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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ang Telecom Technology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1
Sep 8, 2021
56559_rns_2021-09-08_d8a44616-8a7d-417a-a658-e0c41e8dac65.PDF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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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间接参股公司部分股权转让之 重大资产重组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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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二〇二一年九月
目 录
目 录 ............................................................................................................................ 1 释 义 ............................................................................................................................ 4 声明与承诺 ................................................................................................................... 6 重大事项提示 ............................................................................................................... 8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 8 二、本次交易的性质 ............................................................................................. 9 三、本次交易支付方式和募集配套资金安排 ................................................... 10 四、标的资产的评估和作价情况 ....................................................................... 10 五、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10 六、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和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及审批程序 ........................... 11 七、本次重组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 12 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 17 九、上市公司董监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关于自本次重组报告书公告之日起 至实施完毕期间股份减持计划的说明 ............................................................... 17 十、本次重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 18 重大风险提示 ............................................................................................................. 20 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 ............................................................................... 20 二、公司经营和业绩变化的风险 ....................................................................... 21 三、与标的资产相关的风险 ............................................................................... 22 四、股价波动风险 ............................................................................................... 23 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 ............................................................................................. 25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 ............................................................................... 25 二、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 ............................................................... 25 三、本次交易的方案 ........................................................................................... 26 四、本次交易对于上市公司的影响 ................................................................... 27 五、本次交易的性质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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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 30 一、公司基本情况 ............................................................................................... 30 二、公司设立、上市及历次股本变动情况 ....................................................... 30 三、股本结构及前十大股东情况 ....................................................................... 32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控制权变动情况 ........................................................... 33 五、最近三年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 33 六、最近三年主营业务发展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 ........................................... 35 七、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 36 八、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及 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情况 ................................................................................... 37 九、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 ... 38 第三节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小米产业基金 .................................................................. 错误 ! 未定义书签。 二、烟台智路 .......................................................................... 错误 ! 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 52 一、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 52 二、标的公司历史沿革 ....................................................................................... 52 三、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控制关系 ....................................... 52 四、标的公司主要资产权属情况、对外担保及主要负债情况 ....................... 53 五、标的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 61 六、标的公司下属企业情况 ............................................................................... 67 七、标的公司最近三年股权转让、增减资及与交易、增资或改制相关的资产 评估情况 ............................................................................................................... 68 八、标的公司最近两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 69 九、交易标的为股权的说明 ............................................................................... 69 十、报告期内资产转移剥离调整情况 ............................................................... 70 十一、其他事项 ................................................................................................... 70 第五节 交易标的评估情况 .....................................................................................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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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的资产评估情况 ....................................................................................... 72 二、瓴盛科技 ....................................................................................................... 72 三、董事会对标的资产评估合理性以及定价公允性的分析 ........................... 88 四、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评估事项的意见 ....................................................... 90 第六节 本次交易主要合同 ..................................................................................... 92 一、《产权交易合同》 ....................................................................................... 92 二、《产权交易合同》之补充协议 ................................................................... 96 第七节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98 一、主要假设 ....................................................................................................... 98 二、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 ............................................................................... 98 三、本次交易的评估合理性分析 ..................................................................... 102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未来发展前景的影响分析 ......... 109 五、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的影响 ..................................................... 115 六、对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的核查 ..................................................... 117 七、上市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对拟购买资产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 的核查 ................................................................................................................. 120 八、本次交易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相关情形 ..................... 120 九、独立财务顾问的内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 121 十、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的结论性意见 .................................................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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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大唐电信、*ST 大唐、上市公司、 公司 |
指 |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控股股东、电信 科研院 |
指 | 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
| 中国信科 | 指 | 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 大唐控股 | 指 | 大唐电信科技产业控股有限公司 |
| 标的公司、瓴盛 科技 |
指 | 瓴盛科技有限公司 |
| 标的资产 | 指 | 大唐电信间接控股孙公司联芯科技所持有的瓴盛科技 6.701%的股权 |
| 上海立可芯 | 指 | 上海立可芯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
| 小米产业基金 | 指 | 湖北小米长江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烟台智路 | 指 | 烟台智路晟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 交易对方 | 指 | 小米产业基金及烟台智路 |
| 智路咨询 | 指 | 智路(烟台)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烟 台智路之执行事务合伙人 |
| 联芯科技 | 指 | 联芯科技有限公司 |
| 本次交易、本次 重组、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 |
指 |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间接参股公司股权转让之 重大资产重组,即大唐电信下属企业联芯科技公开挂 牌转让其所持瓴盛科技6.701%的股权 |
| 本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 |
指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间接参股公司部分股权转让之重大资产重组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 重组报告书 | 指 |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间接参股公司部分股权 转让之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 |
| 报告期、最近两 年及一期 |
指 |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1-3月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独立财务顾问、 中信建投证券 |
指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观韬中茂、律师、 法律顾问 |
指 |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
| 毕马威会计师 | 指 |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立信会计师 | 指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中资、资产评估 机构、中资评估 |
指 | 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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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报告》 | 指 |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瓴盛 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2020年及截至2021年3月31 日止3个月期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毕马威华振审 字第2104386 号) |
|---|---|---|
| 《资产评估报 告》 |
指 | 中资评估出具的《联芯科技有限公司拟转让瓴盛科技 有限公司股权项目所涉及的瓴盛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 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中资评报字(2021)258 号)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上市规则》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 《重组管理办 法》 |
指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 《公司章程》 | 指 |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重组若干问题 的规定》 |
指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
| 《26号准则》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
| 《财务顾问管理 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
注:除特别说明外,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所有数值均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 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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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与承诺
中信建投证券受大唐电信的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发行管理办法》《26 号准则》《财务顾问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和 充分了解本次交易行为的基础上,本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出具本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本独立财务顾问声明如下:
-
1、本独立财务顾问与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各方不存在利害关系,就本次
-
交易发表意见是完全独立的;
2、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本次交易的相关各方向本独 立财务顾问提供。相关各方已承诺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 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3、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基于相关各方均按相关协议的条款和承诺全面履 行其所有义务的基础而提出的;
4、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不构成对大唐电信的任何投资建议,对于投资者根 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 不承担任何责任;
5、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独立财务顾问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6、本独立财务顾问特别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就本次交易事项披露的相 关公告,查阅有关文件;
7、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旨在对本次交易做出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价。本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仅供重组报告书作为附件使用。未经本独立财务顾问书面同 意,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也不得被任何第三方使用。 本独立财务顾问承诺如下:
1、本独立财务顾问己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 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6
-
2、本独立财务顾问己对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披露的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进
-
行充分核查,确信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要求;
3、本独立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大唐电信委托本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意见 的本次交易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4、本独立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已提交本独立财务顾问内核机构审查,内核机
-
构同意出具此专业意见;
5、本独立财务顾问在与大唐电信接触后到担任本次交易独立财务顾问期间, 己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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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 相同含义。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 事项: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1、标的资产 瓴盛科技 6.701%的股权。
2、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小米产业基金及烟台智路,具体情况详见本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第三节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3、标的资产的评估和作价情况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中资评报字(2021)258 号《资产评估报告》,以 2021 年 3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瓴盛科技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 法进行评估,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瓴盛科技评估基准日的账面 净资产 215,440.85 万元,评估值为 219,627.30 万元,增值额 4,186.46 万元,增值 率为 1.94%。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瓴盛科技注册资本为 298,460.64 万元,目前公司实收资 本为 220,229.25 万元,尚有 78,231.39 万元未出资到位。《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 评估报告审核手册》规定:“长期投资单位在注册资本在认缴期内,原则上应按 照章程、协议履行出资义务后才能享有相应股东权益,在企业实缴状态符合公司 法、章程约定的情况下,评估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确认股东权益价值:部分股东权 益价值=(评估基准日全部股东权益价值评估值+应缴未缴出资额)×该股东认 - 缴的出资比例 该股东应缴未缴出资额。”
参考上述审核手册规定,本次转让瓴盛科技股权作价最终以 297,858.69 万元 (现有评估值+应缴未缴注册资本)相应确定。结合上述评估情况,瓴盛科技 6.701%股权挂牌价及最终成交价格均为 2.00 亿元,其中小米产业基金及烟台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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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分别受让瓴盛科技 3.3505%股权,并分别支付对价 1.00 亿元。
4、标的公司过渡期期间损益归属
自评估基准日到产权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期间内产生的损益由工商变更后 的瓴盛科技股东按股权比例承担和享有。交易各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 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二、本次交易的性质
(一)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标的公司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及资产净额等财务数据已经审计,相关财务 比例计算如下:
| 单位:万元 | |||
|---|---|---|---|
| 项目 | 资产总额 | 营业收入 | 资产净额 |
| 大唐电信(2020 年末/2020 年度) | 314,041.93 | 120,721.15 | -131,187.30 |
| 瓴盛科技(2020 年末/2020 年度) | 158,913.14 | 53,680.81 | 138,024.75 |
| 标的资产(瓴盛科技6.701%股权) | 10,648.77 | 3,597.15 |
9,249.04 |
| 标的资产财务数据占大唐电信 相应指标比重 |
3.39% | 2.98% | -7.05% |
注:上表数据为合并口径数据。
如上表所述,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本次交易瓴盛科技 6.701%股权对应 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对应财务指标的比例为-7.05%。由于上市公司合 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且标的资产的资产净额超过 5,000 万元, 根据《重组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本次交易 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 条规定的交易情形,不构成重组上市。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不具有关联关系,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 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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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交易支付方式和募集配套资金安排
本次交易以现金支付,不涉及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
四、标的资产的评估和作价情况
根据“中资评报字(2021)258 号”《联芯科技有限公司拟转让瓴盛科技有 限公司股权项目所涉及的瓴盛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截至 评估基准日,瓴盛科技股东权益账面值 215,440.85 万元,评估值 219,627.30 万元, 评估增值 4,186.46 万元,增值率 1.94%。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瓴盛科技注册资本为 298,460.64 万元,目前公司实收资 本为 220,229.25 万元,尚有 78,231.39 万元未出资到位。《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 评估报告审核手册》规定:“长期投资单位在注册资本在认缴期内,原则上应按 照章程、协议履行出资义务后才能享有相应股东权益,在企业实缴状态符合公司 法、章程约定的情况下,评估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确认股东权益价值:部分股东权 益价值=(评估基准日全部股东权益价值评估值+应缴未缴出资额)×该股东认 - 缴的出资比例 该股东应缴未缴出资额。”
参考上述审核手册规定,本次转让瓴盛科技股权作价最终以 297,858.69 万元 (现有评估值+应缴未缴注册资本)相应确定。结合上述评估情况,瓴盛科技 6.701%股权挂牌价及最终成交价格均为 2.00 亿元,其中小米产业基金及烟台智 路分别受让瓴盛科技 3.3505%股权,并分别支付对价 1.00 亿元。
五、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上市公司属于信息通信科技产业,主要面向重点行业市场,以安全为特色, 布局芯片、终端、网络与服务等信息通信产业链关键环节,提供相关产品和解决 方案。瓴盛科技在本次转让前后始终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间接参股公 司,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领域不会发生变化。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不影响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和股权结构。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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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G11697 号),假设本次交易已经于 2020 年 1 月 1 日完成。交易前公司实际财务数据及 财务指标与备考报告数据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项目 | 2021 年3 月31 日/2021 年度一季度 | 2020 年12 月31 日/2020 年度 | ||||
| 交易前 | 交易后 | 变动比率 | 交易前 | 交易后 | 变动比率 | |
| 总资产 | 309,697.62 | 317,981.29 |
2.67% |
314,041.93 |
322,236.73 |
2.61% |
| 总负债 | 372,799.53 | 372,799.53 |
0.00% |
365,968.92 |
365,968.92 |
0.00% |
| 净资产 | -63,101.91 | -54,818.24 |
13.13% |
-51,926.99 |
-43,732.19 |
15.78% |
| 归属于上市公 司母公司所有 者权益 |
||||||
| -139,080.57 | -134,874.12 |
3.02% |
-131,187.30 |
-127,025.98 |
3.17% |
|
| 营业收入 | 8,776.52 | 8,776.52 |
0.00% |
120,721.15 |
120,721.15 |
0.00% |
| 利润总额 | -11,834.62 | -11,765.81 |
0.58% |
-168,793.47 |
-165,477.43 |
1.96% |
| 净利润 | -11,176.02 | -11,107.20 |
0.62% |
-173,763.40 |
-170,447.36 |
1.91% |
| 归属上市公司 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 |
||||||
| -7,894.37 | -7,859.42 |
0.44% |
-136,381.11 |
-134,697.22 |
1.23% |
|
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业务不构成影响,本次交易完成后,2020年度上市公 司备考的归属于上市公司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34,697.22万元,较交易前增加 1,683.89万元,主要系备考审阅报告将处置瓴盛科技股权模拟至2020年1月1日完 成,公司2020年度对瓴盛科技持股比例下降,由于瓴盛科技2020年度净利润为亏 损,因此导致模拟后上市公司2020年度对其确认的投资收益反而增加导致;2021 年度一季度上市公司备考的归属于上市公司母公司的净利润为-7,859.42万元,较 交易前增加34.95万元,主要系交易后上市公司对瓴盛科技持股比例下降,瓴盛 科技2021年1-3月为亏损状态,所以上市公司对其确认的投资收益反而增加所致。 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加公司的净资产,优化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改善公司财务状 况。
六、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和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及审批程序
(一)本次交易方案已获得的授权和批准
-
1、2021年6月25日,中国信科出具《关于对瓴盛科技部分股权实施挂牌转让
-
相关方案的请示的复函》,批准瓴盛科技挂牌方案;
-
2、2021年5月-6月,瓴盛科技相关股东分别出具申明函,同意联芯科技通过
11
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征集股权意向受让方;
3、2021年7月1日,中国信科完成瓴盛科技本次评估报告备案相关程序;
-
4、2021年7月2日,大唐电信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
-
重组预案及相关议案;
5、2021年8月10日,标的资产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公示期满, 确定由小米产业基金、烟台智路组成的联合体共同受让标的股权;随后,各方共 同签署了《产权交易合同》及其补充协议;
-
6、2021年8月,瓴盛科技其他股东先后出具了确认函,确认本次挂牌确定的
-
受让方并放弃优先受让权;
-
7、2021年9月8日,大唐电信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
-
重组草案及相关议案。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
本次交易尚需取得下述审批或核准以实施,包括但不限于:
-
1、本次交易正式方案经大唐电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2、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涉及的批准或核准(如需)。
在本次重组未取得以上批准、批复前,上市公司不得实施本次重组方案。本 次交易能否获得上述批准/批复以及获得上述批准/批复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本次重组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 承诺方 | 出具承诺的名称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
| 中国信 科、电信 科研院 |
关于所提供信息 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的承诺 函 |
1、本公司将及时提供本次交易相关信息,保证为本次交易 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保证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同时承诺向参与本次交 易的各中介机构(包括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 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 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 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保证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在本次交易申请文件 引用的由本公司所出具的文件及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已经 本公司审阅,确认本次交易申请文件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根据本次交易进程,需要本公司继续提供相关文件及相 关信息时,本公司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仍然符合真实、准确、 完整、有效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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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方 | 出具承诺的名称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
| 4、本公司承诺并保证:本公司本次交易的申报文件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5、本公司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将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
||
| 避免同业竞争的 承诺 |
1、本次交易前,本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可 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为“本公司及相关企业”,不含上 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不存在相竞争 的业务,本次交易不会导致本公司与上市公司增加同业竞 争。 2、本公司保证绝不利用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知悉的信息协 助第三方从事、参与或投资与上市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或项 目。 3、本承诺函在上市公司合法有效存续且在本公司对上市公 司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 |
|
| 关于减少和规范 关联交易的承诺 函 |
