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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ang Telecom Technology Co.,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21
Sep 1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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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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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
之
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之
专项核查意见
德恒 01F20210594-7 号
致: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接受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电信" 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大唐电信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 第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本次交易的相关机构及人员在 股票交易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专 项核查意见。
对本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及承办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 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专项核查意见仅对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与本次交易有 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 事项发表意见。
3.本所律师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交 易相关方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在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之 前,公司及交易相关方已出具承诺函,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 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者,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并承担违反前述承诺 带来的法律责任。
4.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大唐电信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大唐电信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 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承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核 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核查期间为:
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至上市公司披露《大唐电信科技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前一日(即 2020 年 10 月 26 日至 2021 年 8 月 27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为: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2.大唐联诚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3.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电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大唐 电信科技产业控股有限公司、湖北长江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街资本运 营中心及其相关知情人员;
4.本次交易中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认购方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及其相关知情人员;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德恒律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东洲评估")、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前述中介机构经办 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7.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人员及相关机构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前述核查对象出具的关于买卖大唐电信股票的自查报告、相关人员的访 谈记录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 清 单 》 ( 业 务 单 号 : 60019820210902162037 、 60019820210902163504 、 60019820210902163622),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前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上 市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 序 | 姓名 | 与本次交易关系 | 日期 | 交易方向 | 买卖数量 | 股份余额 |
|---|---|---|---|---|---|---|
| 号 | (股) | (股) | ||||
| 1 | 侯芳 | 目标公司副总经 理文志刚配偶 |
2021.02.09 | 买入 | 2000 | 2000 |
| 2021.02.23 | 买入 | 2000 | 4000 | |||
| 2021.04.16 | 买入 | 9600 | 13600 | |||
| 2021.04.19 | 买入 | 9900 | 23500 | |||
| 2021.04.20 | 买入 | 8000 | 31500 | |||
| 2021.04.20 | 买入 | 8200 | 39700 | |||
| 2021.04.20 | 买入 | 15900 | 55600 | |||
| 2021.04.21 | 买入 | 10700 | 66300 | |||
| 2021.04.21 | 买入 | 10600 | 76900 | |||
| 孙喆 | 2021.01.27 | 买入 | 300 | 300 | ||
| 2 | 目标公司董事汤 | 2021.02.08 | 买入 | 1500 | 1800 | |
| 宏伟配偶 | 2021.02.10 | 卖出 | 600 | 1200 | ||
| 2021.02.18 | 卖出 | 600 | 600 |
| 2021.02.19 | 卖出 | 300 | 300 | |||
|---|---|---|---|---|---|---|
| 2021.04.23 | 买入 | 300 | 600 | |||
| 2021.06.21 | 卖出 | 300 | 300 | |||
| 2021.06.28 | 买入 | 300 | 600 | |||
| 3 | 李小平 | 东洲评估赵广庆 | 2021.03.11 | 买入 | 300 | 300 |
| 配偶 | 2021.04.06 | 卖出 | 300 | 0 |
1.自然人侯芳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1)侯芳为本次交易的目标公司副总经理文志刚之配偶,其在2021年2月9 日至2021年4月21日期间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针对上述买卖上市公司 股票的行为,文志刚及其配偶出具说明如下:
"本人配偶侯芳买卖*ST大唐股票,系依赖于*ST大唐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自 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ST大唐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独立做出 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本次自查期间,本人从未向任何人员泄露相关信息或提 出买卖*ST大唐股票的建议,亦未有任何人员建议本人及本人配偶买卖*ST大唐股 票;本人配偶侯芳的股票交易行为均系在知悉内幕信息前,并在知悉内幕信息后 未买卖*ST大唐股票,本人配偶侯芳的股票交易行为确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 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如本人及 本人配偶侯芳因前述买卖*ST大唐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 配偶侯芳愿意将因前述买卖*ST大唐股票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ST大唐;直至本 次交易实施完毕或*ST大唐宣布终止本次交易之日,本人及本人配偶将继续严格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 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ST大唐股票交易。"
(2)本所律师就侯芳买卖*ST大唐股票事宜,对侯芳进行了访谈,侯芳表示, 其仅通过公开信息知晓本次交易,其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为依据其个人的独立思 考和判断所做出的行为,所有交易,均是在完全不知晓大唐电信本次交易任何信 息的情况下进行,在得知本次交易事项之后,侯芳未再进行任何对大唐电信股票 的买卖行为。
2.自然人孙喆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1)孙喆为本次交易的目标公司职工董事汤宏伟之配偶,其在2021年1月27
日至2021年6月28日期间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针对上述买卖上市公司 股票的行为,汤宏伟及其配偶出具说明如下:
"本人配偶孙喆买卖*ST大唐股票,系依赖于*ST大唐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自 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ST大唐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独立做出 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本次自查期间,本人从未向任何人员泄露相关信息或提 出买卖*ST大唐股票的建议,亦未有任何人员建议本人及本人配偶买卖*ST大唐股 票;本人配偶孙喆仅通过大唐电信公开发布的公告了解相关公开信息,不知晓任 何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其他信息,孙喆的股票交易行为确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 票交易行为,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如本人及本人配偶 孙喆因前述买卖*ST大唐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配偶孙喆 愿意将因前述买卖*ST大唐股票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ST大唐;直至本次交易实 施完毕或*ST大唐宣布终止本次交易之日,本人及本人配偶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 有关内幕信息进行*ST大唐股票交易。"
(2)本所律师就孙喆买卖*ST大唐股票事宜,对孙喆进行了访谈,孙喆表示, 其仅在大唐电信发出公告之后,通过公开渠道知晓大唐电信本次交易,并不知晓 本次交易的任何内幕信息,也不存在利用内幕消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
3.自然人李小平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1)李小平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即东洲评估项目负责人赵广庆之配偶, 其在2021年3月11日至2021年4月6日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针对上述买 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赵广庆及其配偶出具说明如下:
"本人配偶买卖*ST大唐股票,系依赖于*ST大唐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自身对 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ST大唐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 资决策和投资行为;本次自查期间,本人配偶从未向任何人员泄露相关信息或提 出买卖*ST大唐股票的建议,亦未有任何人员建议本人配偶买卖*ST大唐股票;本 人配偶的股票交易行为均系在知悉内幕信息前,并在知悉内幕信息后未买卖*ST 大唐股票,本人配偶的股票交易行为确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 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如本人配偶因前述买卖*ST 大唐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配偶愿意将因前述买卖*ST大
唐股票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ST大唐;直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ST大唐宣布终 止本次交易之日,本人及本人配偶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 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ST大 唐股票交易。"
(2)本所律师就李小平买卖*ST大唐股票事宜,对李小平进行了访谈,李小 平表示,其仅通过公开信息知晓本次交易,其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为依据其个人 的独立思考和判断所做出的行为,所有交易,均是在完全不知晓大唐电信本次交 易任何信息的情况下进行,在得知本次交易事项之后,李小平未再进行任何对大 唐电信股票的买卖行为。
除上述情形外,根据前述核查对象出具的自查报告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核查期间内,其他本 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大唐电信股票的行为。
四、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前述核查对象出具的关于买卖大唐电信股票 的自查报告、相关人员的访谈记录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前述买卖大唐电信股票的人员,在自查期间 虽然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但前述人员系其本人根据市场信息和个人独 立判断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其他任何通过获取大唐电信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 易的情形,其买卖大唐电信股票的行为与本次交易并无关联关系,对本次交易不 构成实质影响;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 不存在买卖大唐电信股票的情况。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陆(6)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承办律师签 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