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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ang Telecom Technology Co., Ltd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07

Nov 7,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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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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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证监发[2005]120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大唐电 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德恒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 2007 年 11 月 7 日召开的 2007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会议表决方式和程序以及会议决议的有效性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 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等有关事项、出席会议股东资格及 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07 年 10 月 23 日在《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同时公告了本次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审议内容及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办法等事项。

  • 2.本次会议于 2007 年 11 月 7 日上午 9 点在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 40 号公司 315 会议室如期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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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不存在违反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情形。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69,398,80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8.5886%。

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曹斌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验证了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或列 席本次会议。

三、本次会议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并表决了《关于2007 年第四批为控股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 保的议案》和《关于调整公司2007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不存在会议现场提 出临时提案或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

本次会议对上述两项议案进行记名投票表决,在审议《关于调整公司2007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股东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与电信科学技术第十 研究所依法回避表决。会议按规定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如下表决结 果:

  • 1.以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7%通过《关于2007 年第

  • 四批为控股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2.以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84%通过《关于调整 公司2007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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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 相关事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丽 承办律师: 陈 洪 武

承办律师:

崔 杰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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