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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ang Telecom Technology Co.,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04
May 9,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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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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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4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颜克兵出席公司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2000 会规范意见(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04 3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年 31 2004 4 30 月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本次股东大会于 年 月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 40 号大唐电信集团主楼 315 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 董事长周寰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7 人,代表股份 225,067,29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1.27 %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规 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
1 .《关于转让大唐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
-
2 .《关于大唐电信(控股)有限公司向华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定向发行可
-
转换债券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并当 场宣布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签字)
(盖 章)
颜克兵: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