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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ang Telecom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Mar 17,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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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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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 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 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应执行 本办法。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 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协议或其他类 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向购买或者拟购买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担保,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 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宜必须经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 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审核后报董事会审 议,须经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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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六)依法或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第九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担保议案时,应当以特别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十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提交董事会审批重大担保项目时,应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对该项目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的依据。

第十二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 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具体操作经办事宜,包括但不 限于下述事项,统一由公司(总部)财务部门负责。

  • (一)拟定担保计划和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担保申请;

  • (二)具体办理担保手续,草拟和报批担保法律文件;

  • (三)在实施对外担保之后,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

  •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单位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 (五)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 (六)办理其他与担保有关的事宜。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 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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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期限;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 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 保的时效期限。

第十六条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承担担保责任时, 财 务部门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公司经 办部门应将追偿情况同时通报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定按份额承担 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四章 对外担保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 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 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 担保的总额。

第二十条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按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将对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作出通报,并 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信息在未依法公开披露前,属于公司秘密,任何 依法或非法知悉该等信息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

第五章 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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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对违反本办法的 责任人,公司视情节决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 保合同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办法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依照公司相关奖惩管理制度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依据法律规定公司可无须承担保证责任,由于公司经办部门人 员或其他责任人擅自决定而导致公司承担了担保责并任造成损失的,依照公司相 关奖惩管理制度给予处罚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公司对外担保的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违法本办法规定的 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照公司相关奖惩管理制度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3 月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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