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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COM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Aug 9,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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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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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聯傑 公司提供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106/08/08
本次發行屬 有償認購,預定發行價格為 新台幣10元。
預定發行總數(股) 2,000,000
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共創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1).可能費用化之金額:以106年2月23日(董事會召開前一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
收盤價22.8元,若既得條件完全符合且未回收註銷,則第一年費用化金額為新台幣
13,226,667元;第二年費用化金額為新台幣8,106,667元;第三年費用化金額為新台
幣4,266,666元。合計總費用化金額額新台幣25,600,000元。
(2).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第一年每股盈餘稀釋0.159元;第二年每股盈餘稀釋
0.097元;第三年每股盈餘稀釋0.051元。
(3).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發行辦法之內容 第一條 發行目的:
聯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
升員工向心力,以共創公司及股東之利益,特依據公司法第二六七條及「發行人募集
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稱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106年度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下稱本辦法)。

第二條 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董事會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第三條 獲配員工資格條件:
適用本辦法之員工,以給予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員工為限。實際得依本辦法認購本次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方式及數量,將參酌年資、職務、職等、績效表現、整體貢
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要之條件等,並考量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所需
,由董事長核訂後,提報董事會決議。惟具經理人、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經薪資
報酬委員會同意。
本公司發行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其數量應符合處理準則第六十條之九之規定:「
發行人依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
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
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發行人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
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惟經各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
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第四條 發行總額:
發行總額為新台幣20,000,000元,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共計2,000,000股。

第五條 發行條件:
一、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10元。
二、既得條件:
員工依本辦法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自董事會決議獲配名單日起,於下列各既得
期限屆滿仍在職,且未曾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誠信經營守則及道德行
為準則等重大過失,並同時符合公司整體財務績效及既得期間各年度屆滿前最近一次
員工個人績效考核80分(含)以上,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屆滿期間/既得比例/公司整體財務績效指標
屆滿一年/20%/給予日第一年度稅前淨利不低於4,170萬元
屆滿二年/30%/給予日第二年度稅前淨利不低於4,670萬元
屆滿三年/50%/給予日第三年度稅前淨利不低於5,170萬元
三、發行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新股。
四、員工未達既得條件,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員工離職或資遣:員工因故辦理離職或資遣時,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於該等事由生效日起即喪失受領股份之資格,本公司將以發行價格收買
其股份並依法辦理註銷。
2.留職停薪: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自留職停薪生效日起暫停計算有權受領新股之任期時程直至復職日,計算
取得受領新股之任期時程依此遞延,惟若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未復職者,則視同離職
比照辦理。
3.受職業災害致殘疾或死亡者:員工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或死亡而無法繼續任職
辦理離職者,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員工離職生效日起即視
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
4.死亡:員工非因職業災害而死亡者,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於員工死亡日起即喪失受領股份之資格,本公司將以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依法辦
理註銷。
5.調職:因本公司營運所需,本公司的員工因本公司要求並核定需轉任本公司關係企
業者,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員工調職日起即喪失受領股
份之資格,本公司將以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依法辦理註銷。
6.退休:員工辦理退休時,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退休生效
日起即喪失受領股份之資格,本公司將以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依法辦理註銷。但
經董事長核定對公司有特殊貢獻者,退休生效日起可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
除以上1-6項,如仍有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將以原發行價格收
買其股份並依法辦理註銷,為其所衍生之配股配息,員工無須返還或繳回。

第六條 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一、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成既得條件之前,應先全數交付
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機構信託保管,並配合辦理所有的
程序及相關文件的簽署。
二、於前條所定既得條件達成前,員工不得將其依本辦法認購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
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三、既得期間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其權利義務(包括參與配股、配息、現金增資認股
、股東會表決權及選舉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員工得領本公司配
發之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且所配發之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視為已達既得條件,毋
須交付信託保管。
四、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本
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五、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提案、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
事項,若採信託保管時皆委託信託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

第七條 股務與稅賦:
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為記名式,其依規定若得過戶、異動登記、遺失處置等均依「公
開發行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之規定,另稅賦事宜則依發行時適用之稅法規定辦理。

第八條 簽約及保密:
一、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的發行總單位數、認股價格、分配原則及被授與人
名單等事項確定後,由承辦單位通知員工簽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領同意書」
。員工未依規定完成簽署者,視同放棄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資格;員工經依
本辦法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應恪遵本公司薪資保密規定,不得探詢他人或
洩露其認購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本公司得依
違反情節懲處之。
二、員工依本辦法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等
重大過失時,本公司得依違反情節懲處之。

第九條 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並提報股東會決議通過後,向主管機申報生效後施行,若
於送件審核過程,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
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備註 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計普通股2,000,000股,並經106年5月26日股東常會通過。

累計實際發行總數(股): 1,400,000

若欲查詢實際發行之詳細資料,請選擇發行日期:106/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