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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ang Telecom Technology Co.,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4
Nov 25, 2014
56559_rns_2014-11-25_8e991e12-6bba-4436-b78f-2a2bd38158f7.PDF
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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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 规定,作为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第二十 四次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联芯科技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 司联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芯科技”)与公司控股股东电信科学技术 研究院全资子公司大唐电信科技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控股”) 签署《技术转让合同》。同意联芯科技将其拥有的基于 L1808 平台的 HSDPA 通 信加速器技术及相关专利;基于双核智能芯片解决方案技术平台的 HSUPA\HSPA+ 通信加速器技术、 CSP PMU 技术、高速互联接口物理层控制器技 术及相关专利以1.54 亿元交易价格转让给大唐控股。同意联芯科技将其拥有 的基于 MODEM 平台的 HiP PMU+CODEC 技术;基于 MODEM 平台的 LTE 五模软 件技术、 SDR 通信加速器技术、语音音频视频技术;基于 L1813 平台的 TD-SCDMA 双模平台技术;基于 L1761 平台的 LTE 三模平台技术以4.44 亿元交易价格许 可给大唐控股使用。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关联交易参考评估结果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未发现评估机构与委估方 和委估资产存在特殊利害关系。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的业务 范围,以市场公允价格作为交易原则,没有出现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是必要的和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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