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 他可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为“本公司及相关企业”,不 含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不会利用自身作为上市公司控 股股东/关联方地位谋求上市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 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会利用自身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关联方地位谋求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达成交易的优 先权利。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相关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下 属子公司之间将尽量减少、避免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 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本公司相关企业将与上市公司按 照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等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 序,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依法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内部决策、报批程序,保证不 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上市公司或其下属子 公司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及 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3、本公司及相关企业将严格避免通过拆借、占用等方式非 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资金或采取由上市公 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方式非经营性侵占 上市公司资金;本公司承诺不利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地位, 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4、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 益受到损害,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本承诺函在上市公司合法有效存续且本公司作为上市公 司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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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方 | 出具承诺的名称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
| 关于保证上市公 司独立性的承诺 函 |
14 一、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 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工作,未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 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本公司及 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2、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未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 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取报酬; 3、上市公司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 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4、本公司向上市公司推荐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均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不存在干预上市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作出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形。 二、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1、上市公司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 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 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除根据法律或上市公 司已经做出的协议安排之外,上市公司的资产全部处于上市 公司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 2、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 他企业非法占用的情形; 3、本公司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 他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三、保证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1、上市公司具备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 度; 2、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 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3、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 业兼职或领取报酬; 4、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5、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 的其他企业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四、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1、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 织机构,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 同的情形; 2、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 级管理人员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五、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 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避免从事与上市公司具 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 3、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避免或减少与上市公司 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 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 披露义务。 本承诺函对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法律约束 力,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 益受到损害,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 承诺方 | 出具承诺的名称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
| 大唐电信 | 关于所提供信息 真实、准确、完 整的声明与承诺 |
1、本公司已向交易各方提供了完成本次交易所必需的相关 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 证言等)。本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 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 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2、本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 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 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3、本公司保证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在本次交易申请文件 引用的由本公司所出具的文件及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已经 本公司审阅,确认本次交易申请文件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根据本次交易进程,需要本公司继续提供相关文件及相 关信息时,本公司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仍然符合真实、准确、 完整、有效的要求; 5、本公司承诺并保证:若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 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 大唐电信 董事、监 事、高级 管理人员 |
关于所提供信息 真实、准确、完 整的声明与承诺 |
1、本人已向交易各方提供了完成本次交易所必需的相关信 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 言等),本人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 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 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并保证所 提供的信息和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 2、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 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保证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在本次交易申请文件引用的 由本人所出具的文件及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已经本人审阅, 确认本次交易申请文件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根据本次交易进程,需要本人继续提供相关文件及相关 信息时,本人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 整、有效的要求; 4、本人承诺并保证:若本人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承 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5、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 人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 |
| 大唐电信 | 关于合法合规情 况的承诺函 |
1、本公司最近三年内合法合规经营,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 存在因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等法律、行政法 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受到刑事处罚的情 形;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 情形; 2、本公司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 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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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方 | 出具承诺的名称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
| 3、本公司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影响上 市公司正常业务经营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4、除《关于对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 欧阳国玉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0]012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9年12月30日对杨放春做出 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1年7月 16日对本公司及王韶莉做出口头警示的监管措施、《关于 对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1]27号),本公司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情形,最近三十六 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 存在其他被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 5、本公司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未按期 偿还大额债务的情形,不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承诺的情形, 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6、本次交易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 权益,或者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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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唐电信 董事、监 事、高级 管理人员 |
关于合法合规情 况的承诺函 |
1、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内合法合规经营,最近三十六个月内 不存在因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等法律、行政 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受到刑事处罚的情 形;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 情形; 2、上市公司及本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3、上市公司及本人不存在影响上市公司正常业务经营的重 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4、除《关于对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 欧阳国玉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0]012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9年12月30日对杨放春做出 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1年7月 16日对本公司及王韶莉做出口头警示的监管措施、《关于 对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1]27号),上市公司及本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 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刑事处罚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其他被证券交易所采 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 监管措施的情形; 5、上市公司及本人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的情形,不 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承诺的情形,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 为; 6、本次交易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 权益,或者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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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方 | 出具承诺的名称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
| 大唐电信 董事、监 事、高级 管理人员 |
关于上市公司重 组期间股份减持 计划的说明 |
本人自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公告之日起至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实施完毕期间,本人不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大唐 电信股份。期间,本人如因大唐电信发生送股、转增股本等 事项获得的股份,亦遵照前述安排执行。 |
| 电信科研 院 |
关于大唐电信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组期间股份减 持计划的说明 |
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大唐电信科技产业控股有限公司自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公告之日起至瓴盛科技有限公司本次 股权转让工商变更完毕期间,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不减持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大唐电信股份。期间,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 如因大唐电信发生送股、转增股本等事项获得的股份,亦遵 照前述安排执行。 |
| 瓴盛科技 | 关于提供信息真 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的承诺函 |
1、本公司将及时提供本次交易相关信息,保证为本次交易 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保证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同时承诺向参与本次交 易的各中介机构(包括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 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 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 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保证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在本次交易申请文件 引用的由本公司所出具的文件及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已经 本公司审阅,确认本次交易申请文件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根据本次交易进程,需要本公司继续提供相关文件及相 关信息时,本公司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仍然符合真实、准确、 完整、有效的要求。 4、本公司承诺并保证:本公司本次交易的申报文件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5、本公司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将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
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根据电信科研院出具的《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关于大唐电信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性意见》,大唐电信控股股东已原则性同意本次 交易。
根据中国信科出具的《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大唐电信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性意见》,大唐电信间接控股股东已原则性同意 本次交易。
九、上市公司董监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关于自本次重组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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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股份减持计划的说明
(一)上市公司董监高关于自本次重组报告书公告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 股份减持计划的说明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说明:自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 公告之日起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期间,不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大 唐电信股份。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自本次重组报告书公告之日 起至实施完毕期间股份减持计划的说明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电信科研院已出具说明:自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公告之 日起至瓴盛科技有限公司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变更完毕期间,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大唐电信股份。
十、本次重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一)严格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重组管理办法》 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开、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 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
(二)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由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 进行审计和评估;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交易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和法律意见书。针对本次交易,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进行表决、 披露。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重组议案时,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平台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为给参加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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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的股东提供便利,公司将为本次交易方案的股东表决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确 保股东通过网络进行投票表决、行使股东权利。
(四)确保资产定价公允性
公司已聘请具备《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条件的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本次交易标的资 产的定价以具备《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条 件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国有出资单位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公司本次交 易对方和最终的交易价格将根据国有产权公开挂牌结果确认,以确保标的资产的 定价公平、合理。
(五)其他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措施
本次交易内部审议过程中,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就本次交易草案及相关文件进 行了认真审阅,基于独立判断,对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承诺,保证所提供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公司或相关 人员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公司或相关人员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控股股东将继续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在资产、人员、 财务、机构、业务上遵循“五分开”原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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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重组时,还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
(一)本次重组被暂停、中止或取消风险
本次重组存在如下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1、本次重组存在因上市公司股价的异常波动或异常交易可能涉嫌内幕交易, 而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
2、本次重组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若无法通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则本次交易有被终止或取消的风险。
3、在本次交易审核过程中,交易各方可能需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不断完善 交易方案,如交易各方无法就完善交易方案的措施达成一致,则本次交易存在中 止的可能。
若本次重组因上述某种原因或其他原因被暂停、中止或取消,而上市公司又 计划重新启动重组,则交易定价及其他交易条件都可能较重组报告书中披露的重 组方案发生重大变化,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本次重组审批风险
本次交易尚需履行多项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经大唐电信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等。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批准或核准并最终得以成功实施的时间面临着不确 定性,存在无法通过审批而导致交易失败的风险。
(三)本次交易价款支付的风险
本次挂牌转让的意向受让方应根据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要求在规定时 间内缴纳交易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相关约定自动转 为交易价款,剩余部分由受让方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支付。意向受让方未能成 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将原额予以返还。
签署转让协议后,若交易对方在约定时间内无法筹集足额资金,则本次交易 价款存在不能按时支付的风险。
(四)即期回报可能被摊薄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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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完成后,一方面,因上市公司间接参股公司部分股权转让,可能导 致上市公司未来收益下降,从而可能对公司的净利润水平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另 一方面,受宏观经济、行业政策及竞争环境等多方面未知因素的影响,公司在经 营过程中存在经营风险、市场风险,可能对未来公司的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基于上述原因,不排除公司未来年度实际取得的经营成果低于预期的情况,而由 此导致未来短期内公司的即期回报将会被摊薄或下降,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可能摊薄即期回报。
二、公司经营和业绩变化的风险
(一)宏观经济风险
我国经济受新冠疫情等内外部因素叠加的影响,2020 年整体增速有所放缓, 但逐季增速持续提高。但在全球经济增长持续低迷、中美贸易战影响仍未消除的 背景下,无论从供给侧还是需求侧来看,经济增速回归较高水平的难度较大,公 司将面临一定宏观经济风险,因此,宏观经济走势以及公司所在区域的整体经济 变化将会对公司未来生产经营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到公司的经营业绩。
(二)市场竞争风险
公司处于高投入的高科技行业,信息通信产业的技术和产品更新与升级速度 不断加速,巨大的市场需求吸引新的行业进入者,市场竞争格局在不断变化调整。 快速变化的市场和激烈的竞争环境将带来一定风险。公司需要不断跟进技术演 进,不断更新原有技术和产品,提高服务水平,以适应这些变化,否则公司将面 临市场占有率下降,产品被竞争对手替代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 状况构成不利影响。
(三)重组后上市公司在一定时间内无法分红的风险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的未分配利润为 -670,405.98 万元。本次重组完成后,若上市公司核心业务效益无法有效提升,将 可能导致上市公司短期内无法实现盈利或无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从而导致重组 后上市公司在一定时间内无法分红的风险。
(四)资产减值风险
报告期内,上市公司针对应收款项、存货、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商誉 等资产类科目均计提了大额减值。其中,对应收款项的坏账计提主要系部分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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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事项,预计难以收回;对存货的跌价计提主要系技术升级、产品迭代等因素 导致公司部分存货难以满足目前市场及客户需求;对商誉的减值主要因前期收购 的广州要玩娱乐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业绩下滑。未来随着诉讼事项的发展变 化、产品所面临市场环境的变化以及部分收购资产的盈利波动,公司上述资产类 科目仍存在计提减值的可能性,从而对公司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 响。
(五)产业调整转型业绩下降风险
近几年由于消费类市场竞争过于激烈,公司逐步退出了消费类手机的芯片及 终端市场,转向行业应用市场。由于主营业务正处于产业切换调整期,收入规模 逐年下降,但公司经营成本费用依然较高,经营收入不能覆盖所有经营支出,部 分参股公司尚处于研发投入阶段,导致公司出现连续亏损。此外,公司在新兴业 务培育方面也做了大量投入,例如可信识别芯片、行业终端产品、信息安全产品 等,该等产品研发周期较长,技术门槛较高,仍需持续进行研发投入,目前尚无 法形成规模效益。综上所述,公司目前处于产业调整转型时期,大量研发投入产 生的效益在短期内尚无法充分体现,从而会对公司的短期经营业绩产生一定不利 影响。
(六)诉讼风险
公司目前存在多起未决诉讼,相关案件未来是否能够胜诉存在不确定性。公 司起诉案件胜诉后对方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被诉案件如果 败诉则面临赔付的风险。公司将强化对已发生诉讼案件的应对策略和事后妥善处 理措施,充分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尽最大可能收回欠款,避免损失扩大。 (七)疫情等不可抗力风险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触发至蔓延,外部市场环境影响较大,公司市场工作、供 应链管理受到不利影响。因客户和合作厂商延迟复工,导致合同签订、回款、验 收等工作延期,原计划执行的市场项目延后甚至取消;市场供应链紧张,业务利 润空间被压缩,公司业务单位经营业绩可能无法达到预期,带来了经营效益风险。
此外,不排除因政治、经济、自然灾害等其他不可控因素给上市公司带来不 利影响的可能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三、与标的资产相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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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业政策风险
瓴盛科技的营收主要来自集成电路设计业务,主要产品是移动通信芯片和智 慧物联网芯片。在公司自研产品量产前,代销相关芯片产品,以及开发基于代销 芯片的 PCBA 方案进行推广销售。近年来,我国政府已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及 产业政策,大力推动集成电路行业的发展。如果国家针对集成电路设计行业的产 业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集成电路行业增长势头可能出现放缓,使包括瓴盛科 技在内的集成电路相关企业面临一定的行业政策风险。
(二)经营风险
标的公司产品所在市场的参与者主要包括与公司产品相同或相似的部分国 内芯片设计公司,以及部分具有资金及技术优势的境外知名企业。近年来,国内 芯片行业发展迅速,参与数量众多,市场竞争激烈。若未来市场竞争加剧,标的 公司未能及时在技术水平等方面保持竞争优势,将存在市场份额下降、主要客户 流失的可能性,从而对标的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三)技术风险
SoC 芯片产品科技技术更新速度较快、市场竞争激烈,未来如果标的公司不 能根据行业内变化做出前瞻性判断、快速响应与精准把握市场或者竞争对手出现 全新的技术,将导致标的公司的产品研发能力和生产工艺要求不能适应客户与时 俱进的迭代需要,逐渐丧失市场竞争力,对标的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经营造成不利 影响。
(四)估值风险
截至评估基准日 2021 年 3 月 31 日,瓴盛科技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的账面净 资产 215,440.85 万元,评估值为 219,627.30 万元,增值额 4,186.46 万元,增值率 为 1.94%。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履行了勤勉、尽职的义务,并严格执行了评估 的相关规定,但如果假设条件发生预期之外的较大变化,可能导致资产评估与实 际情况不符的风险。因此,提请投资者关注估值风险。
四、股价波动风险
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不仅取决于公司的盈利水平及发展前景,也受到市场供求 关系、国家经济政策调整、利率和汇率的变化、股票市场投机行为以及投资者心 理预期等各种不可预测因素的影响,从而使上市公司股票的价格偏离其价值。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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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之外,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资本市场运行状况和 投资者预期等各方面因素都会对股票价格产生影响。本次重组交易的实施完成需 要一定的时间,在此期间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可能会出现较大波动,提请投资者 注意本次交易中股票价格波动导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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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
近年来,大唐电信在复杂多变的市场形势下聚焦行业市场,以安全为特色, 布局芯片、终端、网络与服务等信息通信产业链关键环节,提供相关产品和解决 方案,努力拓展新领域新市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有所增强。
公司紧紧围绕主业,扎实开展瘦身健体,持续深化提质增效,积极投身供给 侧结构性改革,加快产业聚集和转型升级的步伐。本次交易将进一步优化公司资 产结构、促进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并增强持续经营能力。
(二)本次交易的目的
公司下属企业联芯科技拟通过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以公开挂牌的方式 转让参股公司瓴盛科技6.701%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前后,瓴盛科技持续为公司 间接参股公司,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未发生变化。
瓴盛科技是一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聚焦于芯片的研发与销售,2021年1季 度、2020年度及2019年度,瓴盛科技持续亏损,净利润分别为-12,890.48万元、 -36,497.63万元及-35,373.51万元。目前瓴盛科技主要产品及技术尚处于研发测试 及产业化培育关键期,预计一定时期内仍将需要大额资金持续投入,未来主要产 品能否成功量产并获得市场认可尚存在不确定性,短期内对公司整体经营发展将 构成一定压力。
相关产品及技术尚处于研发测试及产业化培育关键期,预计一定时期内仍将 需要大额持续投入,短期内对公司整体经营发展将构成一定压力。
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预计可实现一定的资金回笼,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将 得到优化,经营活力和经营潜能将进一步释放,竞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将得到增 强。
二、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
(一)本次交易方案已获得的授权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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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年6月25日,中国信科出具《关于对瓴盛科技部分股权实施挂牌转让 相关方案的请示的复函》,批准瓴盛科技挂牌方案;
2、2021年5月-6月,瓴盛科技相关股东分别出具申明函,同意联芯科技通过 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征集股权意向受让方;
3、2021年7月1日,中国信科完成瓴盛科技本次评估报告备案相关程序;
4、2021年7月2日,大唐电信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 重组预案及相关议案;
5、2021年8月10日,标的资产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公示期满, 确定由小米产业基金、烟台智路组成的联合体共同受让标的股权;随后,各方共 同签署了《产权交易合同》及其补充协议;
6、2021年8月,瓴盛科技其他股东先后出具了确认函,确认本次挂牌确定的 受让方并放弃优先受让权;
7、2021年9月8日,大唐电信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 重组草案及相关议案。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
本次交易尚需取得下述审批或核准以实施,包括但不限于:
-
1、本次交易正式方案经大唐电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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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涉及的批准或核准(如需)。
