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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ang Telecom Technology Co., Ltd — 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2009
Jul 9,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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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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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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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12 层 邮编:100140 电话:(86)010-66575888 传真:(86)010-65232181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恒【DHLBJLC000509-4】号
致: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受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指派王建平律师、崔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09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 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 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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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 2009 年 6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第三十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 200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会议通知》”)。
2.公司在《会议通知》中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议案内 容及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办法等事项。《会议通知》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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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会议通知》发出后,公司董事会没有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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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增加新的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履行了法定程序,不存在违反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09 年 7 月 8 日上午 9 点在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 40 号大唐 电信集团主楼 315 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内 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不存在违反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62,398,51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6.99%。
2.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除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亦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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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验证,上述出席或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亦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列明的提案进行了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 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3.经统计现场投票票数,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关于2009 年第二批为控股 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和《关于资产抵押的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通 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已做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和董事 会秘书签字并存档。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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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王 丽
承办律师: 王 建 平
承办律师:
崔 杰
二○○九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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