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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ang Telecom Technology Co., 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02

Oct 23,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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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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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证券从业律师朱玉栓出席公司2002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2 年9 月13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本次股东大会于2002 年10 月 23 日在北京市学院路40 号大唐电信主楼315 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 寰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3 人,代表股份 267,309,53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0.892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规 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如下: 1.关于萧灼基先生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 2.关于补选谢鲁江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 3.关于公司与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债权转让事宜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事项完 全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 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签字)

  • (盖 章)

朱玉栓:

二○○二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