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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ang Telecom Technology Co., 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08

Apr 10,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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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 派律师出席公司二 OO 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 方式和程序以及会议决议的有效性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 决等有关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08 年 3 月 26 日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公告了《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第十二次董 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

2.公司在上述会议通知中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议案内 容及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办法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于 2008 年 4 月 10 日上午 9 点在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 40 号公司 315 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不存在 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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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62,548,17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7.03%。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曹斌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 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

本所律师验证了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身份,认为上述人员均有 资格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会议的议案

2008 年3 月26 日会议通知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向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不存在会 议现场提出临时提案或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 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规定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如下表决结 果:

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38%审议通过《关于向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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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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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负 责 人: _________王 丽承办律师: ____王建平 _________崔 杰二○○八年四月十日----- End of picture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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