在本次重组未取得以上批准、批复前,上市公司不得实施本次重组方案。本 次交易能否获得上述批准/批复以及获得上述批准/批复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本次交易的方案
(一)本次交易的简要方案
公司下属企业联芯科技拟通过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以公开挂牌的方式 转让参股公司瓴盛科技 6.701%的股权。
本次交易完成后,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 第 ZG11697 号),大唐电信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1 年 3 月 31 日资产负债率 将分别由 116.53%、120.38%下降至 113.57%、117.24%,有利于提升大唐电信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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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发展能力。
(二)本次交易方案的具体内容
1、标的资产
瓴盛科技 6.701%的股权。
2、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小米产业基金及烟台智路,具体情况详见本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第三节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3、标的资产的评估和作价情况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中资评报字(2021)258 号《资产评估报告》,以 2021 年 3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瓴盛科技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 法进行评估,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瓴盛科技评估基准日的账面 净资产 215,440.85 万元,评估值为 219,627.30 万元,增值额 4,186.46 万元,增值 率为 1.94%。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瓴盛科技注册资本为 298,460.64 万元,目前公司实收资 本为 220,229.25 万元,尚有 78,231.39 万元未出资到位。《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 评估报告审核手册》规定:“长期投资单位在注册资本在认缴期内,原则上应按 照章程、协议履行出资义务后才能享有相应股东权益,在企业实缴状态符合公司 法、章程约定的情况下,评估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确认股东权益价值:部分股东权 益价值=(评估基准日全部股东权益价值评估值+应缴未缴出资额)×该股东认 - 缴的出资比例 该股东应缴未缴出资额。”
参考上述审核手册规定,本次转让瓴盛科技股权作价最终以 297,858.69 万元 (现有评估值+应缴未缴注册资本)相应确定。结合上述评估情况,瓴盛科技 6.701%股权挂牌价及最终成交价格均为 2.00 亿元,其中小米产业基金及烟台智 路分别受让瓴盛科技 3.3505%股权,并分别支付对价 1.00 亿元。
4、标的公司过渡期期间损益归属
自评估基准日到产权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期间内产生的损益由工商变更后 的瓴盛科技股东按股权比例承担和享有。交易各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 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四、本次交易对于上市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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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上市公司属于信息通信科技产业,主要面向重点行业市场,以安全为特色, 布局芯片、终端、网络与服务等信息通信产业链关键环节,提供相关产品和解决 方案。瓴盛科技在本次转让前后始终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间接参股公 司,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领域不会发生变化。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不影响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和股权结构。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G11697号), 假设本次交易已经于2020年1月1日完成。交易前公司实际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与 备考报告数据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项目 | 2021 年3 月31 日/2021 年度一季度 | 2020 年12 月31 日/2020 年度 | ||||
| 交易前 | 交易后 | 变动比率 | 交易前 | 交易后 | 变动比率 | |
| 总资产 | 309,697.62 | 317,981.29 |
2.67% |
314,041.93 |
322,236.73 |
2.61% |
| 总负债 | 372,799.53 | 372,799.53 |
0.00% |
365,968.92 |
365,968.92 |
0.00% |
| 净资产 | -63,101.91 | -54,818.24 |
13.13% |
-51,926.99 |
-43,732.19 |
15.78% |
| 归属于上市公 司母公司所有 者权益 |
||||||
| -139,080.57 | -134,874.12 |
3.02% |
-131,187.30 |
-127,025.98 |
3.17% |
|
| 营业收入 | 8,776.52 | 8,776.52 |
0.00% |
120,721.15 |
120,721.15 |
0.00% |
| 利润总额 | -11,834.62 | -11,765.81 |
0.58% |
-168,793.47 |
-165,477.43 |
1.96% |
| 净利润 | -11,176.02 | -11,107.20 |
0.62% |
-173,763.40 |
-170,447.36 |
1.91% |
| 归属上市公司 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 |
||||||
| -7,894.37 | -7,859.42 |
0.44% |
-136,381.11 |
-134,697.22 |
1.23% |
|
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业务不构成影响,本次交易完成后,2020年度上市公 司备考的归属于上市公司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34,697.22万元,较交易前增加 1,683.89万元,主要系备考审阅报告将处置瓴盛科技股权模拟至2020年1月1日完 成,公司2020年度对瓴盛科技持股比例下降,由于瓴盛科技2020年度净利润为亏 损,因此导致模拟后上市公司2020年度对其确认的投资收益反而增加导致;2021 年度一季度上市公司备考的归属于上市公司母公司的净利润为-7,859.42万元,较 交易前增加34.95万元,主要系交易后上市公司对瓴盛科技持股比例下降,瓴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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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2021年1-3月为亏损状态,所以上市公司对其确认的投资收益反而增加所致。 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加公司的净资产,优化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改善公司财务状 况。
五、本次交易的性质
(一)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标的公司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及资产净额等财务数据已经审计,相关财务 比例计算如下:
| 单位:万元 | |||
|---|---|---|---|
| 项目 | 资产总额 | 营业收入 | 资产净额 |
| 大唐电信(2020 年末/2020 年度) | 314,041.93 | 120,721.15 | -131,187.30 |
| 瓴盛科技(2020 年末/2020 年度) | 158,913.14 | 53,680.81 | 138,024.75 |
| 瓴盛科技6.701%股权 | 10,648.77 | 3,597.15 |
9,249.04 |
| 标的资产财务数据占大唐电信 相应指标比重 |
3.39% | 2.98% | -7.05% |
注:上表数据为合并口径数据。
如上表所述,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本次交易瓴盛科技 6.701%股权对应 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对应财务指标的比例为-7.05%。由于上市公司合 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且标的资产的资产净额超过 5,000 万元, 根据《重组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本次交易 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 条规定的交易情形,不构成重组上市。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不具有关联关系,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 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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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 中文名称 |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英文名称 | DATANG TELECOM TECHNOLOGY CO.,LTD |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永嘉北路6号5幢 |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永嘉北路6号5幢 |
| 法定代表人 | 雷信生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633709976B |
| 成立时间 | 1998-09-21 |
| 上市时间 | 1998-10-21 |
| 注册资本 | 882,108,472元 |
| 股票上市地 | 上交所 |
| 股票简称 | *ST大唐 |
| 股票代码 | 600198.SH |
| 所属行业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 联系电话 | (010)58919172 |
| 传真 | (010)58919173 |
| 邮政编码 | 100094 |
| 国际互联网网址 | www.datang.com |
| 电子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经营范围 | 制造电子及通信设备、移动电话机、仪器仪表、文化办公设备; 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中的网络托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 理);物业管理;制造电子计算机软硬件及外部设备;技术开发、 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销售电子及 通信设备、移动电话机、仪器仪表、文化办公设备、电子计算机 软硬件及外部设备、光电缆、微电子器件、机械设备、电气设备、 空调设备、通信基站机房节能设备、专业作业车辆;安装机械设 备、电气设备、空调设备;通信及信息系统工程设计;信息服务; 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 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 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二、公司设立、上市及历次股本变动情况
(一)公司成立及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1998 年 9 月 21 日,根据原邮电部《关于同意设立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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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及发行 A 股并上市的批复》(【1998】326 号文),经国家经贸委《关于同意 设立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复函》(国经贸企改(1998)543 号)批准, 电信科研院作为主要发起人,联合电信科学技术第十研究所、国际电话数据传输 公司、西安高科(集团)公司、北京凯腾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陕西省国际信托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南天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益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陕西 顺达通信公司、山东邮电实业总公司、山西鸿飞通信实业总公司、河北通信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产业部北京设计院共 13 家发起人共同发起,以募集设立方 式组建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申请公开发行股票 的批复》(证监发字【1998】211 号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大唐电信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筹)A 股发行方案的批复》(证监发字【1998】212 号文件),大 唐电信于 1998 年 8 月 7 日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 10,000 万股,每 股发行价格为 5.98 元,所发行股票于 1998 年 10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陕西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陕岳会验字(1998)026 号), 对本次募集设立进行了审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为 31,300 万股。 (二)大唐电信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股本变动及重要股权变动情况 1 、 2000 年配股
根据公司 199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0】第 46 号文批准,公司以 1999 年末股本 31,300 万股为基数,按照 10:3 的比例向全 体股东配售股份,配股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26 元。公司控股股东电信科研院以货 币 417.23 万元和经评估实物资产 5,007.41 万元认配 208.64 万股,其他发起人股 东均放弃配股权;社会公众股东认配 3,000.00 万股。本次配股完成后,公司总股 本变更为 34,508.64 万股。
2 、 2000 年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公司 2000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以 2000 年 6 月 30 日总 股本 31,300 万股为基数,按照每 10 股转增 3 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实施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共转增股本 9,390 万股。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公司总股本增至 43,898.64 万股。
3 、 2006 年股权分置改革
2006 年 4 月 17 日,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决议经股东大会通过,全体原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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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股股东向公司全体流通股股东每 10 股支付 3.4 股股份,以获得其所持股份 的流通权。实施上述送股对价后,公司股份总数不变,股份结构发生相应变化, 公司总股本仍为 43,898.64 万股。
4 、 2012 年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2012 年 9 月 2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大唐电信非公开发行股份 收购联芯科技有限公司 99.36%股权、上海优思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49%股权和启 东优思电子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2012 年 11 月 1 日,公司发行 的股份完成登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证券登记确 认书》。公司发行股份 302,720,913 股,其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数量 为 227,720,913 股,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数量为 75,000,000 股。交易完成后 公司的总股本为 741,707,313 股。
5 、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2014 年 3 月 2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大唐电信非公开发行股份 收购广州要玩娱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本次非公开发 行所新增的股份分别于 2014 年 5 月 12 日、2014 年 6 月 6 日完成登记,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本次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数量为 102,580,631 股,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数量 为 37,820,528 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882,108,472 股。
三、股本结构及前十大股东情况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为 882,108,472 股,股本结构如下:
| 股份性质 | 股份数量(股) | 占股本比例 |
|---|---|---|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1,653,737 | 0.19% |
| 其中:国有法人股 | 1,653,737 | 0.19% |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880,454,735 | 99.81% |
| 合计 | 882,108,472 | 100.00% |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公司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 序 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 1 | 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 151,252,178 | 17.15% |
| 2 | 大唐电信科技产业控股有限公司 | 148,118,845 | 16.79% |
| 3 | 金雪松 | 15,220,000 | 1.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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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牛桂兰 | 9,000,000 | 1.02% |
|---|---|---|---|
| 5 | 嘉实基金-农业银行-嘉实中证金融资产管理 计划 |
6,882,150 | 0.78% |
| 6 | 邹璇 | 4,600,467 | 0.52% |
| 7 | 王燕 | 4,566,100 | 0.52% |
| 8 | 华夏基金-农业银行-华夏中证金融资产管理计划 | 4,318,040 | 0.49% |
| 9 | 沈霁 | 2,684,900 | 0.30% |
| 10 | 林军丞 | 2,142,536 | 0.24% |
| 合计 | 348,785,216 | 39.54% |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控制权变动情况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的控制权未发生 变更,控股股东为电信科研院,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
五、最近三年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2018 年 12 月 7 日,大唐电信公告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拟将其 持有的成都线缆 46.478%股权转让给烽火通信。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成都线缆 46.478%股权,交易对方为烽火通信。本次交易完成后,大唐电信不再持有成都 线缆的股权。上述交易属于《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 形,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决策审批流程,2018 年 12 月 27 日,股权转让 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2019 年 12 月 11 日,大唐电信公告全资子公司增资之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 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为降低资产负债率、有效改善企业资本结构和提升 未来盈利能力,大唐电信将其对电信科研院的 181,700 万元的债务转让给大唐半 导体,电信科研院以前述对大唐半导体的债权以非公开协议方式对大唐半导体增 资 181,700 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后,电信科研院持有大唐半导体 49.22%的股权, 大唐电信持有大唐半导体 50.78%的股权。上述交易属于《重组管理办法》第十 二条所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决策审批流程。 2019 年 12 月 19 日,经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大唐半导体办理完 毕电信科研院债转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
2020 年 9 月 5 日,大唐电信公告控股子公司增资及参股公司部分股权转让 之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公司下属企业大唐恩智浦、江苏安 防通过在北京产权交易所(简称“北交所”)以公开挂牌的方式引入部分投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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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实施增资扩股;联芯科技通过在北交所以公开挂牌的方式转让宸芯科技 15% 股权。上述交易属于《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已 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决策审批流程。2020 年 9 月 30 日,大唐恩智浦已经完 成本次增资扩股的工商变更登记;2020 年 12 月 4 日,江苏安防已经完成本次增 资扩股的工商变更登记;2020 年 10 月 30 日,宸芯科技已经完成本次股权转让 的工商变更登记。
2021 年 5 月 12 日,大唐电信公告《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公司拟向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大唐电信科技产业控股有限公司、湖北长江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产业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街资 本运营中心、天津益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乾诚企业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天津首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天津军诚企业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大唐联诚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100%股权;为提高重组后新注入资产的绩效,同时满足上市公司未来的资金需 求,上市公司拟向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99,999.999656 万元。2021 年 8 月 28 日大唐电信公告《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调整原交易 方案,即公司拟向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大唐电信科技产业控股有限公 司、湖北长江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国国 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及北京金融街资本运营中心发行股份购买其 持有的大唐联诚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95.001%股权;为提高重组后新注入资产 的绩效,同时满足上市公司未来的资金需求,上市公司拟向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 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99,999.999656 万元。本次募集配套资 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 100%,且不超 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0%,本次交易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所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本次交易方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 议和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1 年 6 月 9 日,大唐电信公告《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 增资之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公司下属企业大唐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大唐微电子”)拟通过非公开协议的方式引入国新建信股权投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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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成都)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并由其对大唐微电子现金增资 40,000 万元 人民币(以下简称“大唐微电子增资”),增资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等有息金 融负债,实施市场化债转股。大唐微电子增资完成后,大唐微电子仍纳入公司合 并报表范围。上述交易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 形,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最近三年主营业务发展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大唐电信以“大安全”战略为指引,基于公司“芯端云”已有技术积累,形 成以安全芯片、行业终端、大数据云平台为核心的特色解决方案体系,重点拓展 集成电路设计、信息通信安全和 5G 赋能应用三大业务领域。公司主营业务主要 分为集成电路设计、信息通信安全和 5G 赋能应用等三大业务板块,具体情况如 下:
| 下: | |
|---|---|
| 主营业务板块 | 板块概述 |
| 集成电路设计 领域 |
公司业务涵盖安全芯片方向。在安全芯片方向,公司依托智能安全、生物 识别等核心技术,面向社保、金融、城市管理、交通等行业客户提供包括 二代身份证芯片和模块、社保卡芯片和模块、金融支付芯片、指纹传感器 和指纹算法芯片、读卡器芯片、终端安全芯片等产品。集成电路作为信息 产业的基础与核心,是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的战略性产业,我国集成电路 设计产业拥有巨大的市场需求,行业规模将继续保持增长。 |
| 信息通信安全 领域 |
公司持续发力专用通信终端及行业解决方案,面向城管、铁路、机场、安 监等行业,提供专用通信终端产品和应用平台。当前信息安全市场特别是 行业应用市场,存在爆发性发展的机会。 |
| 5G赋能应用领 域 |
公司以一体化大数据云平台为核心,为电信运营商、交通、能源等行业客 户提供电信运营支撑服务、行业应用软件、大数据解决方案等产品和服务。 我国5G 网络建设初具规模,考虑到建设与推广应用具有一定的时间差, 应用产业仍然处于投入期,将在未来3-5年进入发展期。 |
(二)最近三年财务数据
最近三年,公司合并报表口径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资产负债表项目 | 2020 年 12 月31 日 |
2019 年 12 月31 日 |
2018 年 12 月31 日 |
| 资产总计 | 314,041.93 | 576,967.76 | 737,069.52 |
| 负债总计 | 365,968.92 | 434,442.26 | 676,948.54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 | -131,187.30 | 3,354.67 | 18,51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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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损益表项目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
| 营业总收入 | 120,721.15 | 143,064.75 | 234,384.94 |
| 营业利润 | -160,274.33 | -93,942.21 | 57,150.66 |
| 利润总额 | -168,793.47 | -97,651.87 | 57,402.63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136,381.11 | -89,932.32 | 56,370.58 |
| 现金流量表项目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970.05 | 26,678.48 | 19,425.75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32,022.38 | -16,798.38 | 133,977.01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48,673.67 | -63,693.14 | -178,091.55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减额 | -13,963.70 | -53,829.05 | -24,654.16 |
| 主要财务指标 | 2020 年度 /2020 年12 月31 日 |
2019 年度 /2019 年12 月31 日 |
2018 年度 /2018 年12 月31 日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1.5461 | -1.0195 | 0.6390 |
| 毛利率 | 32.04% | 27.93% | 25.25% |
| 资产负债率 | 116.53% | 75.30% | 91.84%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 | - | - |
注:2018-2020 年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基本每股收益=P0÷S,其中:P0 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S 为发行在外的普通股 加权平均数;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P0/(E0+E1)/2;其中:P0 对应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 润;E0 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初净资产;E1 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末净资产; 鉴于 2018 年末、2019 年末、2020 年末加权平均净资产为负数,故不计算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益率。
七、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大唐电信的控股股东为电信科研院,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设立以来未发生变化。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公 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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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控股股东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电信科研院直接持有公司17.15%的股份, 通过大唐控股间接持有公司16.79%的股份,合计持有公司33.94%的股份,为公 司控股股东。
电信科研院基本情况如下:
| 公司名称 | 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400011016E |
| 成立日期 | 2001年01月20日 |
| 注册资本 | 780,000万人民币 |
| 法定代表人 | 鲁国庆 |
|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0号一区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 经营范围 | 通信设备、电子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电子软件、广播电视设备、 光纤及光电缆、电子元器件、其他电子设备、仪器仪表的开发、 生产、销售;系统集成(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除外)、通信、 网络、电子商务、信息安全、广播电视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 小区及写字楼物业管理;供暖、绿化服务;花木租赁;房屋维修、 家居装饰;房产租售咨询;物业管理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技术交流;百货、机械电子设备、建筑材料、五金交电销售。(市 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 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二)实际控制人
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
八、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涉嫌犯罪或
37
违法违规及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情况
最近三年内,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不存在刑事 处罚或与证券市场明显相关的行政处罚情况,亦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 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九、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的诚 信情况
最近三年内,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未按期偿 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或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况。
38
第三节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为小米产业基金及烟台智路。
一、小米产业基金
(一)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 | 湖北小米长江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100MA4KX8N35J |
| 成立日期 | 2017年12月7日 |
| 认缴出资 | 1,200,000万人民币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湖北小米长江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九峰一路66号1层009号(自贸区武汉片 区) |
| 主要办公地址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九峰一路66号1层009号(自贸区武汉片 区)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经营范围 | 从事非证券类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的咨询服务业务(不含国家法 律法规、国务院决定限制和禁止的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 集和发行基金)(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不得从事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二)历史沿革情况及最近三年出资额变化情况
小米产业基金于2017年12月成立,登记机关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小米基金于2018年7月20日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备案 编号为SEE206。
1 、 2017 年,小米产业基金成立
2017年,小米产业基金设立,认缴出资额201,000万元,全体合伙人所持份 额情况如下:
| 如下: | ||
|---|---|---|
| 合伙人名称/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比例 |
| 湖北小米长江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0.50% |
|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99.50% |
2 、 2018 年,第一次增资
2018年6月,小米产业基金召开合伙人会议,决定将基金出资额由201,000万 元增至1,111,000万元,本次增资后全体合伙人所持份额情况如下:
39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比例 |
|---|---|---|---|
| 1 | 湖北小米长江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0.09% |
| 2 |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8.00% |
| 3 | 武汉光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8.00% |
| 4 | 上海信银海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7.00% |
| 5 | 深圳金晟硕煊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18.00% |
| 6 | 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引导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18.00% |
| 7 | 深圳市远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0.90% |
3 、 2018 年,第二次增资
