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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ShenLin Pharmaceutical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Jun 1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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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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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规范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 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 营规模的战略,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 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并购重组、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投资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 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收益。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 公司长远发展战略和计划,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和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 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对外投资由公司总部集中进行,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 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投 资活动参照本制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对外投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财务总监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下;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以下,且绝对金额低于5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下,且绝 对金额低于5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以下,且绝对金额低于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下,且绝对金额低于50 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 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总经理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高于5%但低于10%;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比例高于5%但低于10%,且绝对金额高于500 万元但低于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高于5%但 低于10%,且绝对金额高于50 万元但低于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高于5%但低于10%,且绝对金额高于500 万元但 低于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高于5%但低于10%,且绝对金额高于50 万元但低于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交易仅达到前条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 2 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 请豁免适用前条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 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由股东大 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三章 部门职责与分工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指定投资部门为公司专门的对外投资机构,负责公司对外 投资项目的策划,并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项研究、 评估,并负责投资项目的实施、跟踪、管理。公司的市场销售部门、经营管理 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协助投资部门收集、整理投资项目信息,对投资项目进行 研究、评估以及实施、跟踪、管理,并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负责筹措对外投资 项目资金,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 严格的借贷款、收付款手续。
第十三条 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对公司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章程或其他重要法 律文件等的拟定或法律合规性审查。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门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负责对项目的 事前效益进行审计,以及对投资项目进行定期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 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及其管理的证券部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有关信息披露事 宜。
第四章 对外投资决策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由投资部门进行前期管理,在投资项目达成初步意 向后,由投资部门向董事长申请立项,由董事长决定是否予以立项。 项目立项 前,投资部门应充分考虑公司目前的业务发展规模、业务范围以及投资项目的 行业、收益预期,收集相关信息并进行初步分析,提出初步投资建议。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立项后,由投资部门牵头组成项目小组,公司采购、生产、
销售、财务、审计、法律等部门予以配合。必要时,公司聘请外部财务顾问、 审计机构、评估机构或法律服务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协助项目小组的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小组应当从业务、技术、财务、法律等方面对投资项目进行详细 调查和分析,并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应包括项目基本状 况、项目方案、市场销售和生产能力、劳动组织、股权结构、资金来源、成本 预算、财务状况、重大风险、结论等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或专家的意见及建 议,注重对外投资决策的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货币的时间价值、投资风险 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并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 上,选择最优投资方案。
第二十一条 对于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对外投资项目,应进行相应的审计或资产 评估:
(一)如果公司对外投资的交易标的为股权,公司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出 具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 月。
(二)如果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 项的股 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对外投资的交易标的虽未达到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如根据相关规定或 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认为必要的,公司也可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二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具体的投资方案)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 核通过后,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权限与程序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决策机构”)审议批准。决策机构批准对外投资事项前,投资部
门应向决策机构提供与项目有关的资料,接受决策机构及其他有关人士的质 询。
第五章 投资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外投资项目经公司决策机构批准后,由项目小组或决策机构授权 的人员或机构负责具体实施,与被投资单位或其他有关当事人签订相关合同、 协议,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并取得有关投资证明文件、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 凭证。根据项目需要,经董事长审批以后,公司可与被投资单位或其他当事人 草签相关合同、协议,提交公司决策机构批准,并履行其他有关法律手续后方 可生效。在投资合同或协议正式签署并生效之前,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支付投 资款或转移投资资产。
第二十四条 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的重大变更,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根据 本制度审查批准。
第二十五条 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由投资部门进行跟踪和日常管理,并对投资 效果进行评价。公司投资部门应在对外项目实施后三年内至少每年一次向公司 董事会书面报告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方向是否正确,投 资金额是否到位,是否与预算相符,股权比例是否变化,投资环境政策是否变 化,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所述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等。
第二十六条 如因政策环境、法律环境或项目相关利益主体等出现重大变化,导 致项目原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重要参数发生改变,投资部门应对项目未来结果进 行 分析和预测,从而为公司做出放弃项目或对项目投资计划进行部分调整提供 决策依据。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派驻产权代 表,如股东代表、董事、监事、财务总监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便对投资项 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在派驻期间,
产权代表一旦发现与对外投资项目相关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总裁报告,并采 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 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情 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建立对外投资总账的基础上,还应根据对外投资业 务的种类、时间先后分别设立对外投资明细账,定期和不定期地与被投资单位 核对有关投资账目,确保投资业务记录的正确性,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 整。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管理,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 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严禁建立账外账。
第三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审计部门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审核投资 项目的核算情况、投资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财产的保管情况等。
第六章 投资处置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项目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对外投资的收 回、转让、核销等必须依照《公司章程》、本制度及有关制度规定的金额限 制,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执行。对外投资处置的权限参照本制度 第二章关于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执行,计算的标准为拟处置的对外投资当时的 价值。
第三十三条 投资项目终止的,被投资企业依法进行清算时,由公司委派的董事 作为股东代表,投资部门和财务部门派员共同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清算工作。 清 算时,应按国家关于企业清算的有关规定,对被投资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 等进行全面的清查。在清算过程中,应注意是否有抽调、转移资金,私分或变
相私 分资产,乱发奖金和补贴的行为。清算结束后,应注意各项资产和债权是 否及时 收回并办理了入账手续。
第三十四条 公司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投 资的法律文书和其他证明文件。
第三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有关的审批文 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资产 处置的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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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发行证券募集资金使用、重大资产重组 等事项的,应同时遵照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重大资产重组及其他相关规 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由董事会解释。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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