權人名單、簽署、繳款、換發股票等事
宜及其相關手續、作業細節與時間等,由本公司另行
通知認股權人辦理之。
第十六條 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1、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
超過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
生效,同時授權董事長得因應主管機關或法令之要求
修訂本辦法,惟嗣後仍須提報董事會追認。
2、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