2018年10月,小米产业基金召开合伙人会议,决定将基金出资额由1,111,000 万元增至1,161,000万元,本次增资后全体合伙人所持份额情况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比例 |
|---|---|---|---|
| 1 | 湖北小米长江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0.09% |
| 2 |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7.23% |
| 3 | 武汉光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7.23% |
| 4 | 上海信银海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5.84% |
| 5 | 深圳金晟硕煊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17.23% |
| 6 | 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引导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17.23% |
| 7 | 深圳市远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0.86% |
| 8 | 北京志腾云飞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0.86% |
| 9 |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0.86% |
| 10 | 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58% |
4 、 2020 年,第三次增资、第一次份额转让
2020年7月,小米产业基金召开合伙人会议,决定将基金出资额由1,161,000 万元增至1,200,000万元;同意珠海格力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兴格资本投 资有限公司分别受让深圳金晟硕煊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信银海丝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持144,500万元合伙份额、210,000万元合伙份额;同意天津金 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分别受让北京志腾云飞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三峡资本 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所持7,000万元合伙份额、21,000万元合伙份额。同意北京汽车 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江苏溧阳光控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作为有限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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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增资及合伙份额转让完成后,全体合伙人所持份额情况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比例 |
|---|---|---|---|
| 1 | 湖北小米长江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0.08% |
| 2 |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6.67% |
| 3 | 武汉光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6.67% |
| 4 | 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引导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16.67% |
| 5 | 上海信银海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7.50% |
| 6 | 深圳金晟硕煊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4.63% |
| 7 | 深圳市远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0.83% |
| 8 | 北京志腾云飞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0.25% |
| 9 |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0.83% |
| 10 | 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0.75% |
| 11 | 北京汽车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67% |
| 12 | 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0.83% |
| 13 | 江苏溧阳光控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
有限合伙人 | 0.75% |
| 14 | 珠海格力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2.04% |
| 15 | 珠海兴格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7.50% |
| 16 | 天津金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33% |
(三)产权关系结构图及主要股东基本情况
1 、产权关系结构图
截至2021年3月31日,小米产业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湖北小米长江产业投 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XIAOMI CORPORATION(股票简称:小米 集团;股票代码:1810.HK),小米产业基金各合伙人的合伙份额持有情况如下 表所示: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比例 |
|---|---|---|---|
| 1 | 湖北小米长江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0.08% |
| 2 |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6.67% |
| 3 | 上海信银海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7.50% |
| 4 | 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引导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16.67% |
| 5 | 武汉光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6.67% |
41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比例 |
|---|---|---|---|
| 6 | 深圳市远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0.83% |
| 7 | 深圳金晟硕煊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4.63% |
| 8 | 北京志腾云飞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0.25% |
| 9 |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0.83% |
| 10 | 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0.75% |
| 11 | 北京汽车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67% |
| 12 | 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0.83% |
| 13 | 江苏溧阳光控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
有限合伙人 | 0.75% |
| 14 | 珠海格力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2.04% |
| 15 | 珠海兴格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7.50% |
| 16 | 天津金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33% |
截至2021年3月31日,小米产业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湖北小米长江产业投资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产权关系如下图所示:
==> picture [363 x 24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 、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人的基本情况
小米产业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湖北小米长江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成立于2017年10月26日,其基本情况如下:
| 公司名称 | 湖北小米长江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42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100MA4KWW6G3P |
|---|---|
| 注册资本 | 1,000万人民币 |
| 法定代表人 | 冯鹏熙 |
| 成立日期 | 2017年10月26日 |
| 注册地址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九峰一路66号1层008号(自贸区武汉 片区) |
| 主要办公地址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九峰一路66号1层008号(自贸区武汉 片区) |
| 管理或受托管理股权类投资并从事相关咨询服务业务(不得从 | |
| 经营范围 | 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从事发放贷款等金 融业务;不含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限制和禁止的项目; |
| 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
(四)主营业务发展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
1 、主营业务情况
小米产业基金成立于 2017 年 12 月,是 XIAOMI CORPORATION(股票简 称:小米集团;股票代码:1810.HK)布局上游产业链的投资平台。小米集团实 际控制及并表小米产业基金。
2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项目 | 2021 年3 月31 日 | 2020 年12 月31 日 | 2019 年12 月31 日 |
| 资产总计 | 1,022,411.56 | 1,097,693.28 | 370,412.76 |
| 负债总计 | 3,584.80 | 405.62 | 59.06 |
| 所有者权益 | 1,018,826.76 | 1,097,287.66 | 370,353.70 |
| 资产负债率 | 0.35% | 0.04% | 0.02% |
| 项目 | 2021 年1-3 月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 营业总收入 | -77,367.93 | 294,193.95 | 5,606.71 |
| 利润总额 | -78,460.90 | 290,733.97 | 3,692.82 |
| 净利润 | -78,460.90 | 290,733.97 | 3,692.82 |
(五)最近一年简要财务报表
最近一年,小米产业基金未经审计的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1、 2020 年简要资产负债表
| 1、2020年简要资产负债表 | |
|---|---|
| 单位:万元 2020 年12 月31 日 346,387.03 |
|
| 项目 | |
| 流动资产 |
43
| 项目 | 2020 年12 月31 日 |
|---|---|
| 货币资金 | 346,178.05 |
| 其他应收款 | 16.81 |
| 其他流动资产 | 192.17 |
| 非流动资产 | 751,306.25 |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 金融资产 |
751,306.25 |
| 资产总计 | 1,097,693.28 |
2、2020年简要利润表
| 2、2020年简要利润表 | |
|---|---|
| 单位:万元 | |
| 项目 | 2020 年度 |
| 营业收入 | 294,193.95 |
| 营业利润 | 290,733.97 |
| 利润总额 | 290,733.97 |
| 净利润 | 290,733.97 |
3、2020年简要现金流量表
| 3、2020年简要现金流量表 | |
|---|---|
| 单位:万元 | |
| 项目 | 2020 年度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92,636.59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436,200.00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143,563.41 |
| 年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201,072.02 |
| 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344,635.43 |
(六)主要下属企业情况
小米产业基金无合并范围内的下属企业。
(七)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小米产业基金与大唐电信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八)与其他交易对方的关联关系
小米产业基金与烟台智路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九)小米产业基金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 5 年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涉及诉讼或者仲裁等情况
44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小米产业基金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未受到与 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 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十)小米产业基金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 5 年诚信情况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小米产业基金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不存在未 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 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二、烟台智路
(一)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 | 烟台智路晟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600MA3WP2UK8P |
| 成立日期 | 2021年4月22日 |
| 出资额 | 22,120万人民币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智路(烟台)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注册地址 |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长江路300 号业达智谷综 合中心8 楼820 室 |
| 主要办公地址 |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长江路300 号业达智谷综 合中心8 楼820 室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外商投资)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 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 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
(二)历史沿革情况及最近三年注册资本变化情况
1 、 2021 年 4 月,烟台智路成立
2021年4月,烟台智路设立,认缴出资额22,120万元,全体合伙人所持份额
情况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比例 |
|---|---|---|---|
| 1 | 北京智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0.45208% |
| 2 | TOTAL FORMATION INC. | 有限合伙人 | 99.54792% |
2 、 2021 年 9 月,第一次合伙人变更
2021年9月1日,烟台智路召开合伙人会议,全体合伙人同意原普通合伙人北
45
京智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所持合伙份额转让予智路(烟台)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本次合伙人变更后,全体合伙人所持份额情况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比例 |
|---|---|---|---|
| 1 | 智路(烟台)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
普通合伙人 | 0.45208% |
| 2 | TOTAL FORMATION INC. | 有限合伙人 | 99.54792% |
(三)产权关系结构图及主要股东基本情况
1 、产权关系结构图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烟台智路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智路咨询,
烟台智路各合伙人的合伙份额持有情况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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瓴盛科技现有股东智路(贵安新区)战略新兴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 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北京智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李滨。烟台智路的 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智路咨询,实际控制人亦为李滨。智路(贵安新区)战略新兴 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烟台智路同受李滨控制。
2 、主要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烟台智路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智路咨询,具体情况如下:
( 1 )基本情况
| (1)基本情况 | |
|---|---|
| 公司名称 | 智路(烟台)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600MA3QGRAU6Y |
| 认缴出资 | 1,000万人民币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珠海广疆大域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成立日期 | 2019年9月2日 |
| 注册地址 |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烟台开发区万寿山路5 号内1号楼1-019室 |
| 主要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国际俱乐部办公大楼A座218 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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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不含投资咨询),财务信息咨询, 经营范围 市场调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 2 )历史沿革及最近三年注册资本变化
智路咨询成立于2019年9月2日,最近三年的工商变更情况如下:
① 2019 年,智路咨询成立
2019年,智路咨询设立,认缴出资额1,000万元,全体合伙人所持份额情况
如下:
| 如下: | |||
|---|---|---|---|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比例 |
| 1 | 苏州广疆大域技术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
普通合伙人 | 35% |
| 2 | 天津域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65% |
②2021 年,第一次合伙人变更
2021年7月,智路咨询召开合伙人会议,全体合伙人同意原普通合伙人苏州 广疆大域技术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退伙,同意新合伙人珠海广疆大域管理 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入伙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本次合伙人变更后,全体合伙人所持份额情况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比例 |
|---|---|---|---|
| 1 | 珠海广疆大域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
普通合伙人 | 35% |
| 2 | 天津域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65% |
( 3 )产权及控制关系
智路咨询的股权及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 picture [302 x 19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7
( 4 )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智路咨询于2019年9月2日成立,主要从事管理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不 含投资咨询),财务信息咨询,市场调查等相关业务。自设立至今,智路咨询保 持正常经营。
( 5 )主要下属企业情况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智路咨询持有成都臻果芯能科技有限公司 80%的股权,其经营范围如下: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
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除成都臻果芯能科技有限公司外,智路咨询无其他合并范围内的下属企业。 ( 6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项目 | 2021 年3 月31 日 | 2020 年12 月31 日 | 2019 年12 月31 日 |
| 资产总计 | 2,184.51 | 0.88 |
0 |
| 负债总计 | 432.14 | -62.14 |
0.10 |
| 所有者权益 | 1,753.97 | -61.26 |
-0.10 |
| 资产负债率 | 20% | ||
| 项目 | 2021 年1-3 月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 营业总收入 | 2,180.33 | 0 |
0 |
| 利润总额 | 1,815.23 | -61.16 |
-0.10 |
| 净利润 | 1,815.23 | -61.16 |
-0.10 |
注:上表数据未经审计。
( 7 )最近一年简要财务报表
最近一年,智路咨询未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①2020年简要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项目 | 2020 年12 月31 日 |
| 流动资产 | 0.88 |
| 非流动资产 | 0 |
| 资产总计 | 0.88 |
| 流动负债 | 62.14 |
| 非流动负债 | 0 |
48
| 负债总计 | 62.14 |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61.26 |
②2020年简要利润表
| ②2020年简要利润表 | |
|---|---|
| 单位:万元 | |
| 项目 | 2020 年度 |
| 营业收入 | 0 |
| 营业利润 | -61.66 |
| 利润总额 | -61.16 |
| 净利润 | -61.16 |
③2020年简要现金流量表
| ③2020年简要现金流量表 | |
|---|---|
| 单位:万元 | |
| 项目 | 2020 年度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0.38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0.50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0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0.88 |
|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0.88 |
(四)主营业务发展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
烟台智路成立于 2021 年 4 月,系经备案的私募基金,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1 年7 月31 日 20,192.04 0 20,192.04 0.00% 2021 年1-7 月 0 2.03 2.03 |
|---|---|
| 资产总计 | |
| 负债总计 | |
| 所有者权益 | |
| 资产负债率 | |
| 项目 | |
| 营业总收入 | |
| 利润总额 | |
| 净利润 |
注:上表数据未经审计。
(五)最近一年简要财务报表
烟台智路成立于2021年4月,相关未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49
1、 2021 年简要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项目 | 2021 年7 月31 日 |
| 流动资产 | |
| 货币资金 | 20,192.04 |
| 非流动资产 | 0 |
| 资产总计 | 20,192.04 |
2 、 2021 年 1-7 月简要利润表
| 2、2021年1-7月简要利润表 | |
|---|---|
| 单位:万元 | |
| 项目 | 2020 年度 |
| 营业收入 | 0 |
| 营业利润 | 2.03 |
| 利润总额 | 2.03 |
| 净利润 | 2.03 |
3 、 2021 年 1-7 月简要现金流量表
| 3、2021年1-7月简要现金流量表 | |
|---|---|
| 单位:万元 | |
| 项目 | 2020 年度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03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0,190.01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20,192.04 |
(六)主要下属企业情况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烟台智路无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企业。 (七)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烟台智路与大唐电信之间不存在关联关 系。
(八)与其他交易对方的关联关系
烟台智路与小米产业基金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九)烟台智路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 5 年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涉 及诉讼或者仲裁等情况
50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烟台智路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未受 到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 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 (十)烟台智路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 5 年诚信情况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烟台智路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不存 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 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51
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 | 瓴盛科技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 | 李滨 |
| 注册资本 | 298,460.64万元人民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900MA6H0A7N30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
| 注册地址 | 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成都芯谷产业园区集中区内 |
| 办公地址 | 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成都芯谷产业园区集中区内 |
| 成立日期 | 2018年5月16日 |
| 经营期限 | 2018年5月16日至2038年5年15日 |
| 经营范围 | 与芯片解决方案有关的设计、包装、测试、客户支持及销售; 与PCBA相关的设计、测试、设计协助及销售;以及芯片和PCBA 相关的技术开发、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软件开发。 (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事项和商品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办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
二、标的公司历史沿革
瓴盛科技成立于 2018 年 5 月,由建广广盛(成都)半导体产业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联芯科技有限公司、高通(中国)控股有限公司、智路(贵安新区) 战略新兴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 298,460.64 万元人 民币。股东结构和股权比例如下: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方式 | 持股比例 |
|---|---|---|---|
| 建广广盛(成都)半导体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103,396.50 | 货币出资 | 34.64% |
| 联芯科技有限公司 | 72,027.60 | 股权出资 | 24.13% |
| 高通(中国)控股有限公司 | 72,027.60 | 货币出资 | 24.13% |
| 智路(贵安新区)战略新兴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51,008.94 | 货币出资 | 17.10% |
| 合计 | 298,460.64 | - | 100.00% |
瓴盛科技设立至今,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三、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控制关系
52
(一)产权控制结构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瓴盛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 picture [416 x 20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为瓴盛科技最高权力机关。报告期内,瓴盛科技各股 东持股比例较为接近,无任一股东可控制公司董事会过半数席位,无任一股东能 够控制瓴盛科技的经营决策,瓴盛科技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四、标的公司主要资产权属情况、对外担保及主要负债情况
(一)主要资产权属情况
根据毕马威会计师出具的毕马威华振审字第 2104386 号《审计报告》,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瓴盛科技合并口径总资产为 152,902.87 万元,主要资产构成 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项目 | 金额 | 占比 |
| 流动资产合计 | 54,832.55 | 35.86%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98,070.32 | 64.14% |
| 资产总计 | 152,902.87 | 100.00% |
1 、固定资产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瓴盛科技的固定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53
| 项目 | 账面原值 | 累计折旧 | 减值准备 | 账面价值 |
|---|---|---|---|---|
| 机器设备 | 6,616.10 | 3,185.71 | - | 3,430.39 |
| 电子设备 | 1,243.65 | 632.94 | - | 610.71 |
| 办公设备 | 185.31 | 60.38 | - | 124.93 |
| 合计 | 8,045.06 | 3,879.03 | - | 4,166.03 |
(1)房屋及建筑物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瓴盛科技无自有房产,租赁取得的经营场所 3 处, 政府免租金提供的经营场所 1 处,具体如下:
| 序 号 |
出租方 | 承租 方 |
位置 | 面积 (㎡) |
租赁期间 | 用 途 |
|---|---|---|---|---|---|---|
| 1 | 上海张江集成 电路产业区开 发有限公司 |
上海 立可 芯 |
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张东路 弄1761号2幢1层、6层、7 层楼 |
6,658.18 | 2019年1月16 日至2024年1 月15日 |
科 研 |
| 2 | 北京金隅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 立可 芯 |
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 1号楼A15层01/02/03/05/09房 间 |
1,415.10 | 2020年3月1 日至2021年10 月31日 |
办 公 |
| 3 | 深圳海汇空间 商务有限公司 |
上海 立可 芯 |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北六道27号 兰光科技大厦B座5层B513 |
- | 2021年7月1 日至2022年6 月30日 |
办 公 |
此外,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区属国有平台公司成都双流兴城建设投资有限 公司免费为瓴盛科技提供电子科技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天府园)内装修后不超 过2,4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适用年限不超过5年。
==> picture [55 x 1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瓴盛科技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机器设备、电子设备以及办公设备等,该等固定 资产的账面价值为 41,660,309.39 元。
==> picture [67 x 1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55 x 1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瓴盛科技在境内拥有已注册商标 20 项, 其中 2 项为原始取得,18 项为受让取得,具体如下:
| 序 号 |
商标名称/图 样 |
注册号 | 注册有效期 | 类别 | 商标专用权 人 |
状态 | 取得方 式 |
|---|---|---|---|---|---|---|---|
| 1 | 48999716 | 2021年3月21日至 2031年3月20日 |
9 | 瓴盛科技 | 注册 | 原始取 得 |
54
| 序 号 |
商标名称/图 样 |
注册号 | 注册有效期 | 类别 | 商标专用权 人 |
状态 | 取得方 式 |
|---|---|---|---|---|---|---|---|
| 2 | 34864040 | 2019年9月28日至 2029年9月27日 |
9 | 瓴盛科技 | 注册 | 原始取 得 |
|
| 3 | 34159700 | 2019年6月14日至 2029年6月13日 |
42 | 瓴盛科技 | 注册 | 受让取 得 |
|
| 4 | 34155313 | 2019年6月14日至 2029年6月13日 |
9 | 瓴盛科技 | 注册 | 受让取 得 |
|
| 5 | 34142391 | 2019年6月14日至 2029年6月13日 |
42 | 瓴盛科技 | 注册 | 受让取 得 |
|
| 6 | 34140136 | 2019年6月14日至 2029年6月13日 |
9 | 瓴盛科技 | 注册 | 受让取 得 |
|
| 7 | 33109870 | 2019年12月14日至 2029年12月13日 |
9 | 瓴盛科技 | 注册 | 受让取 得 |
|
| 8 | 33104322 | 2019年12月14日至 2029年12月13日 |
9 | 瓴盛科技 | 注册 | 受让取 得 |
|
| 9 | 33094319 | 2019年12月14日至 2029年12月13日 |
9 | 瓴盛科技 | 注册 | 受让取 得 |
|
| 10 | 33094023 | 2019年11月28日至 2029年11月27日 |
9 | 瓴盛科技 | 注册 | 受让取 得 |
|
| 11 | 24338037 | 2018年5月21日至 2028年5月20日 |
38 | 瓴盛科技 | 注册 | 受让取 得 |
|
| 12 | 24337967 | 2018年5月21日至 2028年5月20日 |
35 | 瓴盛科技 | 注册 | 受让取 得 |
55
| 序 号 |
商标名称/图 样 |
注册号 | 注册有效期 | 类别 | 商标专用权 人 |
状态 | 取得方 式 |
|---|---|---|---|---|---|---|---|
| 13 | 24337864 | 2018年5月21日至 2028年5月20日 |
9 | 瓴盛科技 | 注册 | 受让取 得 |
|
| 14 | 24337697 | 2018年5月21日至 2028年5月20日 |
42 | 瓴盛科技 | 注册 | 受让取 得 |
|
| 15 | 24337130 | 2018年5月21日至 2028年5月20日 |
42 | 瓴盛科技 | 注册 | 受让取 得 |
|
| 16 | 24337077 | 2018年5月28日至 2028年5月27日 |
9 | 瓴盛科技 | 注册 | 受让取 得 |
|
| 17 | 24336883 | 2018年5月28日至 2028年5月27日 |
9 | 瓴盛科技 | 注册 | 受让取 得 |
|
| 18 | 24336696 | 2018年5月21日至 2028年5月20日 |
38 | 瓴盛科技 | 注册 | 受让取 得 |
|
| 19 | 24336504 | 2018年5月21日至 2028年5月20日 |
35 | 瓴盛科技 | 注册 | 受让取 得 |
|
| 20 | 24336326 | 2018年5月21日至 2028年5月20日 |
9 | 瓴盛科技 | 注册 | 受让取 得 |
(2)专利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瓴盛科技在境内拥有 49 项专利,其中 4 项为原始取得,45 项为受让取得,具体如下:
| 序 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 类型 |
专利号 | 专利 权人 |
专利申请 日 |
状态 | 取得 方式 |
|---|---|---|---|---|---|---|---|
| 1 | 图像帧差错隐藏方法及装置 | 发明 专利 |
2019105769785 | 瓴盛 科技 |
2019年6 月28日 |
专利 权维 持 |
原始 取得 |
| 2 | 提高移动通信终端接通率的 方法和系统 |
发明 专利 |
2011104569272 | 瓴盛 科技 |
2011年12 月30日 |
专利 权维 持 |
受让 取得 |
| 3 | 便携式电子设备的处理器内 存空间复用方法和系统 |
发明 专利 |
2011104141664 | 瓴盛 科技 |
2011年12 月13日 |
专利 权维 持 |
受让 取得 |
| 4 | 自动功率控制码表的获取方 法、自动功率控制方法及装 置 |
发明 专利 |
2011102654726 | 瓴盛 科技 |
2011年9 月8日 |
专利 权维 持 |
受让 取得 |
56
| 序 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 类型 |
专利号 | 专利 权人 |
专利申请 日 |
状态 | 取得 方式 |
