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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ang Telecom Technology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1
Aug 2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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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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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之
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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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之
专项核查意见
德恒 01F20210594-6 号
致: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接受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电信” 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大唐电信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 类第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大唐电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对本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及承办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 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专项核查意见仅对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与本次交易有 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 事项发表意见。
3.本所律师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交 易相关方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在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之 前,公司及交易相关方已出具承诺函,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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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
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者,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并承担违反前述承诺 带来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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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大唐电信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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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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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大唐电信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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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承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核 查意见如下:
一、大唐电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一)大唐电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2010 年 3 月 9 日,大唐电信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大 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并将该制度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2011 年 12 月 23 日,大唐电信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并将《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1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二)大唐电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大唐电信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采取了如下保密措施:
1.大唐电信与交易对方就本次交易进行磋商时,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限 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
2.大唐电信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 等中介机构,并与前述中介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明确约定了保密信息的范围及 保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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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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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唐电信筹划本次交易事项,已制作书面的交易进程备忘录予以妥当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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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人员已在备查文件上签名确认。在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会议中,相关的保密信 息仅限于上市公司、标的公司、交易对方以及为本次交易服务的各中介机构相关 人员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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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大唐电信多次督导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承担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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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 买卖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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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大唐电信将于本次重组报告书披露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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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分公司申请查询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存在买卖股票的 行为。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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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唐电信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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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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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唐电信在本次交易中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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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并采取了相关保密措施,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陆(6)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承办律师签 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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