|---|---|---|---|---|---|---|---|
| 5 | 终端功耗的调控方法及终端 | 发明 专利 |
2011102219467 | 瓴盛 科技 |
2011年8 月4日 |
专利 权维 持 |
受让 取得 |
| 6 | 射频性能对比的自动测试方 法及其装置 |
发明 专利 |
2011101925256 | 瓴盛 科技 |
2011年7 月11日 |
专利 权维 持 |
受让 取得 |
| 7 | 直接存储器存取装置及其数 据接收方法 |
发明 专利 |
2011100625714 | 瓴盛 科技 |
2011年3 月15日 |
专利 权维 持 |
受让 取得 |
| 8 | 一种模拟操作触摸屏的方 法、装置及系统 |
发明 专利 |
2010106201468 | 瓴盛 科技 |
2010年12 月31日 |
专利 权维 持 |
受让 取得 |
| 9 | 维度可重配的数据处理方 法、系统和矩阵乘法处理器 |
发明 专利 |
2010106205098 | 瓴盛 科技 |
2010年12 月31日 |
专利 权维 持 |
受让 取得 |
| 10 | 基于上下文自适应的可变长 编码的解码方法及系统 |
发明 专利 |
2010106045277 | 瓴盛 科技 |
2010年12 月22日 |
专利 权维 持 |
受让 取得 |
| 11 | 一种基于码率控制的视频编 码方法和装置 |
发明 专利 |
2010105981655 | 瓴盛 科技 |
2010年12 月21日 |
专利 权维 持 |
受让 取得 |
| 12 | 一种应用于移动终端的网页 压缩方法 |
发明 专利 |
2010105885003 | 瓴盛 科技 |
2010年12 月14日 |
专利 权维 持 |
受让 取得 |
| 13 | 零中频接收机的直流偏移校 准方法和装置 |
发明 专利 |
2010105471807 | 瓴盛 科技 |
2010年11 月17日 |
专利 权维 持 |
受让 取得 |
| 14 | 手持终端上的摄像头图像数 据采集方法及手持终端 |
发明 专利 |
2010102972461 | 瓴盛 科技 |
2010年9 月29日 |
专利 权维 持 |
受让 取得 |
| 15 | 用于视频编码的十字形搜索 方法和装置 |
发明 专利 |
2010101545623 | 瓴盛 科技 |
2010年4 月23日 |
专利 权维 持 |
受让 取得 |
| 16 | 语音传输的方法及AMR系 统 |
发明 专利 |
2007100629600 | 瓴盛 科技 |
2007年1 月23日 |
专利 权维 持 |
受让 取得 |
| 17 | 一种语音信号的回声抑制方 法、装置和计算机可读介质 |
发明 专利 |
2020105887680 | 上海 立可 芯 |
2020年6 月24日 |
专利 权维 持 |
原始 取得 |
| 18 | 一种视频稳像方法及装置 | 发明 专利 |
2019102030983 | 上海 立可 芯 |
2019年3 月18日 |
专利 权维 持 |
原始 取得 |
| 19 | MIPI接口的显示屏中ESD干 扰处理方法及处理系统 |
发明 专利 |
2012105879069 | 上海 立可 芯 |
2012年12 月28日 |
专利 权维 持 |
受让 取得 |
57
| 序 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 类型 |
专利号 | 专利 权人 |
专利申请 日 |
状态 | 取得 方式 |
|---|---|---|---|---|---|---|---|
| 20 | 残留回声的检测方法及装置 | 发明 专利 |
2012105803093 | 上海 立可 芯 |
2012年12 月27日 |
专利 权维 持 |
受让 取得 |
| 21 | 一种基于45度斜线滚动的动 态时间规整方法和系统 |
发明 专利 |
2012105531703 | 上海 立可 芯 |
2012年12 月18日 |
专利 权维 持 |
受让 取得 |
| 22 | 移动终端的存储器与处理器 的连接方法和连接结构 |
发明 专利 |
2012105322163 | 上海 立可 芯 |
2012年12 月11日 |
专利 权维 持 |
受让 取得 |
| 23 | 终端的应用自动化测试方法 及其系统 |
发明 专利 |
201210332687X | 上海 立可 芯 |
2012年9 日10日 |
专利 权维 持 |
受让 取得 |
| 24 | 残留回声消除方法及系统 | 发明 专利 |
2012100732072 | 上海 立可 芯 |
2012年3 月20日 |
专利 权维 持 |
受让 取得 |
| 25 | 噪声抑制方法及其系统 | 发明 专利 |
2012100538941 | 上海 立可 芯 |
2012年3 月2日 |
专利 权维 持 |
受让 取得 |
| 26 | 自适应滤波器发散检测方法 及回声消除系统 |
发明 专利 |
2012100348222 | 上海 立可 芯 |
2012年2 月16日 |
专利 权维 持 |
受让 取得 |
| 27 | CBP解析方法及其装置 | 发明 专利 |
2011104560140 | 上海 立可 芯 |
2011年12 月30日 |
专利 权维 持 |
受让 取得 |
| 28 | 基于Kalman的先验信噪比 估计方法、装置及噪声抑制 方法 |
发明 专利 |
2011104572519 | 上海 立可 芯 |
2011年12 月30日 |
专利 权维 持 |
受让 取得 |
| 29 | 电池温度检测方法及检测系 统 |
发明 专利 |
2011104538382 | 上海 立可 芯 |
2011年12 月29日 |
专利 权维 持 |
受让 取得 |
| 30 | 基于AXI总线的数据一致性 保护方法及其系统 |
发明 专利 |
2011104488684 | 上海 立可 芯 |
2011年12 月28日 |
专利 权维 持 |
受让 取得 |
| 31 | 电池电量的估算方法及终端 设备 |
发明 专利 |
2011104362671 | 上海 立可 芯 |
2011年12 月22日 |
专利 权维 持 |
受让 取得 |
| 32 | 抑制浪涌电流的供电电路 | 发明 专利 |
2011104141486 | 上海 立可 芯 |
2011年12 月13日 |
专利 权维 持 |
受让 取得 |
| 33 | 从设备的时钟控制方法及基 带芯片 |
发明 专利 |
2011103312340 | 上海 立可 芯 |
2011年10 月27日 |
专利 权维 持 |
受让 取得 |
| 34 | 终端校准综测方法、系统及 USB数据线 |
发明 专利 |
2011103274300 | 上海 立可 芯 |
2011年10 月25日 |
专利 权维 持 |
受让 取得 |
58
| 序 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 类型 |
专利号 | 专利 权人 |
专利申请 日 |
状态 | 取得 方式 |
|---|---|---|---|---|---|---|---|
| 35 | 电池电量管理方法和装置 | 发明 专利 |
2011100625381 | 上海 立可 芯 |
2011年3 月15日 |
专利 权维 持 |
受让 取得 |
| 36 | 当前块的相邻块可用性获取 方法及系统 |
发明 专利 |
2010106208791 | 上海 立可 芯 |
2010年12 月31日 |
专利 权维 持 |
受让 取得 |
| 37 | 一种噪声估计方法及装置 | 发明 专利 |
2010106120456 | 上海 立可 芯 |
2010年12 月29日 |
专利 权维 持 |
受让 取得 |
| 38 | 电池电压检测方法及终端设 备 |
发明 专利 |
2010106075588 | 上海 立可 芯 |
2010年12 月27日 |
专利 权维 持 |
受让 取得 |
| 39 | 音频POP音的消除方法及耳 机音频电路 |
发明 专利 |
2010105881750 | 上海 立可 芯 |
2010年12 月14日 |
专利 权维 持 |
受让 取得 |
| 40 | 生成消息摘要的方法及系统 | 发明 专利 |
201010292393X | 上海 立可 芯 |
2010年9 月19日 |
专利 权维 持 |
受让 取得 |
| 41 | 手机充电电路及充电方法 | 发明 专利 |
2010102838246 | 上海 立可 芯 |
2010年9 月17日 |
专利 权维 持 |
受让 取得 |
| 42 | 一种控制自适应滤波器更新 的方法、装置及回声消除器 |
发明 专利 |
2010102476809 | 上海 立可 芯 |
2010年8 月6日 |
专利 权维 持 |
受让 取得 |
| 43 | 一种对数据的寻址控制方法 和装置 |
发明 专利 |
2010102037394 | 上海 立可 芯 |
2010年6 月11日 |
专利 权维 持 |
受让 取得 |
| 44 | 密码输入方法以及使用该方 法的移动终端 |
发明 专利 |
2010101534633 | 上海 立可 芯 |
2010年4 月22日 |
专利 权维 持 |
受让 取得 |
| 45 | 一种获取业务信息的方法、 装置与系统 |
发明 专利 |
2010100226071 | 上海 立可 芯 |
2010年1 月5日 |
专利 权维 持 |
受让 取得 |
| 46 | 实时时钟的校准电路 | 发明 专利 |
2006101139801 | 上海 立可 芯 |
2006年10 月23日 |
专利 权维 持 |
受让 取得 |
| 47 | 移动终端省电系统中的自适 应校准装置及方法 |
发明 专利 |
200610072487X | 上海 立可 芯 |
2006年4 月17日 |
专利 权维 持 |
受让 取得 |
| 48 | 语音质量测试系统 | 实用 新型 |
2019216862567 | 上海 立可 芯 |
2019年9 月30日 |
专利 权维 持 |
原始 取得 |
| 49 | 存储设备的保护电路 | 实用 新型 |
2012207210990 | 上海 立可 芯 |
2012年12 月24日 |
专利 权维 持 |
受让 取得 |
59
(3)软件著作权情况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瓴盛科技在境内拥有 2 项软件著作权,具 体如下:
| 序 号 |
软件名称 | 著作 权人 |
证书号 | 登记号 | 开发完成 日期 |
权利取 得方式 |
权利 范围 |
|---|---|---|---|---|---|---|---|
| 1 | 瓴盛科技一种IPC 视频监控工具软件 1.0 |
瓴盛 科技 |
软著登字第 6063695号 |
2020SR1184999 | 2020年1 月1日 |
原始取 得 |
全部 权利 |
| 2 | 立可芯日志工具软 件V1.0 |
上海 立可 芯 |
软著登字第 6343192号 |
2020SR1542220 | 2020年4 月17日 |
原始取 得 |
全部 权利 |
(4)域名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瓴盛科技在境内拥有 2 项域名,具体如下:
| 序 号 |
域名 | 编号 | 注册 人 |
有效期 | 发证单位 | 是否 备案 |
|---|---|---|---|---|---|---|
| 1 | jlqtek.com | 沪ICP备 18024151号-1 |
上海 立可 芯 |
2018年5月16日至 2022年5月16日 |
阿里巴巴云计算 (北京)有限公司 |
是 |
| 2 | jlq.com | 沪ICP备 18024151号-2 |
上海 立可 芯 |
1998年10月15日至 2022年10月14日 |
阿里巴巴云计算 (北京)有限公司 |
是 |
3 、商誉
瓴盛科技于 2018 年 6 月 20 日,以瓴盛科技 24.133%的股权的合并成本收购 了联芯科技的手机芯片业务。合并成本超过该手机芯片业务可辨认资产、负债公 允价值的差额人民币 710,629,767.86 元,确认为与该手机芯片业务相关的商誉。 截止 2021 年 3 月末,瓴盛科技合并报表商誉余额为 710,629,767.86 元。
(二)主要负债情况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瓴盛科技合并口径的主要负债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项目 | 2021 年3 月31 日 | |
| 金额 | 占比 | |
| 流动负债 | ||
| 应付账款 | 15,053.42 | 54.25% |
| 合同负债 | 3,837.80 | 13.83% |
| 应付职工薪酬 | 5,232.30 | 18.86% |
| 应交税费 | 180.87 | 0.65% |
60
| 项目 | 2021 年3 月31 日 | 2021 年3 月31 日 |
|---|---|---|
| 金额 | 占比 | |
| 其他应付款 | 611.66 | 2.20% |
| —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908.55 | 3.27% |
| 流动负债合计 | 25,824.60 | 93.06% |
| 非流动负债 | ||
| 租赁负债 | 1,250.67 | 4.51%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674.31 | 2.43%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1,924.98 | 6.94% |
| 负债合计 | 27,749.58 | 100.00% |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瓴盛科技流动负债主要为应付账款、合同负债及应 付职工薪酬,分别占负债总额的 54.25%、13.83%和 18.86%,非流动负债主要为 租赁负债,占负债总额的比例为 4.51%。
(三)对外担保、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情况
1 、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瓴盛科技不存在向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2 、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瓴盛科技拥有的主要资产不存在权利受限情况。
五、标的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一)瓴盛科技主营业务概况
瓴盛科技是一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聚焦于芯片的研发与销售,专注于研发 和销售智能手机领域及人工智能物联网领域的系统级芯片,支持中国移动通信技 术和智能视频监控技术日益增长的需求。
瓴盛科技的主营业务为智能手机芯片及解决方案和人工智能物联网(AIoT) 芯片及解决方案。目前,瓴盛科技已布局高中低各档位、可持续演进的 SoC 产 品规划,包括已经量产的四核 AIoT SoC,采用三星 11nm FinFET 工艺制程,双 路通道专业级别监控 ISP 设计,可支持双摄像头传感器。
61
(二)经营模式
瓴盛科技采用 Fabless 的运营模式,即公司仅从事集成电路的研发、设计, 无晶圆制造业务、也无晶圆制造厂,晶圆制造、封装和测试流程等环节外包给主 营晶圆代工、封装及测试的厂商。
(三)盈利模式
瓴盛科技完成集成电路设计,并采用委托加工方式获得芯片成品,根据产品 定位、营销策略、成本和行业特点等因素制定销售价格,销售给下游客户,获得 盈利。此外,公司依托自身技术积累和研发实力,提供技术授权、定制开发等技 术服务,构成公司盈利的重要补充来源。
(四)核心竞争力
目前,公司与众多的合作伙伴密切配合,努力打造包括围绕芯片的元器件适 配、软件开发环境、上层应用整合的完整、开放生态体系。该生态系列将不断夯 实公司发展的基础。
此外,公司还对各行业应用提供多种细分领域的交钥匙方案以降低进入的门 槛,帮助更多的中小企业在细分领域的应用创新。公司的客户群体定位清晰,且 相关领域的竞争程度相对较低,为公司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
(五)标的公司所处行业基本情况
标的公司处于集成电路设计行业。集成电路设计是指以集成电路、超大规模 集成电路为目标的设计流程。集成电路设计涉及对电子器件(例如晶体管、电阻 器、电容器等)、器件间互连线模型的建立。
1、行业的市场规模
在国家政策扶持以及市场应用带动下,我国集成电路产业规模持续快速增 长。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16-2020 年,我国集成电路产量逐年增加,2020 年 全国集成电路产量达到 2,614.70 亿块,同比增长 29.56%,产量创下新高。
62
==> picture [400 x 21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wind
近年来,得益于集成电路应用领域的拓展和国内市场需求的不断扩大,消费 者对智能化、集成化、低能耗的需求不断催生新的电子产品及功能应用,中国集 成电路产业持续保持快速增长,给国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带来了大量的市场机 遇。
根据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统计,集成电路设计业销售收入从 2016 年的 1,644.3 亿元增长到 2020 年的 3,778.4 亿元,呈现出快速成长的态势,在全国集 成电路产业链中的比重有了进一步提升。
2、行业竞争格局
根据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统计,2019 年全国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共 1,780 家, 其中预计有 238 家企业 2019 年销售额超过 1 亿元,占国内设计企业总数的 13.37%。目前国内销售规模过亿元的大型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数量较少,国内市场 仍以小微设计企业为主。由于行业参与者众多,我国集成电路设计行业竞争较为 激烈,未来我国设计企业将以做大做强为主要发展方向。
3、行业发展趋势
随着我国 5G 产业、工业智能化、安防领域和自动驾驶等技术的飞速发展, 芯片的需求量将会进一步增长。
5G 技术的不断成熟开启了物联网万物互联的新时代,通过融入人工智能、 大数据等多项技术,其已成为推动交通、医疗、传统制造等传统行业向智能化、 无线化等方向变革的重要参与者,也将推动模拟集成电路设计行业进入新一波发
63
展高峰。作为标的公司主营产品之一,移动通信芯片市场将在 5G 产业中蓬勃发 展,标的公司也面临着重大市场机遇。
工业自动化和智能化的程度直接影响一个国家生产力的水平,在人口红利逐 步消失、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国家政策大力扶持等因素影响下,我国工业自动化 将持续提升,智能装备制造业未来发展前景广阔。
随着我国安防监控设备的不断安装普及,超高清监控摄像机等的研发量产、 安防监控系统的升级改造也逐步提上日程,高清安防系统的演化为相关芯片产品 带来了新机遇。作为标的公司重点业务方向之一,安防领域市场的巨大规模也为 标的公司的后续发展带来了重大机遇。
汽车电子系统之中,以智能驾驶辅助系统和车联网系统最为核心,其性能在 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汽车智能化的程度。汽车的智能化为模拟集成电路技术的长足 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4、产业政策
我国与集成电路设计相关的主要产业政策如下:
| 发布 | 发布单位 | 政策名称 | 与行业相关内容 |
|---|---|---|---|
| 2020年 | 国务院 | 《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 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 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
为进一步优化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环 境,深化产业国际合作,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和 发展质量,制定出台财税、投融资、研究开发、 进出口、人才、知识产权、市场应用、国际合 作等八个方面政策措施。 |
| 2019年 | 财政部、税 务总局 |
《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 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公告称“为支持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发 展”,将宣布自2018年12月31日计算优惠期,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前两年免征,随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 2018年 | 国家发改 委、工业和 信息化部 |
《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三年行动 计划(2018-2020)》 |
进一步落实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 干政策,加大现有支持中小微企业税收政策落 实力度。 |
| 2018年 | 财政部、国 家税务、国 家发改委、 工业和信息 化部 |
《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 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8]27号) |
对满足要求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实行税收优惠 减免政策,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享 受前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 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 受至期满为止的优惠政策。 |
| 2018年 | 工业和信息 化部办公厅 |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 发<2018 年工业通信业标准化工 作要点〉的通知》(工信厅科函 (2018)99号) |
大力推进集成电路军民通用标准等重点领域标 准体系建议,进一步强化技术标准体系建设。 |
5、业务壁垒
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资本密集型行业,拥有较高的 行业准入壁垒,具体如下:
集成电路设计属于典型的高新技术产业,其工作内容的专业性、复杂性、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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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性、先导性特征,决定了企业进入该行业需突破极高的技术壁垒。在专业化分 工行业背景下,集成电路设计作为集成电路产业的核心环节,对从业人员的专业 素质、创新能力和研发经验的要求较高。因此,为构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集成 电路设计企业倾向于集中资源用于吸引、培养专业研发团队,逐步建立起较高的 人才壁垒。在供应链合作过程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往往会深度参与下游企业核 心元器件的研发、制造环节,形成了较强的合作黏性,使得双方倾向于建立长期 稳定的合作关系,从而形成较强的供应链壁垒。
基于上述技术壁垒、人才壁垒、供应链壁垒等,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营的各 道环节均涉及大量的资本投入,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只有在先期资本投入累计达到 足够规模后,才能逐渐显现出经济效益,进而导致集成电路设计行业具有较高的 资本壁垒。
(六)标的公司营收来源、主要产品、行业地位、市场份额、竞争对手
瓴盛科技是一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聚焦于芯片的研发与销售,专注于研发 和销售智能手机领域及人工智能物联网领域的系统级芯片,支持中国移动通信技 术和智能视频监控技术日益增长的需求。
1、营收来源及主要产品
瓴盛科技的营收主要来自集成电路设计业务,主要产品是移动通信芯片和智 慧物联网芯片。在公司自研产品量产前,代销相关芯片产品,以及开发基于代销 芯片的 PCBA 方案进行推广销售。
2、行业地位
瓴盛科技主营业务为智能手机、人工智能物联网芯片及解决方案。瓴盛科技 成立之初的部分核心技术和研发人员来自大唐电信下属的联芯科技;高通公司作 为瓴盛科技股东之一,也是全球移动通信领域技术的领先者,为瓴盛科技的产品 研发提供了诸多技术支持。瓴盛科技成立之初即是国内为数不多的具备移动通信 核心技术和芯片产品开发能力的公司之一,在国内移动通信和智能手机芯片设计 领域拥有较大影响力。另外,瓴盛科技投资的 SoC 芯片项目也于 2019 年 1 月被 列入全国第二批重大外资项目。
公司除了开发核心产品智能手机芯片之外,还紧跟人工智能技术趋势,积极
65
拓展智能物联网芯片,结合移动通信+物联网+人工智能技术提供多种行业综合 应用解决方案,使公司的技术、产品和市场得到不断拓展。目前公司已经推出第 一款人工智能物联网芯片,应用于视频监控,智能门禁、刷脸支付,机器人、智 能车载终端等市场领域。第一款自主研发的智能手机芯片也已顺利投片,计划 2022 年上半年实现量产。
3、市场份额
目前标的公司的移动通信手机芯片还未量产,未来目标客户主要是针对国内 智能手机终端品牌。标的公司的智能物联网芯片已经量产,于 2021 年上半年开 始出货,目前主要应用于视频监控和智能门禁等产品,其它领域客户项目也正在 推进中,预计下半年陆续出货。总体来说,瓴盛科技自研产品的市场开拓处于启 动初期,目前市场份额较低。
4、竞争对手
智能手机芯片领域中,全球主要芯片供应商包括高通(美国)、MTK 和紫 光展锐。另外,也有全球领先的品牌手机厂商三星、华为(海思)、苹果为自己 生产供应高端智能手机芯片。瓴盛科技在智能手机芯片领域的竞争对手主要是 MTK 和紫光展锐。目前,涉足人工智能物联网领域的公司较多,而且由于物联 网领域市场分散,产品根据不同差异特色也能应用于各种行业细分市场。瓴盛科 技的竞争对手主要是视频处理和人工智能 SOC 芯片领域厂商,包括大陆厂商海 思、富瀚微、国科微电子、瑞芯微,以及台资背景的 Novatek、SigmaStar 等厂商。
(七)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主要研发项目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主要研发项目、对应研发投入(研发费用)金额与占营业 收入比重、费用化及资本化金额与占比如下: 1、2019 年度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研发项目 | 研发费用 | 研发费用占营业收 入比重 |
费用化金额 | 资本化金额 |
| 物联网芯片 | 22,523.60 | 27% | 22,523.60 | - |
| 手机芯片 | 4,847.93 | 6% | 4,847.93 | - |
| 其他项目 | 1,648.25 | 2% | 1,648.25 | - |
2、2020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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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研发项目 | 研发费用 | 研发费用占营业收 入比重 |
费用化金额 | 资本化金额 |
| 物联网芯片 | 12,951.21 | 24% | 12,951.21 | - |
| 手机芯片 | 17,477.93 | 33% | 17,477.93 | - |
| 其他项目 | 869.66 | 2% | 869.66 | - |
3、2021 年一季度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研发项目 | 研发费用 | 研发费用占营业收 入比重 |
费用化金额 | 资本化金额 |
| 物联网芯片 | 1,598.48 | 42% | 1,598.48 | - |
| 手机芯片 | 8,768.85 | 231% | 8,768.85 | - |
| 其他项目 | 662.10 | 17% | 662.10 | - |
报告期内,瓴盛科技研发费用未形成资产,主要研发项目中物联网芯片和手 机芯片尚未产生收益。
六、标的公司下属企业情况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瓴盛科技纳入合并范围的控股子公司情况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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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公司名称 | 持股 比例 |
成立时 间 |
注册资本 | 注册 地 |
经营范围 |
|---|---|---|---|---|---|---|
| 1 | 上海立可 芯半导体 科技有限 公司 |
100% | 2017 年 3 月27 日 |
59,124.0442 万元人民币 |
上海 市 |
半导体科技、计算机科技、通信科技 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 咨询、技术服务,电子产品、计算机 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的销售, 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
| 2 | 瓴盛科技 (香港)有 限公司 |
100% | 2018 年 7 月13 日 |
1,900.00 万 美元 |
香港 | 电子产品、芯片采购(含委托加工生 产)和销售相关业务 |
| 3 | 立可芯(贵 安新区)科 技有限公 司 |
100% | 2018 年 12月28 日 |
3,000.00 万 元人民币 |
贵州 省贵 安新 区 |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 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 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 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 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 营。(半导体科技、计算机科技、通 信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电子产品、计算 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的销 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 许可后方可经营)) |
上表所列企业与瓴盛科技之间的股权结构如下:
==> picture [273 x 16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七、标的公司最近三年股权转让、增减资及与交易、增资或改制 相关的资产评估情况
(一)最近三年股权转让情况
瓴盛科技最近三年不存在股权转让的情况。 (二)最近三年增减资情况
瓴盛科技最近三年不存在增资、减资的情况。 (三)最近三年评估情况
68
除因本次交易进行的评估外,瓴盛科技最近三年不存在与交易、增资或改制 相关的资产评估情况。
八、标的公司最近两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瓴盛科技最近两年一期合并口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资产负债项目 | 2021 年 3 月31 日 |
2020 年 12 月31 日 |
2019 年 12 月31 日 |
| 资产总计 | 152,902.87 | 158,913.14 | 203,210.46 |
| 负债总计 | 27,749.58 | 20,888.39 | 28,175.99 |
| 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 125,153.29 | 138,024.75 | 175,034.47 |
| 收入利润项目 | 2021 年1-3 月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 营业收入 | 3,801.96 | 53,680.81 | 83,732.72 |
| 营业亏损 | -12,986.81 | -37,121.05 | -35,838.66 |
| 亏损总额 | -12,986.81 | -37,121.20 | -35,838.25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亏损 | -12,890.48 | -36,497.63 | -35,373.51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 司的净亏损 |
-13,144.45 | -38,887.79 | -37,020.26 |
| 现金流量项目 | 2021 年1-3 月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 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流量净额 | -5,726.84 | -24,577.06 | -26,687.27 |
| 投资活动产生/(使用)的现金 流量净额 |
10,455.88 | -33,582.42 | -4,795.34 |
| 筹资活动(使用)/产生的现金 流量净额 |
-24.23 | -4.58 | 51,692.65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减 少)额 |
4,719.10 | -58,234.17 | 20,210.63 |
九、交易标的为股权的说明
(一)标的公司股权是否存在出资瑕疵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瓴盛科技不存在出资瑕疵或影响其合法存 续的情况。
(二)关于本次交易标的是否为控股权的说明
根据瓴盛科技章程,董事会为瓴盛科技最高权力机关。本次交易前,瓴盛科 技各股东持股比例较为接近,无任一股东可控制公司董事会过半数席位,无任一 股东能够控制瓴盛科技的经营决策,瓴盛科技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标的为瓴盛科技 6.701%的股权。瓴盛科技现有公司章程已对具体
69
每家股东可委派董事数量进行了明确约定,未约定持股一定比例以上股东可自动 获得董事委派资格,即使后续新增股东提出委派董事的提议,也需瓴盛科技全体 股东一致同意后才可确定。所以,本次交易完成后,瓴盛科技董事会的构成及派 驻情况暂不会因本次交易发生变化,标的公司的股权控制关系未发生变动,瓴盛 科技仍无实际控制人。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标的不是控股权。
(三)本次交易是否已取得该标的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或者符合标的公司 章程规定的增资前置条件
瓴盛科技相关股东分别出具申明函,同意联芯科技通过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 征集股权意向受让方,符合标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增资前置条件。
十、报告期内资产转移剥离调整情况
报告期内,瓴盛科技不存在资产转移剥离调整情况。
十一、其他事项
(一)标的公司合法合规情况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瓴盛科技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受到刑事处罚的 情况。
(二)标的公司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情况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瓴盛科技未涉及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 重大未决诉讼、仲裁情形。
70
71
第五节 交易标的评估情况
一、标的资产评估情况
根据“中资评报字(2021)258 号”《联芯科技有限公司拟转让瓴盛科技有 限公司股权项目所涉及的瓴盛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截至 评估基准日,瓴盛科技股东权益账面值 215,440.85 万元,评估值 219,627.30 万元, 评估增值 4,186.46 万元,增值率 1.94%。
二、瓴盛科技
(一)评估方法
1 、方法的选择和确定
企业价值评估的基本方法主要有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资产基础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通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 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收益法中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股利折现法和现金流量折 现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 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市场法中常用的两种方法是上市公 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 为基础,评估表内及可识别的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 估方法。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规定,“对于适合采用不同评估方法进 行企业价值评估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本次评估目的是股权转让,由于无法取得与被评估企业类似的股权交易案例 及参考企业,无法取得市场法所需的相关比较资料,因此本次评估不具备采用市 场法评估的客观条件。
通过对被评估企业的调查了解,被评估企业未来预期收益是可以预测并可以 用货币衡量,资产拥有者获得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也可以预测并可以量化,被
72
评估资产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故此次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由于被评估企业持续经营,被评估对象具有预期获利能力,被评估企业具备 可利用的历史资料,在充分考虑资产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基 础上,在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的同时,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综上,本次评估确定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二)评估假设
1 、基本假设
(1)交易假设
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评估师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 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
(2)公开市场假设
公开市场是指充分发达与完善的市场条件,是一个有自愿的买者和卖者的竞 争性市场,在这个市场上,买者和卖者的地位是平等的,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 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都是在自愿的、理智的而非强制的或不 受限制的条件下进行的。
(3)持续使用假设
该假设首先设定被评估资产正处于使用状态,包括正在使用中的资产和备用 的资产;其次根据有关数据和信息,推断这些处于使用状态的资产还将继续使用 下去。在持续使用假设条件下,没有考虑资产用途转换或者最佳利用条件。
(4)持续经营假设
即假设被评估单位以现有资产、资源条件为基础,经营者负责并有能力担当 责任,在可预见的将来不会因为各种原因而停止营业,而是合法、持续地经营下 去。
2 、评估特殊性假设
(1)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和编写本评估报告时所采用 的会计政策在重要方面保持一致;
-
(2)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的外部经济环境不变,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
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无重大变化;
-
(3)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所处的行业环境保持目前的发展趋势;
-
(4)有关贷款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以及政策性收费等不发生重
73
大变化;
(5)被评估单位可持续获得高新企业认定。
-
(6)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及不可预见因素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
(7)被评估单位完全遵守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其管理层是负责的、稳定
-
的,且有能力担当其职务;
-
(8)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和财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三)评估模型
1 、资产基础法
流动资产
(1)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
对银行存款、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核实银行对账单余额、银行余额调节表以 及银行账户回函的基础上,以核实后数额确认评估值。
(2)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
通过核实原始凭证、了解应收预付款项的内容及发生时间,核实账面余额的 数值,并进行账龄分析和变现可行性判断。根据应收账款分类和账龄分析的结果, 并了解对方企业的还款情况、财务状况及资信程度,会计师按中国会计准则的规 定并结合具体情况,采用账龄分析法和个别认定法相结合的方法计提坏账准备, 评估人员通过函证及与企业相关人员交谈,认为会计师计提的坏账准备合理地反 映了企业应收款项的实际情况,故以审计计提的坏账准备作为坏账损失额从应收 款项中扣除,扣除后的余额作为应收款项的评估值。
(3)其它流动资产
评估人员首先进行总账、明细账、会计报表及清查评估明细表的核对。核实 其入账依据的真实性、合理性等,以经核实后的账面值作为评估值。
(4)存货
评估人员首先进行总账、明细账、会计报表及清查评估明细表的核对。其次, 查询企业存货核算流程、内控制度、账面值构成。再次,对主要存货进行抽盘。 在抽盘过程中观察、询问存货的产品种类和品质状况等,并详细记录,和企业提 供的其他资料进行相互印证。在核实的基础上,根据各存货项目的特点确定相应 的评估方法对其评估值进行计算。
对于可正常使用/销售的原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按如
74
下方法进行评估:
原材料:由于购入日期较近,价格变动不大,按照账面值确认评估值。
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对可正常使用的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主要以核 实企业核算方法,如有不合理费用则扣除不合理费用的方法评估;评估人员通过 了解企业的成本核算的程序和方法,认为企业成本核算真实合理,账面价值基本 反映了该部分价值,以核实后账面值确认为评估值。
产成品(库存商品):金额较小,且由于目前为业务扩张期,销售费率等变 化较大,以核实后账面值确认为评估值。
非流动资产
(1)长期股权投资
对控股的各级法人单位,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整体评估,以评估后的股东全 部权益(净资产)价值乘以股权比例确定评估值。
(2)设备类资产
评估范围内的设备主要是电子设备。根据设备的特点、评估价值类型、资料 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重置成本法计算公式如下: 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电子设备主要是小型设备,一般不需安装,并由供应商负责送货,其重置全 价即是不含税购置价。
电子设备重置全价=设备购置价(不含税)
对于小型设备主要是通过查询评估基准日的市场报价信息确定其购置价。 电子设备成新率的确定:
采用年限法确定其成新率。
(3)无形资产
①对于外购的管理软件及日常办公软件,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
②对于与收入相关的技术、授权、IP、软件等,按资产组合形式采用收益法 评估。利用收益法进行技术组合的评估涉及三个要素:预期收益额、折现率和受 益年限。
(4)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为成都新办公室门禁及监控系统费用,评估人员核实了相关的 资料及会计凭证,并对其摊销情况进行了核查,以核实无误后的账面值确认为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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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
(5)其他长期资产
其他长期资产为信用卡保证金,在核实银行对账单余额以及银行账户回函的 基础上,以核实后数额确认评估值。
(6)长期应收款、使用权资产
评估人员首先进行总账、明细账、会计报表及清查评估明细表的核对。核实 其入账依据的真实性、合理性等,以经核实后的账面值作为评估值。
(7)商誉
商誉为联芯科技将手机芯片业务转让给立可芯时,合并成本超过该手机芯片 业务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的差额,可收回金额的预计结果并没有导致确认 减值损失。
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包括应付账款、预收帐款、合同负债、其他应付款、应交税费、应 付职工薪酬、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等,以审定后的金额为基础,对各项负债 进行核实,判断各笔债务是否是委估单位基准日实际承担的,债权人是否存在, 以基准日实际需要支付的负债额来确定评估值。
2 、收益法
收益法是本着收益还原的思路对企业的整体资产进行评估,即把企业未来经 营中预期收益还原为基准日的资本额或投资额。在收益法评估中,被评估资产的 内涵和运用的收益以及资本化率的取值是一致的。
(1)基本评估思路及计算公式
根据本次尽职调查情况以及根据被评估企业的资产构成和主营业务特点,本 次评估是以企业合并报表口径估算其权益资本价值,主要原因如下:瓴盛科技与 各控股子公司相互业务结合紧密,且对其下属控股公司均采用从上至下的统一管 理,评估人员认为瓴盛科技集团管理较为紧密,可视作一个整体,因此采用合并 口径对瓴盛科技及其控股的长期股权投资单位进行预测,本次评估的基本评估思 路是:
①对企业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资产和主营业务,按照最近几年的历史经营状 况的变化趋势和业务类型等分别估算预期收益(净现金流量),并折现得到经营性 资产的价值。
76
②对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但在预期收益(净现金流量)估算中未予考虑的溢 余性或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单独测算其价值。
③由上述各项资产和负债价值的加和,得出被评估企业的整体价值,经扣减
有息债务,得出被评估企业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估值模型为: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企业整体价值-有息债务
企业整体价值=经营性资产价值+非经营性资产和溢余资产价值
P’=P-C+D
式中:P’: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P:经营性资产价值
C:经营性付息债务价值
D:非经营性资产、溢余资产价值及负债
其中:经营性资产价值计算公式为:
==> picture [167 x 36]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式中:
P:经营性资产价值
Ft:未来第 t 个收益期的公司自由现金流
Fn:未来第 n 年的公司自由现金流
n:第 n 年
t:未来第 t 年
i:折现率(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2)公司自由现金流量
公司自由现金流量采用息前税后自由现金流,预测期自由现金流量的计算公
式如下:
公司自由现金流量=息前税后利润+折旧与摊销-资本性支出-营运资金追
加额
息前税后利润=净利润+税后利息支出
(3)收益期限
本次评估基于持续经营假设,即收益期限为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的无限经营
77
年期。
(4)预测期
本次评估采用分段法对公司的现金流进行预测。即将企业未来现金流分为明 确的预测期期间的现金流和明确的预测期之后的现金流。根据企业的发展规划及 行业特点,明确的预测期到 2031 年。
(5)折现率
折现率是现金流量风险的函数,风险越大则折现率越大。按照收益额与折现 率协调配比的原则,本次评估收益额口径为公司自由现金流量,则折现率选取加 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
公式:WACC=Ke×[E/(E+D)]+ Kd×(1-T) ×[D/(E+D)] 式中:
E:权益市场价值;
D:债务市场价值。
Ke:权益资本成本
Kd:债务资本成本
T:被评估企业的所得税率
股权资本成本按国际通常使用的 CAPM 模型进行求取:
公式:Ke=Rf+[E(Rm)-Rf]×β+a
= Rf+ Rpm×β+a
式中:
Rf:基准日无风险报酬率
E(Rm):市场预期收益率
Rpm:市场风险溢价
β:权益系统风险系数
a:企业特定的风险调整系数
(6)经营性付息债务
经营性付息债务依据基准日企业付息债务确定,即按基准日企业短期借款确
定。
(7)非经营性资产、溢余资产和负债
评估师注意到以收益法计算得到的价值为企业经营性资产产生的价值,并不
78
包含对企业收益不产生贡献的非经营性资产、溢余资产和负债。因此,需要在确 定企业股东权益价值时加回。
(四)评估值分析
1 、资产基础法评估值
资产基础法评估瓴盛科技总资产价值为 221,254.52 万元,总负债为 4,695.71 万元,净资产为 216,558.81 万元,与账面值相比增值 1,117.96 万元,增值率为 0.52%。具体见下表:
| 0.52%。具体见下表: | ||||
|---|---|---|---|---|
| 单位:万元 |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增减值 | 增值率% |
| 流动资产 | 87,009.40 | 87,009.40 | - | - |
| 非流动资产 | 133,127.16 | 134,245.12 | 1,117.96 | 0.84 |
| 其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 | - | - | |
| 持有至到期投资 | - | - | - | |
| 长期应收款 | - | - | - | |
| 长期股权投资 | 126,034.91 | 23,525.32 | -102,509.59 | -81.33 |
| 投资性房地产 | - | - | - | |
| 固定资产 | 782.29 | 1,001.31 | 219.02 | 28.00 |
| 在建工程 | - | - | - | |
| 工程物资 | - | - | - | |
| 固定资产清理 | - | - | - | |
| 使用权资产 | - | - | - | |
| 生产性生物资产 | - | - | - | |
| 无形资产 | 6,207.44 | 109,615.97 | 103,408.53 | 1,665.88 |
| 开发支出 | - | - | - | |
| 商誉 | - | - | - | |
| 长期待摊费用 | 2.52 | 2.52 | - |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 - | - |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100.00 | 100.00 | - | - |
| 资产总计 | 220,136.56 | 221,254.52 | 1,117.96 | 0.51 |
| 流动负债 | 4,695.71 | 4,695.71 | - | - |
| 非流动负债 | - | - | - | |
| 负债合计 | 4,695.71 | 4,695.71 | - | - |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215,440.85 | 216,558.81 | 1,117.96 | 0.52 |
瓴盛科技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减值 102,509.59 万元,减值率 81.33%,减值原 因为:(1)被投资企业历年亏损,致使净资产减值;(2)长期股权投资中上海 立可芯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无形资产合并在瓴盛本部进行评估。瓴盛科技
79
无形资产评估增值 103,408.53 万元,增值率 1,665.88%,增值原因为:(1)本次 无形资产评估价值包含长期股权投资上海立可芯的有限公司的无形资产评估价 值;(2)本次对专利资产以收益途径进行评估,体现了该公司知识产权的价值, 故形成增值。
2 、收益法评估结果
(1)标的公司现金流预测
瓴盛科技现金流量如下表: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1 年 4-12 月 |
2022 年 | 2023 年 | 2024 年 | 2025 年 | 2026 年 |
|---|---|---|---|---|---|---|
| 一、主营业务收入 | 48,140.83 | 130,703.80 | 283,290.03 | 360,229.59 | 464,057.00 | 571,518.79 |
| 其中:营业收入 | 48,140.83 | 130,703.80 | 283,290.03 | 360,229.59 | 464,057.00 | 571,518.79 |
| 二、营业总成本 | 88,640.84 | 157,610.82 | 283,528.75 | 348,047.87 | 428,129.52 | 503,469.51 |
| 营业成本 | 46,157.93 | 115,331.09 | 240,702.38 | 304,291.20 | 383,602.98 | 456,653.80 |
| 其中:主营业务成本 | 46,157.93 | 115,331.09 | 240,702.38 | 304,291.20 | 383,602.98 | 456,653.80 |
| 营业税金及附加 | 13.24 | 65.35 | 141.65 | 180.11 | 232.03 | 285.76 |
| 营业费用 | 3,242.23 | 4,130.19 | 4,301.04 | 4,491.29 | 4,681.94 | 4,869.24 |
| 管理费用 | 3,813.37 | 4,923.77 | 5,105.03 | 5,307.32 | 5,504.09 | 5,709.09 |
| 研发费用 | 35,414.08 | 33,160.42 | 33,278.66 | 33,777.94 | 34,108.48 | 35,951.61 |
| 财务费用 | - | - | - | - | - | - |
| 加:其他收益 | 1,493.49 | - | - | - | - | - |
| 三、营业利润 | -39,006.52 | -26,907.02 | -238.72 | 12,181.72 | 35,927.48 | 68,049.28 |
| 四、利润总额 | -39,006.52 | -26,907.02 | -238.72 | 12,181.72 | 35,927.48 | 68,049.28 |
| 减:所得税费用 | - | - | - | - | - | - |
| 五、净利润 | -39,006.52 | -26,907.02 | -238.72 | 12,181.72 | 35,927.48 | 68,049.28 |
| 加:折旧 | 1,569.99 | 1,998.73 | 2,401.45 | 2,516.69 | 2,715.06 | 2,963.81 |
| 摊销 | 7,199.86 | 8,002.66 | 7,163.75 | 6,251.09 | 5,026.97 | 5,293.72 |
| 减:资本性支出 | 6,852.18 | 7,600.00 | 7,000.00 | 6,000.00 | 6,000.00 | 6,000.00 |
| 营运资金追加额 | -7,976.92 | 22,098.83 | 44,195.74 | 19,842.30 | 25,731.70 | 23,775.20 |
| 六、净现金流量 | -29,111.93 | -46,604.46 | -41,869.26 | -4,892.81 | 11,937.81 | 46,531.61 |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7 年 | 2028 年 | 2029 年 | 2030 年 | 2031 年 | 稳定增长年度 |
|---|---|---|---|---|---|---|
| 一、主营业务收入 | 571,518.79 | 571,518.79 | 571,518.79 | 571,518.79 | 571,518.79 | 571,518.79 |
| 其中:营业收入 | 571,518.79 | 571,518.79 | 571,518.79 | 571,518.79 | 571,518.79 | 571,518.79 |
| 二、营业总成本 | 503,405.70 | 501,277.35 | 501,236.78 | 501,225.61 | 501,212.05 | 501,212.05 |
| 营业成本 | 456,653.80 | 456,653.80 | 456,653.80 | 456,653.80 | 456,653.80 | 456,653.80 |
80
| 其中:主营业务成本 | 456,653.80 | 456,653.80 | 456,653.80 | 456,653.80 | 456,653.80 | 456,653.80 |
|---|---|---|---|---|---|---|
| 营业税金及附加 | 285.76 | 285.76 | 285.76 | 285.76 | 285.76 | 285.76 |
| 营业费用 | 4,869.24 | 4,869.24 | 4,869.24 | 4,869.24 | 4,869.24 | 4,869.24 |
| 管理费用 | 5,709.09 | 5,709.09 | 5,709.09 | 5,709.09 | 5,709.09 | 5,709.09 |
| 研发费用 | 35,887.80 | 33,759.45 | 33,718.89 | 33,707.72 | 33,694.15 | 33,694.15 |
| 财务费用 | - | - | - | - | - | - |
| 加:其他收益 | - | - | - | - | - | - |
| 三、营业利润 | 68,113.09 | 70,241.44 | 70,282.01 | 70,293.18 | 70,306.74 | 70,306.74 |
| 四、利润总额 | 68,113.09 | 70,241.44 | 70,282.01 | 70,293.18 | 70,306.74 | 70,306.74 |
| 减:所得税费用 | - | - | - | 1,985.83 | 8,292.30 | 8,292.30 |
| 五、净利润 | 68,113.09 | 70,241.44 | 70,282.01 | 68,307.35 | 62,014.44 | 62,014.44 |
| 加:折旧 | 2,903.98 | 2,503.98 | 2,503.98 | 2,502.52 | 2,500.00 | 2,500.00 |
| 摊销 | 5,289.75 | 3,561.39 | 3,520.83 | 3,511.12 | 3,500.07 | 3,500.07 |
| 减:资本性支出 | 6,000.00 | 6,000.00 | 6,000.00 | 6,000.00 | 6,000.00 | 6,000.07 |
| 营运资金追加额 | - | - | - | 691.03 | - | - |
| 六、净现金流量 | 70,306.81 | 70,306.81 | 70,306.81 | 67,629.96 | 62,014.51 | 62,014.44 |
(2)折现率的确定
折现率是将未来的收益折算为现值的系数,它体现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本次评估预测收益口径采用公司现金流,因此,相应的折现率采取加权平均 资本成本。其计算公式为:
==> picture [180 x 3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式中:
WACC :为加权平均成本;
==> picture [109 x 1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134 x 1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260 x 3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261 x 3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67 x 1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81
权益成本按国际通常使用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 (CAPM 模型 ) 确定。其计算公 式为:
==> picture [136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式中:
R :无风险报酬率 f
Rm :期望报酬率或社会平均收益率
:风险系数
:企业特定风险报酬率
①无风险报酬率的确定
无风险报酬率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CCDC)提供的基准日 10 年期国 债到期收益率平均值 3.1887%。
②风险系数(贝塔系数)
经查 Wind 资讯软件,取评估基准日前 2 年芯片设计上市公司财务杠杆风险 系数,并求出公司无财务杠杆时的风险系数,然后对无财务杠杆风险系数进行调 整,以该调整后的值作为企业无杠杆时的风险系数。再由调整后无杠杆时的风险 系数根据企业目标资本结构计算有财务杠杆风险系数。
有财务杠杆与无财务杠杆的风险系数转换公式为:
βl=[ 1+( 1-T ) ×D/E ] βu
其中: βl— 有财务杠杆 Beta
βu— 无财务杠杆 Beta
T— 公司所得税税率
D/E--- 债务权益比
经计算,加权剔除财务杠杆调整 Beta 为 1.3338 。
表:行业无财务杠杆 BETA 值
| 股票代码 | 股票简称 | 无杠杆BETA 值 |
|---|---|---|
| 603160.SH | 汇顶科技 | 1.1451 |
| 603893.SH | 瑞芯微 | 1.5190 |
| 300458.SZ | 全志科技 | 1.3701 |
| 000063.SZ | 中兴通讯 | 1.0883 |
82
| 股票代码 | 股票简称 | 无杠杆BETA 值 |
|---|---|---|
| 603986.SH | 兆易创新 | 1.5467 |
| 平均值 | 1.3338 |
③所得税税率分别为 15%、16.5%。
④市场风险溢价 Rpm 的确定
市场风险溢价是市场投资报酬率与无风险报酬率之差。其中,市场投资报酬 率通过对上证综合指数自 1992 年 5 月 21 日全面放开股价、实行自由竞价交易后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指数平均收益率进行测算,得出市场期望报酬率 rm=10.07%,无风险报酬率取 2021 年 3 月 31 日 10 年期国债的到期收益率 3.1887% (中债网),即市场风险溢价=10.07%-3.1887%=6.8813%。
⑤风险调整系数
本次评估企业特定风险系数 a 取值 0.5%。
2)税后债务成本
税后债务成本计算公式为:
R2=债务成本×(1-所得税税率)
确定债务成本按 1 年期 LPR 利率 3.85%确定。
3)企业债务权益比
经查 Wind 资讯软件,按照评估基准日芯片设计上市公司债务权益比平均值 确定。
4)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的计算过程如下:
| 企业名称 | 参数 | 2021 年4-12 月 | 2022 年 | 2023 年 | 2024 年 | 2025 年 | 2026- 2031 年 |
|---|---|---|---|---|---|---|---|
| 行业无负债β平均值 | 1.3338 | 1.3338 | 1.3338 | 1.3338 | 1.3338 | 1.3338 | 1.3338 |
| 企业债务权益比 | 6.23% | 6.23% | 6.23% | 6.23% | 6.23% | 6.23% | 6.23% |
| 企业β值 | 1.4041 | 1.4041 | 1.4041 | 1.4041 | 1.4041 | 1.4041 | |
| 无风险报酬率 | 3.1887% | 3.19% | 3.19% | 3.19% | 3.19% | 3.19% | 3.19% |
| 风险溢价 | 6.8813% | 6.88% | 6.88% | 6.88% | 6.88% | 6.88% | 6.88% |
| 个别因素调整系数 | 0.50% | 0.50% | 0.50% | 0.50% | 0.50% | 0.50% | 0.50% |
| 权益成本 | 13.40% | 13.40% | 13.40% | 13.40% | 13.40% | 13.40% | |
| 借款利率 | 3.85% | 3.85% | 3.85% | 3.85% | 3.85% | 3.85% | 3.85% |
| 税率 | 15.45% | 15.45% | 15.45% | 15.45% | 15.45% | 15.45% | |
| 债务成本 | 3.26% | 3.26% | 3.26% | 3.26% | 3.26% | 3.26% | |
| 债务融资比重 | 5.87% | 5.87% | 5.87% | 5.87% | 5.87% | 5.87% |
83
| 企业名称 | 参数 | 2021 年4-12 月 | 2022 年 | 2023 年 | 2024 年 | 2025 年 | 2026- 2031 年 |
|---|---|---|---|---|---|---|---|
| 折现率-WACC | 12.80% | 12.80% | 12.80% | 12.80% | 12.80% | 12.80% |
(3)股东权益价值的计算
1)经营性资产价值的确定
预测期内各年标的公司现金流按年末流入考虑;永续期年净利润、折旧和摊 销数据取 2026 年,营运资金的变动取零;然后将预测期内各年的标的公司现金 流量按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折现到 2021 年 3 月 31 日,从而得出标的公司经营性资 产的价值,具体公式如下:
==> picture [196 x 4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P:投资资本价值
Ft:未来第 t 个收益期的公司自由现金流
Fn:未来第 n 年的公司自由现金流
n:第 n 年
t:未来第 t 年
i:折现率(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计算结果如下表: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项目 | 2021 年4-12 月 | 2022 年 | 2023 年 | 2024 年 | 2025 年 | 2026 年 |
| 公司现金流 | -29,111.93 | -46,604.46 | -41,869.26 | -4,892.81 | 11,937.81 | 46,531.61 |
| 折现年期 | 0.38 | 1.25 | 2.25 | 3.25 | 4.25 | 5.25 |
| 折现率 | 12.80% | 12.80% | 12.80% | 12.80% | 12.80% | 12.80% |
| 折现系数 | 0.9558 | 0.8602 | 0.7626 | 0.6761 | 0.5994 | 0.5314 |
| 预测期价值 | -27,825.19 | -40,089.16 | -31,929.49 | -3,308.03 | 7,155.53 | 24,726.90 |
| 项目 | 2027 年 | 2028 年 | 2029 年 | 2030 年 | 2031 年 | 稳定增长 年度 |
|---|---|---|---|---|---|---|
| 公司现金流 | 70,306.81 | 70,306.81 | 70,306.81 | 67,629.96 | 62,014.51 | 62,014.44 |
| 折现年期 | 6.25 | 7.25 | 8.25 | 9.25 | 10.25 | |
| 折现率 | 12.80% | 12.80% | 12.80% | 12.80% | 12.80% | |
| 折现系数 | 0.4711 | 0.4176 | 0.3702 | 0.3282 | 0.2910 |
84
| 项目 | 2027 年 | 2028 年 | 2029 年 | 2030 年 | 2031 年 | 稳定增长 年度 |
|---|---|---|---|---|---|---|
| 预测期价值 | 33,121.54 | 29,360.13 | 26,027.58 | 22,196.15 | 18,046.22 | 140,985.95 |
| 经营性资产价值 | 198,468.13 |
2)经营性负息债务
无。
3)非经营性资产、溢余资产价值
收益预测主要是针对企业收益性资产进行测算,没有包括对企业收益未产生 贡献的非经营性资产、溢余资产和负债,对于此部分非经营性资产、溢余资产和 负债应予以加回,瓴盛科技有限公司(合并)评估基准日的非经营性资产、溢余 资产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 单位:元 | ||
|---|---|---|
| 资产 | 账面值 | 评估值 |
| 货币资金 | 49,713,900.00 | 49,713,900.00 |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150,000,000.00 | 150,000,000.00 |
| 应收利息 | 421,373.00 | 421,373.00 |
| 其他流动资产 | 29,872,650.00 | 29,872,650.00 |
| 使用权资产 | 19,655,285.78 | 19,655,285.78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1,000,000.00 | 1,000,000.00 |
| 资产总计 | 250,663,208.78 | 250,663,208.78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9,085,469.20 | 9,085,469.20 |
| 租赁负债 | 12,506,700.71 | 12,506,700.71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17,479,352.99 | 17,479,352.99 |
| 负债合计 | 39,071,522.90 | 39,071,522.90 |
经测算,非经营性资产及溢余资产合计为 21,159.17 万元。
4)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股东权益价值=投资资本价值-有息负债+非经营性资产、溢余资产价值 =198,468.13 + 21,159.17
=219,627.30
即经采用收益法评估,瓴盛科技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人民币 219,627.30 万
元。
3 、本次收益法评估相关参数预测的依据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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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标的公司销售收入中代销高通公司手机芯片占比较高,且侧重于 中小客户;受智能手机市场大品牌份额日益集中的影响,小客户市场规模持续下 滑,对标的公司的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影响明显。同时,叠加疫情影响,标的公司 下游客户境内外市场总需求有所下降,共同导致了标的公司营业收入与净利润持 续下滑。根据标的公司研发进展,预计 2021 年后将逐步以自研芯片产品销售业 务为主,对公司产品销量及销售收入规模将带来较大提振。结合公司未来业务发 展规划,针对各业务板块的营业收入预计主要基于对如下因素的考量:
(1)物联网板块(IoT AP)
量产计划:标的公司于 2020 年第四季度已推出自研物联网芯片产品,目前 芯片已经应用于视频监控、智能门禁、扫地机器人等产品的研发和试产,项目进 展顺利,预计 2021 年下半年客户产品陆续量产。
销售量:目前我国的人工智能芯片行业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近两年随着大 数据的发展、计算能力的提升,人工智能迎来了新一轮的爆发。2016-2019 年我 国智能芯片的市场规模从 19 亿元增长至 56.1 亿元,复合年均增长率为 43.5%, 预计 2021 年市场规模将进一步增长,达到 86.3 亿元。未来,人工智能芯片行业 市场前景非常可观。标的公司将持续拓展产品业务领域,并开发新客户,预计物 联网产品销售收入将有较大增长。
销售单价:预测期内,IoT 产品的单位售价呈现下降趋势,主要系产品结构 出现变化,产品结构从中高端的 4K 芯片,逐渐扩展到中低端的 2K/1080P 芯片, 导致单价逐渐降低,预计自 2023 年起将逐步企稳。
毛利率:国内芯片厂家的毛利率区间约为 20%-60%,主要系各个厂家的产 品类型、产品档次、竞争优势、客户及行业等不同所致。考虑到瓴盛科技 IoT 产 品为物联网第一代产品,因设计能力及工艺等因素导致芯片成本相对较高,预计 初始平均毛利率将处于上述毛利率范围内的较低水平。随着后续新的产品开发, 自有 IP 技术的开发和积累,产品成本设计能力增强,预计平均毛利率将逐步提 升。
(2)手机芯片板块(SoC-Phone)
量产计划:2021 年 5 月,标的公司手机 SOC 芯片已经投片,预计 2021 年 底前完成整机测试,2022 年二季度客户产品量产,芯片开始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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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量:据 IDC 的统计报告,2020 年全球智能手机出货 12.8 亿部,其中 5G 手机占比仅 20%(其中 50%以上在中国)。预计在 2025 年,全球智能手机出货 15 亿部,4G 智能手机出货量仍然维持 4-5 亿部。未来几年内,4G/5G 手机将并 存,尤其在 200 美金以下中低端市场,4G 智能手机将长期占据主流。瓴盛科技 在产品认证等方面具有较强优势,目前已有国内一线手机厂商与公司接洽合作。 在国产替代的大环境下,公司出产的芯片将面临较好的机遇,相关销量预测数据 较为合理。
销售单价:公司初始销售单价主要参照市场平均水平及被评估单位芯片产品 的市场定位确定。
毛利率:智能手机芯片厂家的平均毛利率区间约为 20%-50%,不同厂家的 毛利率差别较大。瓴盛科技首款手机芯片为 4G 芯片,受自有技术积累所限,芯 片设计采用较多第三方 IP,相对成本较高,预计初始平均毛利率将处于上述毛 利率范围内的较低水平。后续随着新产品的开发、技术升级、提升自有技术占比 等举措,预计产品平均毛利率将逐步得到提高。
(3)代销产品板块(Reseller)
销售量:2019 年、2020 年瓴盛科技代销产品主要为高通部分 4G 手机芯片。 2021 年之后,瓴盛科技亦开始涉足部分非手机芯片,如 IoT、移动计算芯片等。
销售单价:瓴盛科技此前代销芯片中低端手机芯片占比较高,售价相对较低。 后续随着代销产品的逐步升级并引入移动计算和 IoT 应用的整体解决方案,整体 销售单价将逐步提升。
毛利率:通常代销业务具有低毛利率的特性,公司代销产品毛利率亦处于较 低水平并整体保持稳定。
(4)费用预测
公司目前处于研发期,尚未开展自研业务销售,销售收入较低,费率较高。 瓴盛科技作为芯片设计企业,职工薪酬为公司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目前企业人 员配置基本到位,后续职工薪酬在上一年的基础上保持 5%左右的稳步增长,其 他费用主要根据企业预算及历史年度费用水平进行预测。
综上,标的公司报告期内受内业务构成、客户群体及疫情等多重因素影响, 营业收入与净利润出现了较为明显的下滑;但综合考虑公司新产品研发方向、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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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及市场前景等因素,本次收益法评估的相关参数预测具有必要的合理性。
三、董事会对标的资产评估合理性以及定价公允性的分析
(一)董事会对本次交易评估的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 董事会就本次重组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 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见如下:
1 、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公司为本次重组聘请的评估机构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有证券业务资格, 且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规;除正常的业务关系外,评估机构及经办注册评估师 与公司及本次重组的其他交易主体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 益关系或冲突,具有独立性。
2 、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机构对评估对象进行评估所采用的评估假设前提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执行,综合考虑了市场评估过程中通用的惯例和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 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报告符合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 评估结论具备合理性。
3 、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目的是为公司本次重组提供合理的价值参考,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 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 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的、符合标 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取的评估参数取值合理、资料可靠,评估方法选 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4 、评估定价公允性
本次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 等原则,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各类资 产的评估方法适当,本次评估结论具有公允性。本次重组以评估值作为定价的基 础,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综上,公司本次重组中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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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 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二)标的资产定价公允性分析
- 1 、评估依据的合理性
本次评估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标的资产价值进行了评估,并最终选 择了收益法的评估值作为本次评估结果。评估方法的选取考虑到了被评估资产具 体情况,具有合理性;本次评估假设、评估参数应用合理,符合标的公司实际经 营情况。
2 、标的公司后续经营过程中政策、宏观环境、技术、行业等方面的变化趋 势及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其对评估的影响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标的公司在经营中所需遵循的现行法律法 规及政治和经济政策、行业和技术等方面在后续经营过程中预计不会发生重大不 利变化。
3 、交易评估价值的公允性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标的 公司属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本次交易价格对应 的瓴盛科技全部股权价值为 297,858.69 万元,对应评估基准日的市净率为 2.38 倍,因瓴盛科技 2020 年亏损对应 2020 年度市盈率为负。
本次交易选取同行业从事相似业务的五家公司作为可比上市公司。交易标的 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市盈率具体如下:
|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市净率 |
|---|---|---|
| 300458.SZ | 全志科技 | 4.85 |
| 603160.SH | 汇顶科技 | 6.89 |
| 603986.SH | 兆易创新 | 7.74 |
| 688123.SH | 聚辰股份 | 3.52 |
| 688595.SH | 芯海科技 | 5.76 |
| 平均值 | 5.75 | |
| 中位数 | 5.76 | |
| 瓴盛科技 | 2.38 |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可比上市公司市净率平均值为 5.75 倍,可比上市 公司市净率中位值为 5.76 倍。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市净率为 2.38 倍,低于可比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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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平均值和中位值,主要原因系瓴盛科技是非上市公司,存在流动性折价, 且瓴盛科技目前经营亏损,本次交易为出售亏损的业务。综合考虑上述折价因素 后,本次拟出售资产的估值倍数处于合理水平范围之内。
4 、评估基准日至重组报告书披露日,交易标的发生的重要变化事项及对交 易作价的影响
评估基准日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未发生重要变化事项, 对于交易作价不存在重大影响。
四、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评估事项的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 独立董事认真审阅本次评估的相关资料后,就本次重组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 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 见如下:
(一)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公司为本次重组聘请的评估机构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有证券业务资格, 且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规;除正常的业务关系外,评估机构及经办注册评估师 与公司及本次重组的其他交易主体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 益关系或冲突,具有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机构对评估对象进行评估所采用的评估假设前提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执行,综合考虑了市场评估过程中通用的惯例和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 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报告符合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 评估结论具备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目的是为公司本次重组提供合理的价值参考,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 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 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的、符合标 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取的评估参数取值合理、资料可靠,评估方法选 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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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 等原则,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各类资 产的评估方法适当,本次评估结论具有公允性。本次重组以评估值作为定价的基 础,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公司本次重组中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 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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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本次交易主要合同
联芯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与烟台智路晟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 限合伙)(乙方一)、湖北小米长江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乙方二) (乙方一、乙方二组成的联合体合称为“乙方”或“受让方”)签署了《产权交 易合同》和《产权交易合同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产权交易合同》
第一条 产权交易的标的
甲方将所持有的瓴盛科技有限公司 6.701%股权有偿转让给乙方,其中乙方 一受让 3.3505%股权,乙方二受让 3.3505%股权。 第二条 产权交易的价格
2.1 甲方将上述产权以¥ 20,000 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亿元整)转让给乙方。 其中,乙方一受让股权价格¥ 10,000 万元,乙方二受让股权价格¥ 10,000 万元。 2.2 乙方同意以该价格受让。
第三条 产权交易的方式
上述产权通过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发布转让信息征集受让方,采用协议转 让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和转让价格,签订本合同,实施产权交易。
第四条 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和划转程序
经甲、乙双方约定:
4.1 交易价款按照下列方式支付:
4.1.1 乙方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交纳的保证金¥500 万元(大写:人民币 伍佰万元整, 其中,乙方一交纳了保证金¥250 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佰伍拾万元 整),乙方二交纳了保证金¥250 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佰伍拾万元整)),由 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无息转付给甲方,并在甲方收讫之日起自动转为交易价款 的一部分。若因乙方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导致保证 金被扣除,不足以支付交易价款的,乙方应在保证金发生扣收之日起 30 日内一 次补足。
4.1.2 交易价款在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19,500 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亿玖仟 伍佰万元整,其中乙方一扣除已交纳保证金后应支付 9,750 万元,乙方二扣除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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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保证金后应支付 9,750 万元)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交易价款应通过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专用结算账 户进行支付,专用结算账户为: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3910 8010 0100 1173 10
开户行:兴业银行广州中环支行
4.2 交易价款划转程序:
4.2.1 甲、乙双方同意,由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及交 易双方足额服务费用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含保证金)¥20000 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亿元整)直接无息转入甲方下列账户,无须双方另行通知。
- 4.2.2 甲、乙双方在此特别承诺:本条款所涉及的划转指令是不可撤销的,
且无本条款之外任何附加条件。
账户名称:联芯科技有限公司
账号:31001613402059007777
开户行:建设银行漕河泾支行
第五条 产权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
经甲、乙双方协商约定,采用如下方式处理: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仍由股权转让后标的企业继续享
有和承担。
第六条 产权转让涉及的企业职工安置
本合同不涉及企业职工安置。
第七条 损益处理事项
甲、乙双方同意,交易基准日(资产评估基准日)为 2021 年 3 月 31 日。标 的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产权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期间内产生的损益由工商变 更后的标的企业股东按股权比例承担和享有。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 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第八条 交易凭证出具、权证变更及产权交割
8.1 交易凭证出具
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在本合同生效,并且收到交易价款及交易双方足额服 务费用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无需交易双方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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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权证变更及产权交割
经甲、乙双方协商和共同配合,由乙方在出具交易凭证后 30 个工作日内办 理所转让产权的登记变更手续,办理产权转让的交割。
第九条 产权交易的税收和费用
9.1 产权转让中涉及的有关税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缴纳。
9.2 产权转让中涉及的有关费用,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约定,各自 依法承担。
第十条 甲、乙双方的承诺与保证
10.1 甲方向乙方承诺所转让的产权权属真实、完整,没有隐匿下列事实: 10.1.1 执法机构查封资产的情形;
10.1.2 权益、资产担保的情形;
10.1.3 资产隐匿或租赁的情形;
10.1.4 诉讼正在进行中的情形;
10.1.5 影响产权真实、完整的其他事实。
10.2 乙方向甲方承诺拥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进行产权受让,无欺诈
行为。
10.3 甲、乙双方均向对方保证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 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10.4 未经对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泄露本合同中的内容。
10.5 乙方作为受让方,承诺知悉并按照包括但不限于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 网站发布的本转让标的转让信息公告(详见附件)的要求,履行受让方义务。
10.6 乙方作为受让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 本转让标的转让信息公告(详见附件)所披露的内容。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在本合同或与 本合同有关的文件中向另一方作出的承诺与保证或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或信息 被证明为虚假、不准确、有遗漏或有误导,即构成违约。
11.1 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有权采取如下一种或 多种措施以维护其权利:
11.1.1 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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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暂停履行义务,待违约方违约情势消除后恢复履行;守约方根据此款 规定暂停履行义务不构成守约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义务;
11.1.3 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 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11.1.4 违约方因违反本合同所获得的利益应作为赔偿金支付给守约方; 11.1.5 法律法规或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救济方式。
11.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交易价款的,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 金。违约金按照延迟支付期间应付价款的每日万分之 5 计算。逾期付款超过 30 日,甲方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交易价款的 10 %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乙方承担 甲方及标的企业因此遭受的损失,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不予 退还,在优先抵扣乙方应支付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各项服务费用后由广东联 合产权交易中心直接划转甲方用于偿付前述违约金及甲方的损失。
11.3 甲方或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工商变更、交割转让标的的,守约方有 权要求违约方按照本合同交易价款的 10 %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有权解除本 合同。
11.4 标的企业的资产、债务等存在重大事项未披露或存在遗漏,对标的企业 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可能影响产权转让价格的,乙方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 交易价款的 10 %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解除合同。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 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就有关事项另行进行追偿。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2.1 发生下列情形的,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12.1.1 因情况发生变化,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 益利益的。
12.1.2 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的。
12.1.3 因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因故没有履行合同,另一方当事 人予以认可的。
12.1.4 因本合同中约定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出现的。
- 12.1.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变更或解除情形出现的。
12.2 本合同需变更或解除,甲、乙双方必须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并 报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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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本合同解除或变更合同主要条款的,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 交易凭证失效,甲、乙双方需将合同解除或变更的事项通知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 心,并将产权交易凭证交还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13.1.本合同及产权交易中的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3.2.因本合同引起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 解决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并经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生效。
二、《产权交易合同》之补充协议
1、甲方应于收到交易价款(含保证金)当日书面通知乙方一和乙方二。各 方确认并同意,自甲方收到交易价款全额之日起,即视为乙方已完成《产权交易 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和本次产权交易的交割,标的股权的所有权和相关的股东 权益由乙方一和乙方二分别享有和承担。交割后,甲方和标的企业应与乙方共同 在交易凭证出具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本次产权交易所涉及的变更登记手续,包 括在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乙方一和乙方二变更登记为标的企业股东并完成 各相关方基于本次交易修改并签署的《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如需)和公司章程 备案。
2、甲方和标的企业承诺,其在《产权交易合同》和本补充协议附件一中各 自的陈述、保证和承诺在所有方面真实、准确、有效,不存在任何遗漏,并按照 附件一约定各自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如甲方或标的企业存在任何违反《产权交 易合同》和本补充协议附件一陈述、保证和承诺事项,因此导致乙方一和/或乙 方二遭受的任何损失,由甲方或标的企业各自就其违约导致的乙方一和/或乙方 二损失负责予以解决和赔偿。
3、各方确认并同意,尽管有《产权交易合同》第 10.4 条的规定,但披露方 可将《产权交易合同》、本补充协议及附件中的内容披露给其关联方及其各自的 董事、股东、顾问、管理人员、员工、代理人、审计师和专业顾问(合称“代表”), 并应确保该等代表应同样遵守《产权交易合同》项下的保密义务。披露方可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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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关规定或任何监管或政府部门(无论位于何处)的要求,披露《产权交易 合同》、本补充协议及附件中的内容。
4、各方确认并同意,如标的企业未按照本补充协议的约定办理工商变更, 乙方一及乙方二均有权要求标的企业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款的 10 %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解除本补充协议。
5、无论《产权交易合同》和本补充协议是否有相反约定,违约方仅需对其 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任何间接损失、利润损失、 收入损失、商誉损失或合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产权交易标的被重新挂牌产生的 交易价格差价以及相关税费,或任何惩罚性或惩戒性损害赔偿,违约方均不承担 任何责任。
6、各方同意并确认,标的企业因交割日前的任何事项所导致的所有债务(包 括或有债务)、负担、处罚及法律责任(无论是基于法律法规规定、合同或侵权) 由标的企业全部承担,因此导致乙方一和/或乙方二遭受的任何损失由标的企业 负责予以解决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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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真审阅了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评估 报告和有关协议、公告等资料,并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假设前提成立 以及基本原则遵循的前提下,在专业判断的基础上,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一、主要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意见是基于如下的主要 假设:
-
1、本次交易各方均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均按照有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
-
应承担的责任;
-
2、本次交易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
3、有关中介机构对本次交易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
-
评估报告等文件真实可靠;
-
4、本次交易各方所处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
5、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无重大变化,宏观经济形势不会出现恶化;
-
6、本次交易各方所属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的不可预见的变化;
-
7、无其它不可预测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
1 、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
-
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次交易系公司下属企业联芯科技拟通过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以公开 挂牌的方式转让其所持有的瓴盛科技有限公司 6.701%股权。本次交易符合国家 相关产业政策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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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前后不涉及上市公司业务范围的改变,不存在违反环境保护和土地 管理等相关规定的情况;不存在违反反垄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需要履行相关反 垄断申报的情形。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符合环境保 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2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仍具备股票上市条件
本次交易不涉及上市公司增发股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 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股票上市条件。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仍具备股票上市条 件,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
3 、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 的情形
本次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本次评估机构中资为具有证 券相关资产评估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除正常的业务关系外,评估机构及经 办注册评估师与公司及本次重组的其他交易主体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 的及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具有独立性。在评估过程中,中资依据国家有关资 产评估的法律法规,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完成评估工作,其出具的评估 报告符合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
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参考中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编号: 中资评报字(2021)258号)确定,资产评估报告已经中国信科备案。
大唐电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对评估机构独立 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和评估定价公允性发表了 独立意见。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标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 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标的资产定价公允,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第(三)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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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 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依法设立和存续的有限公司的股权,标的资产股权权属 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本次交易完成后,瓴盛科技债权债务主体不发生变更,不涉及债权债务的转 移事项,该等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 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符合《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
5 、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 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聚焦核心业务,缓解资金压力,有利于公司增强持 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 情形。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 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符 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
6 、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 构和独立运营的管理体制,做到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独立。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电信科研院、实际控制人仍为国 务院国资委,控制权和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不会对现有的公司治理结构产 生不利影响,上市公司将保持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 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继续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 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
7 、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本次交易前,大唐电信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100
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法人治 理结构。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仍将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将进一 步健全各项内部决策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保持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有利于大唐电信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 治理结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
公司自上市之日起实际控制人始终为国务院国资委、控股股东始终为电信科 研院。本次交易前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均未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 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的交易情形,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 定的交易情形,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三)本次交易不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不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相关规定。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不涉及发行股份,不适用《重组管理 办法》第四十三条相关规定。
(四)相关主体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 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 的情形
本次重组相关主体(包括公司、标的公司、交易对方及上述主体的控股股东、 间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标的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重大资产 出售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本次交 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情形。因此,相关主体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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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 情形。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 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五)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的规定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 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已在本草案中对相 关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情况进行了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 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为联芯科技转让其持有的瓴盛科技 6.701%的股权,不涉及购买 资产或企业股权的情形,不适用《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 定》第四条之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3、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增强抗风险能 力,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形成新的同业竞争,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要求对相关事项做出明确判断并记载于公司董 事会会议决议记录中,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的规定。
三、本次交易的评估合理性分析
(一)评估方法
企业价值评估的基本方法主要有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资产基础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通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 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收益法中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股利折现法和现金流量折 现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
102
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市场法中常用的两种方法是上市公 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 为基础,评估表内及可识别的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 估方法。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规定,“对于适合采用不同评估方法进 行企业价值评估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本次评估目的是股权转让,由于无法取得与被评估企业类似的股权交易案例 及参考企业,无法取得市场法所需的相关比较资料,因此本次评估不具备采用市 场法评估的客观条件。
通过对被评估企业的调查了解,被评估企业未来预期收益是可以预测并可以 用货币衡量,资产拥有者获得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也可以预测并可以量化,被 评估资产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故此次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由于被评估企业持续经营,被评估对象具有预期获利能力,被评估企业具备 可利用的历史资料,在充分考虑资产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基 础上,在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的同时,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综上,本次评估确定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二)评估假设
1 、基本假设
(1)交易假设
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评估师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 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
(2)公开市场假设
公开市场是指充分发达与完善的市场条件,是一个有自愿的买者和卖者的竞 争性市场,在这个市场上,买者和卖者的地位是平等的,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 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都是在自愿的、理智的而非强制的或不 受限制的条件下进行的。
(3)持续使用假设
该假设首先设定被评估资产正处于使用状态,包括正在使用中的资产和备用
103
的资产;其次根据有关数据和信息,推断这些处于使用状态的资产还将继续使用 下去。在持续使用假设条件下,没有考虑资产用途转换或者最佳利用条件。
(4)持续经营假设
即假设被评估单位以现有资产、资源条件为基础,经营者负责并有能力担当 责任,在可预见的将来不会因为各种原因而停止营业,而是合法、持续地经营下 去。
2 、评估特殊性假设
-
1)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釆用的会计政策和编写本评估报告时所采用的
-
会计政策在重要方面保持一致;
-
2)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的外部经济环境不变,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
-
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无重大变化;
-
3)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所处的行业环境保持目前的发展趋势;
-
4)有关贷款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以及政策性收费等不发生重大
变化;
-
5)被评估单位可持续获得高新企业认定。
-
6)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及不可预见因素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
7)被评估单位完全遵守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其管理层是负责的、稳定的,
-
且有能力担当其职务;
-
8)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和财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
(三)评估模型
1 、资产基础法
-
(1)流动资产
-
1)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
对银行存款、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核实银行对账单余额、银行余额调节表以 及银行账户回函的基础上,以核实后数额确认评估值。
- 2)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
通过核实原始凭证、了解应收预付款项的内容及发生时间,核实账面余额的 数值,并进行账龄分析和变现可行性判断。根据应收账款分类和账龄分析的结果, 并了解对方企业的还款情况、财务状况及资信程度,会计师按中国会计准则的规
104
定并结合具体情况,采用账龄分析法和个别认定法相结合的方法计提坏账准备, 评估人员通过函证及与企业相关人员交谈,认为会计师计提的坏账准备合理地反 映了企业应收款项的实际情况,故以审计计提的坏账准备作为坏账损失额从应收 款项中扣除,扣除后的余额作为应收款项的评估值。
3)其它流动资产
评估人员首先进行总账、明细账、会计报表及清查评估明细表的核对。核实 其入账依据的真实性、合理性等,以经核实后的账面值作为评估值。
4)存货
评估人员首先进行总账、明细账、会计报表及清查评估明细表的核对。其次, 查询企业存货核算流程、内控制度、账面值构成。再次,对主要存货进行抽盘。 在抽盘过程中观察、询问存货的产品种类和品质状况等,并详细记录,和企业提 供的其他资料进行相互印证。在核实的基础上,根据各存货项目的特点确定相应 的评估方法对其评估值进行计算。
对于可正常使用/销售的原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按如 下方法进行评估:
原材料:由于购入日期较近,价格变动不大,按照账面值确认评估值。
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对可正常使用的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主要以核 实企业核算方法,如有不合理费用则扣除不合理费用的方法评估;评估人员通过 了解企业的成本核算的程序和方法,认为企业成本核算真实合理,账面价值基本 反映了该部分价值,以核实后账面值确认为评估值。
产成品(库存商品):金额较小,且由于目前为业务扩张期,销售费率等变 化较大,以核实后账面值确认为评估值。
(2)非流动资产
1)长期股权投资
对控股的各级法人单位,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整体评估,以评估后的股东全 部权益(净资产)价值乘以股权比例确定评估值。
- 2)设备类资产
评估范围内的设备主要是电子设备。根据设备的特点、评估价值类型、资料 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重置成本法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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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电子设备主要是小型设备,一般不需安装,并由供应商负责送货,其重置全 价即是不含税购置价。
电子设备重置全价=设备购置价(不含税)
对于小型设备主要是通过查询评估基准日的市场报价信息确定其购置价。
电子设备成新率的确定:
采用年限法确定其成新率。
3)无形资产
A.对于外购的管理软件及日常办公软件,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
B.对于与收入相关的技术、授权、IP、软件等,按资产组合形式采用收益法 评估。利用收益法进行技术组合的评估涉及三个要素:预期收益额、折现率和受 益年限。
4)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为成都新办公室门禁及监控系统费用,评估人员核实了相关的 资料及会计凭证,并对其摊销情况进行了核查,以核实无误后的账面值确认为评 估值。
5)其他长期资产
其他长期资产为信用卡保证金,在核实银行对账单余额以及银行账户回函的 基础上,以核实后数额确认评估值。
6)长期应收款、使用权资产
评估人员首先进行总账、明细账、会计报表及清查评估明细表的核对。核实 其入账依据的真实性、合理性等,以经核实后的账面值作为评估值。
7)商誉
商誉为联芯科技将手机芯片业务转让给立可芯时,合并成本超过该手机芯片 业务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的差额,可收回金额的预计结果并没有导致确认 减值损失。
(3)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包括应付账款、预收帐款、合同负债、其他应付款、应交税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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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职工薪酬、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等,以审定后的金额为基础,对各项负债 进行核实,判断各笔债务是否是委估单位基准日实际承担的,债权人是否存在, 以基准日实际需要支付的负债额来确定评估值。
2 、收益法
收益法是本着收益还原的思路对企业的整体资产进行评估,即把企业未来经 营中预期收益还原为基准日的资本额或投资额。在收益法评估中,被评估资产的 内涵和运用的收益以及资本化率的取值是一致的。
(1)基本评估思路及计算公式
根据本次尽职调查情况以及根据被评估企业的资产构成和主营业务特点,本 次评估是以企业合并报表口径估算其权益资本价值,主要原因如下:瓴盛科技与 各控股子公司相互业务结合紧密,且对其下属控股公司均采用从上至下的统一管 理,评估人员认为瓴盛科技集团管理较为紧密,可视作一个整体,因此采用合并 口径对瓴盛科技及其控股的长期股权投资单位进行预测,本次评估的基本评估思 路是:
1)对企业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资产和主营业务,按照最近几年的历史经营 状况的变化趋势和业务类型等分别估算预期收益(净现金流量),并折现得到经营 性资产的价值。
2)对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但在预期收益(净现金流量)估算中未予考虑的 溢余性或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单独测算其价值。
3)由上述各项资产和负债价值的加和,得出被评估企业的整体价值,经扣 减有息债务,得出被评估企业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估值模型为: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企业整体价值-有息债务
企业整体价值=经营性资产价值+非经营性资产和溢余资产价值
P’=P-C+D
式中:P’: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P:经营性资产价值
C:经营性付息债务价值
D:非经营性资产、溢余资产价值及负债
其中:经营性资产价值计算公式为:
107
==> picture [197 x 6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Ft:未来第 t 个收益期的公司自由现金流
Fn:未来第 n 年的公司自由现金流
n:第 n 年
t:未来第 t 年
i:折现率(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2)公司自由现金流量
公司自由现金流量采用息前税后自由现金流,预测期自由现金流量的计算公 式如下:
公司自由现金流量=息前税后利润+折旧与摊销-资本性支出-营运资金追 加额
息前税后利润=净利润+税后利息支出
(3)收益期限
本次评估基于持续经营假设,即收益期限为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的无限经营 年期。
(4)预测期
本次评估采用分段法对公司的现金流进行预测。即将企业未来现金流分为明 确的预测期期间的现金流和明确的预测期之后的现金流。根据企业的发展规划及 行业特点,明确的预测期到 2031 年。
(5)折现率
折现率是现金流量风险的函数,风险越大则折现率越大。按照收益额与折现 率协调配比的原则,本次评估收益额口径为公司自由现金流量,则折现率选取加 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
公式:WACC=Ke×[E/(E+D)]+ Kd×(1-T) ×[D/(E+D)]
式中:
E:权益市场价值;
D:债务市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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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权益资本成本 Kd:债务资本成本
T:被评估企业的所得税率
股权资本成本按国际通常使用的 CAPM 模型进行求取:
公式:Ke=Rf+[E(Rm)-Rf]×β+a
= Rf+ Rpm×β+a
式中:
Rf:基准日无风险报酬率
E(Rm):市场预期收益率 Rpm:市场风险溢价
β:权益系统风险系数
a:企业特定的风险调整系数
(6)经营性付息债务
经营性付息债务依据基准日企业付息债务确定,即按基准日企业短期借款确
定。
(7)非经营性资产、溢余资产和负债
我们注意到以收益法计算得到的价值为企业经营性资产产生的价值,并不包 含对企业收益不产生贡献的非经营性资产、溢余资产和负债。因此,需要在确定 企业股东权益价值时加回。
综上,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评估定价原则公允,不存 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未来发展前景的影响分
析
(一)交易完成后的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分析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G11697号), 假设本次交易已经于2020年1月1日完成。交易前公司实际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与 备考报告数据对比如下:
1、本次交易完成后主要财务数据的变动情况
单位:万元
109
| 项目 | 2021 年3 月31 日/2021 年度一季度 | 2021 年3 月31 日/2021 年度一季度 | 2021 年3 月31 日/2021 年度一季度 | 2020 年12 月31 日/2020 年度 | 2020 年12 月31 日/2020 年度 | 2020 年12 月31 日/2020 年度 |
|---|---|---|---|---|---|---|
| 交易前 | 交易后 | 变动比率 | 交易前 | 交易后 | 变动比率 | |
| 总资产 | 309,697.62 | 317,981.29 |
2.67% |
314,041.93 |
322,236.73 |
2.61% |
| 总负债 | 372,799.53 | 372,799.53 |
0.00% |
365,968.92 |
365,968.92 |
0.00% |
| 净资产 | -63,101.91 | -54,818.24 |
13.13% |
-51,926.99 |
-43,732.19 |
15.78% |
| 归属于上市公 司母公司所有 者权益 |
-139,080.57 | -134,874.12 |
3.02% |
-131,187.30 |
-127,025.98 |
3.17% |
| 营业收入 | 8,776.52 | 8,776.52 |
0.00% |
120,721.15 |
120,721.15 |
0.00% |
| 利润总额 | -11,834.62 | -11,765.81 |
0.58% |
-168,793.47 |
-165,477.43 |
1.96% |
| 净利润 | -11,176.02 | -11,107.20 |
0.62% |
-173,763.40 |
-170,447.36 |
1.91% |
| 归属上市公司 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 |
-7,894.37 | -7,859.42 |
0.44% |
-136,381.11 |
-134,697.22 |
1.23% |
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业务不构成影响,本次交易完成后,2020年度上市公 司备考的归属于上市公司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34,697.22万元,较交易前增加 1,683.89万元,主要系备考审阅报告将处置瓴盛科技股权模拟至2020年1月1日完 成,公司2020年度对瓴盛科技持股比例下降,由于瓴盛科技2020年度净利润为亏 损,因此导致模拟后上市公司2020年度对其确认的投资收益反而增加导致;2021 年度一季度上市公司备考的归属于上市公司母公司的净利润为-7,859.42万元,较 交易前增加34.95万元,主要系交易后上市公司对瓴盛科技持股比例下降,瓴盛 科技2021年1-3月为亏损状态,所以上市公司对其确认的投资收益反而增加所致。 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加公司的净资产,优化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改善公司财务状 况。
2、本次交易完成后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情况
| 项目 | 2021 年3 月31 日 | 2021 年3 月31 日 | 2020 年12 月31 日 | 2020 年12 月31 日 |
|---|---|---|---|---|
| 交易前 | 备考 | 交易前 | 备考 | |
| 合并资产负债率(%) | 120.38 | 117.24 |
116.53 |
113.57 |
| 流动比率(倍) | 0.41 | 0.48 |
0.44 |
0.50 |
| 速动比率(倍) | 0.33 | 0.39 |
0.36 |
0.43 |
| 归属上市公司母公司股东的 每股基本收益(元/股) |
-0.0895 | -0.0891 |
-1.5461 |
-1.5270 |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将有所降低,流动比率及速动比率均有所 上升,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财务安全性。
根据《备考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G11697号),本次交易完成 后上市公司2020年备考基本每股收益为-1.5270元/股,较2020年度上市公司实际 每股基本收益增加0.0191元,主要系模拟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归母净利润增加导
110
致。2021年度一季度备考基本每股收益为-0.0891元/股,较2021年度一季度上市 公司实际基本每股收益增加0.0004元,主要系模拟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归母净利 润增加所致。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分析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坚持瘦身健体、提质增效的总方针,以公 司战略定位为方向,以市场发展空间和业务竞争优势为衡量标准,进一步聚焦公 司主业。
(三)本次交易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影响的分析
1 、降低资产负债率,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
由于公司处于产业调整转型时期,再加上市场环境的影响,公司近年来面临 整体经营不利的局面。截至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及2020年12月31 日,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91.84%、75.30%及116.53%,资产负债率较高。为回 笼资金,进一步释放经营活力和经营潜能,上市公司间接控股孙公司联芯科技拟 以公开挂牌征集受让方的方式转让其持有的瓴盛科技有限公司6.701%的股权,以 优化上市公司的整体资产负债结构、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从而维护全体股东 利益。
2 、增强竞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发展方式、速度与动力持续发生变革,总 的特点是缓中趋稳、稳中向好。党的“十九大”开启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 国家新征程,国家建设网络强国和提振实体经济的战略规划实施逐步深入,对我 国信息通信业、特别是核心芯片设计制造等产业的发展带来了积极影响。未来公 司将坚持创新引领,攻关芯片、网络安全等关键技术,主动对接网络强国战略, 深耕 5G 应用、信息通信安全和自主可控,面向重点行业,面向市场需求,布局 技术、标准、产品和服务,守护国家信息通信安全。
通过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大唐电信资产负债结构将得到优化,经营活力 和经营潜能将进一步释放,竞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将得到增强。
(四)本次交易的其他影响
1 、本次交易后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及相应的填补措施
111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 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2015〕31 号)等相关规定,公 司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 情况如下:
( 1 )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情况
根据《备考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G11697 号),本次交易完成 后上市公司 2020 年备考基本每股收益为-1.5270 元/股,较 2020 年度上市公司实 际每股基本收益增加 0.0191 元,主要系模拟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归母净利润增 加导致。2021 年度一季度备考基本每股收益为-0.0891 元/股,较 2021 年度一季 度上市公司实际基本每股收益增加 0.0004 元,主要系模拟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 归母净利润增加所致。
( 2 )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制定的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具体措施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防范可能出现的即期收益被摊薄的风 险,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制定了以下保障措施:
1 )聚焦主业发展
公司将坚持创新引领,攻关芯片、网络安全等关键技术,主动对接网络强国 战略,深耕信息通信安全和自主可控,面向重点行业,面向市场需求,布局技术、 标准、产品和服务,集中资源强化公司核心竞争力,优化上市公司的资产结构, 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公司将围绕主营业务,把促进高质量发展作为根本要求,积极盘活存量资源、 优化增量资源,形成良性循环,进一步提升经营效益,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2 )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 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 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 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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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完善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推动上市公司建立更为科学、持续、稳定的 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 合法权益,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公司章程》中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将充分听 取投资者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切实维护股东依法享有投资收益的权利,体现公司 积极回报股东的长期发展理念。
4 )公司控股股东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 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电信科研院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 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继续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 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 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 该等规定时,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承诺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措施以及本公司 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 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5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 措施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填补即期回 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
4、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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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 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5、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 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 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 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 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 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 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 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 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公司制定的上述措施不等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 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 、本次交易对公司负债结构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经审计的 2019 年财务报告、2020 年度财务报告、立信会计师 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G11697 号),本次交易前后, 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1 年3 月31 日/2021 年1-3 月 | 2021 年3 月31 日/2021 年1-3 月 | 2020 年12 月31 日/2020 年度 | 2020 年12 月31 日/2020 年度 |
|---|---|---|---|---|
| 交易前 | 交易后(备考) | 交易前 | 交易后(备考) | |
| 资产总额 | 309,697.62 | 317,981.29 | 314,041.93 | 322,236.73 |
| 负债总额 | 372,799.53 | 372,799.53 | 365,968.92 | 365,968.92 |
| 资产负债率 | 120.38% | 117.24% | 116.53% | 113.57% |
3 、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未来资本性支出的影响
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间接控股孙公司联芯科技拟以公开挂牌征集受让方的 方式转让其持有的瓴盛科技有限公司6.701%的股权,不涉及上市公司资本性支出 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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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次交易职工安置方案及执行情况
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间接控股孙公司联芯科技拟以公开挂牌征集受让方的 方式转让其持有的瓴盛科技有限公司6.701%的股权,不涉及员工安置问题。交易 完成后,标的公司将继续按照当前相关规章制度,履行原聘任员工的劳务合同。 5 、本次交易成本情况
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税费由相关责任方各自承担、中介机构费用等按照市 场收费水平确定,对上市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较小。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的实施将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 量和盈利能力、改善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符合上市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的影响
本次重组前,上市公司已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 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了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以提高公司运营透明度, 全面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企业之间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保持独立。上市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规则》的要求,继续执行相关的议事规则和工作细则,保证公司治理机制 更加符合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实际情况,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 面:
(一)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
本次交易完成后,控股股东将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依 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利用控股股东身份影响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 和业务等方面的独立性。
(二)股东与股东大会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确保股东大会以公平、公开、公正的方式作出决议,最大限度地保护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公司将通过包括充分运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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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信息技术手段,拓宽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途径在内的各种方 式,确保前述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认定的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投票权。
(三)董事与董事会
上市公司已严格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选聘董事并 组建董事会。董事会的人数和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的要求,确保董事和董事会公正、科学、高效地进行决策,严格保证独 立董事客观公正发表意见,促进董事会良性发展,确保董事和董事会的科学决策 能够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
(四)监事与监事会
本次交易前,公司监事会能够严格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所赋予的权 利与义务,认真履行职责,行使合法职权;公司监事会已制订了《监事会议事规 则》,完善了有关制度;公司监事会能够依据《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定期 召开监事会会议,履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以及公司财务的监督与 监察职责,并对董事会提出相关建议和意见。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 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保障监 事会对上市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 监督的权利,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信息披露与透明度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 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按照 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上市公司将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 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 息。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将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 治理结构,电信科研院承诺将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 面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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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的核查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小米产业基金及烟台智路与上市公司不具有关联关系, 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将继续 参照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制度文件的要求严格履行关 联交易的决策程序,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定价依据充分、合理, 确保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电信科研院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可实际控制 企业(以下统称为“本公司及相关企业”,不含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不会 利用自身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地位谋求上市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 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会利用自身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地位谋 求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相关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将 尽量减少、避免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本公司及 相关企业将与上市公司按照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等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 法程序,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并办理相关内部决策、报批程序,保证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 与上市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 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3、本公司及相关企业将严格避免通过拆借、占用等方式非经营性占用上市 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资金或采取由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代垫款项、代偿债务 等方式非经营性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本公司承诺不利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地位, 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4、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受到损害,本 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本承诺函在上市公司合法有效存续且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期间 持续有效。”
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中国信科已出具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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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可实际控制 企业(以下统称为“本公司及相关企业”,不含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不会 利用自身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地位谋求上市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 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会利用自身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地位谋 求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相关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将 尽量减少、避免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本公司相 关企业将与上市公司按照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等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 程序,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办理相关内部决策、报批程序,保证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上 市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及其 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3、本公司及相关企业将严格避免通过拆借、占用等方式非经营性占用上市 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资金或采取由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代垫款项、代偿债务 等方式非经营性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本公司承诺不利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地位, 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4、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受到损害,本 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本承诺函在上市公司合法有效存续且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期间 持续有效。”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后,不存 在因本次交易导致上市公司新增关联交易的情形。
七、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情况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2010 年 3 月 9 日,大唐电信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大 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并将该制度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2011 年 12 月 23 日,大唐电信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并将《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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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1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大唐电信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主要采取了如下保密措施:
1、大唐电信与交易对方就本次交易进行磋商时,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 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
2、大唐电信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法律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 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并与前述中介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明确约定了保密信息的 范围及保密责任。
3、大唐电信筹划本次交易事项,已制作书面的交易进程备忘录予以妥当保 存,相关人员已在备查文件上签名确认。在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会议中,相关的保 密信息仅限于上市公司、标的公司、交易对方以及为本次交易服务的各中介机构 相关人员知晓。
4、大唐电信多次督导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承担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 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股票。
5、大唐电信将于本次重组报告书披露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申请查询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存在买卖股票 的行为。
(三)股票自查情况
针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上市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 日召开第八届 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及相关事项,于 2021 年 7 月 3 日公告了《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间接参股公司部分股权转让之重大 资产重组预案》,于 2021 年 9 月 8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草案及相关事项,于 2021 年 9 月 9 日公告了《大唐电信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间接参股公司部分股权转让之重大资产重组草案》。上市公司对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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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自查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 瓴盛科技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电信科研院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中国信科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知情人;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等;以及前述自然人的直系家庭 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
上市公司将在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结果后 向交易所提交自查报告和查询结果文件,并进行信息披露。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大唐电信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大唐电信在本次交易中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并采取了相关保密措施,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八、上市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对拟购买资产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问题的核查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及其下属 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
本次交易完成后,除正常经营性往来以外,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 人亦不存在对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及交易标的不存在被控股股东或其他 关联人占用非经营性资金的情形,本次交易也不会产生上市公司及交易标的的非 经营性资金被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况。
九、本次交易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相关情形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 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第五条规定,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不存在各类 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项目申请时应在披露文件中说明不存在未披 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第六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对投资银行类项目的服务对象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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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专项核查,关注其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评级机构等 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 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及相关聘请行为是否合法合规。证券公司应就上述核查 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 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本次交易中,大唐电信除聘请独立财务顾 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依 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 意见》的相关规定。
十、独立财务顾问的内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一)内部核查程序简介
1、全部申报材料编制完毕后,项目组、项目所在业务部门进行初审和复审, 并根据审查结果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和完善。在确认申报材料基本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后,向内核机构提出内核申请,同时就项目的概况、存在的问题和 风险等形成项目报告,提交内核机构。
2、内核机构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认为具备内核条件时,正式启动内 核程序。内核机构指派专业人员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以及业务、财务、 法律等相关重要事项进行核查,并就有关问题与项目组随时沟通。
3、内核机构排定审议项目的内核委员会会议日期和委员名单,项目组将申 报材料分送各委员。
4、内核机构汇总委员和内核人员对申报材料提出的反馈问题并交项目组组 织答复。
-
5、召开内核委员会会议,由项目组对项目进行陈述并对委员提问进行答辩,
-
最后由与会委员以投票方式决定出具同意或否定的内核意见。
6、内核委员会会议投票通过后,项目组根据内核委员会的意见对申报材料 进行最后的修改完善后,由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文件方可加盖公司印章报出。 (二)中信建投证券内核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内核小组于 2021 年 8 月 23 日召开了内核会议,对大唐电信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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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资产重组项目进行了讨论,经全体参会内核委员投票,该项目通过了中信建投 证券内核会议的审核。
十一、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的结论性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作为大唐电信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重 组管理办法》《26 号准则》《财务顾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对本次交易涉及事项进行审慎核查后认为:
-
1、大唐电信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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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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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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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资产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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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4、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评估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 合法权益的情形;
5、本次交易的实施将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改善上市 公司财务状况、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将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电信科研院承 诺将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 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后,不存在因本次交易导致上市公 司新增关联交易的情形;
8、本次交易不会产生上市公司及交易标的的非经营性资金被控股股东或其 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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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间接参股公司部分股权转让之重大资产重组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字盖章 页)
财务顾问协办人签名: 田文明 冯强
财务顾问主办人签名: 李志强 王健 部门负责人签名: 相 晖 内核负责人签名: 林 煊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刘乃生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