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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rk Horse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Oct 1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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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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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88 证券简称:创业黑马 公告编号:2021-072
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10 月15 日 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 <创业黑马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现 将《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股东大会的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事会会议决议。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 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 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 表净资产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 民币5,000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八)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行为。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 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及其股东都按所享 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 (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六) 项情形的,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 表净资产10%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 民币5,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七)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行为。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 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都按所 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 项情形的,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 二 ) 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 ( 二 ) 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和解散 和清算 ; ( 三 ) 公司章程的修改 ; ( 三 ) 公司章程的修改 ; ( 四 ) 发行公司债券 ; ( 四 ) 发行公司债券 ; ( 五 )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 五 )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 报表总资产 30% 的 ; 报表总资产 30% 的 ; ( 六 )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 ( 六 )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 ( 七 ) 股权激励计划 ; ( 七 ) 股权激励计划 ; ( 八 ) 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 ( 八 ) 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 九 ) 回购股份用于注销; ( 九 ) 回购股份用于注销; ( 十 ) 重大资产重组; ( 十 ) 重大资产重组; ( 十一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 ( 十一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 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 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 交易或者转让; 交易或者转让; ( 十二 ) 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 ( 十二 ) 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 整或者变更; 整或者变更; ( 十三 ) 法律、行政法规、《上市规则》或公司 ( 十三 ) 法律、行政法规、《上市规则》或公司 章程规定的 ,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章程规定的 ,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 ( 包含关联自然人 第七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 ( 包含关联自然人 以及关联法人 ) 发生的交易 ( 公司获赠现金资 以及关联法人 ) 发生的交易 ( 公司获赠现金资 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 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 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 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 以上 ,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以上 ,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5% 以上的关联交易 , 应聘请具有从事证 值 5% 以上的关联交易 , 应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 , 对交易标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 , 对交易标 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 , 并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 , 并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审议。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 ,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 , 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规定 : 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规定 : 一 一 ( )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 ( )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 ( 二 )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 ( 二 )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 关的交易。 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 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 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 人。已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人。已按照本条第一款 和第一百二十二条第 的 ,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一款第(六)项和第(八) 项的规定履行相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 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 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 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的,利率 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 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的。 |
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 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 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 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的,利率 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 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的。 |
|---|---|
|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书面提名,提交股 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按照有 关规定执行。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现任监事会书面提名,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 提名,职工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 |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书面提名,提交股 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按照有 关规定执行。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现任监事会书面提名,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
|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3年; |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3年; |
( 四 )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 四 )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 并负有个人责任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 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 ,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 的 ,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 逾 3 年 ; 逾 3 年 ; ( 五 )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 五 )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 六 )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 ( 六 )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 期限未满的 ; 期限未满的 ; ( 七 ) 被深交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 七 ) 被深交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八 ) 最近三年内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 ;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九 )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 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 该选举、委 情形的 , 公司解除其职务。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 , 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〇六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提名、辞职 第一百〇六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提名、辞职 等事项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 等事项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 有关规定执行。 有关规定执行。 独立董事应独立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 不得 独立董事应独立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 不得 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 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 义务 , 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要 义务 , 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要 求 , 认真履行职责 ,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 尤其 求 , 认真履行职责 ,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 尤其 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 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 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 ,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 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 ,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 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 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 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的独立董事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 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 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公司董事会应当在 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 议进行讨论。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 2 名为独立董事。 3 名为独立董事, 经由股东大会依法选举产 生董事会成员。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 一 ( ) 召集股东大会 , 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 ) 召集股东大会 , 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 二 )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 二 )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 三 )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 三 )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 四 )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 四 )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 案 ; ( 五 )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 五 )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 案 ; ( 六 )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 六 )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 七 )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 七 )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 八 )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 决定公司对外 ( 八 )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 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 九 )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 九 )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 十 ) 聘任或者依照程序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 十 ) 聘任或者依照程序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 ;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 聘任或者解聘 会秘书 ;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 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 并决定其报 公司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 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十一 )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 十一 )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 十二 )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 ( 十二 )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 ( 十三 )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 十三 )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 十四 )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 十四 )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 十五 )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依照程序 ( 十五 )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依照程序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 ( 十六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 十六 ) 制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授予的其他职权。 ( 十七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 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 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 , 应在会议召开 3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与 议 , 应在会议召开 3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与 会人员。 会人员; 但在全体董事没有异议或事项紧急 的情况下,不受上述通知期限的限制,可以 随时通知召开,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 第一百二十二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 第一百二十二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 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就公司发生的购买或 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就公司发生的购买或 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 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 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提 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提 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 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 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 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
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 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 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 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 协议等交易行为的审批与决策程序。 协议等交易行为的审批与决策程序。 董事会的交易审批权限为: 董事会的交易审批权限为: 一 一 ( )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 )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 二 )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 二 )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 超过 1000 万元。 ( 三 )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 三 )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100 万元。 ( 四 )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 四 )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 五 )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 五 )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 万元。 额超过 100 万元。 ( 六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 六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 ( 七 ) 在连续 12 个月内 , 公司与同一关联自然 ( 七 ) 在连续 12 个月内 , 公司与同一关联自然 人发生的或与不同关联自然人就同一交易标 人发生的或与不同关联自然人就同一交易标 的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 的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 的关联交易事项 ; 的关联交易事项 ; ( 八 )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 八 )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 ,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万元以上 ,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0.5% 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 绝对值 0.5% 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 ( 九 ) 在连续 12 个月内 , 公司与同一关联法人 ( 九 ) 在连续 12 个月内 , 公司与同一关联法人 发生的或与不同关联法人就同一交易标的发 发生的或与不同关联法人就同一交易标的发 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 , 且 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 , 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以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以 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 十 ) 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须经股东大 ( 十 ) 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外的担保事项。 会审议通过之外的担保事项。 关联交易应获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 关联交易应获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后 , 提交董事会讨论 ; 独立董事做出 上同意后 , 提交董事会讨论 ; 独立董事做出 判断前 ,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 判断前 ,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 , 作为其判断的依据。属于第(六)项、 问报告 , 作为其判断的依据。属于第(六)项、 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的, 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的,
同一关联自然人或同一关联法人包括与该关 同一关联自然人或同一关联法人包括与该关 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 系的其他关联人。 股东大会的交易审批权限为: 股东大会的交易审批权限为: 一 一 ( )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 )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 ,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 ,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 以较高者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 以较高者 为计算数据 ; 为计算数据 ; ( 二 ) 交易标的 ( 如股权 )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 二 ) 交易标的 ( 如股权 )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 50% 以上 , 且绝对金额超过 计营业收入的 50% 以上 ,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 5,000 万元人民币 ; ( 三 ) 交易标的 ( 如股权 )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 三 ) 交易标的 ( 如股权 )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50% 以上 ,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 净利润的 50% 以上 ,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 元人民币 ; 元人民币 ; ( 四 ) 交易的成交金额 ( 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 占公 ( 四 ) 交易的成交金额 ( 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 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 , 且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 , 且绝 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 ( 五 )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 五 )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 , 且绝对金额超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 , 且绝对金额超 过 300 万元人民币。 过 500 万元人民币。 ( 六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 公司获赠现金 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 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 , ( 六 ) 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审议的担保事项。 以上的关联交易 , 公司须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 , 对交易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 计算。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 (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 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 及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 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 的交易,应累计计算。 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公司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 对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 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在对外披露后提交股 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东大会审议。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 ( 七 ) 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 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 审议的担保事项。 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 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 计算。 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 日不得超过一年。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
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 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公司对外 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 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使用上 对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 述规定。 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 章、规范性文件、本章程或者交易所另有规 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 定的,从其规定。 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 现行有效的监管规则对本章程规定的交易与 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 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权限另有强制性规定或 日不得超过一年。 豁免性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 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公司对外 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使用上 述规定。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本章程或者交易所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 不得对该项 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也不得代理其 决议行使表决权 ,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 董事会会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 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 , 应将该事 的 ,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六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 , 董 第一百三十六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 , 董 事会决定 ;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进行公司的 事会决定 聘任或解聘 ;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 各项工作 , 受总经理领导 , 向总经理负责。 进行公司的各项工作 , 受总经理领导 , 向总 经理负责。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 ,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 名监事组成 ,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 1 名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 监事会应当包括 1 名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 公司职工代表 , 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 公司职工代表 , 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 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 分之一。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工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会提名,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 主选举产生。 | 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民主选举产生。 |
|---|---|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 于”、“多于”、“超过”, 不含本数。 |
| 新增 | 第二百〇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与本章程 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 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 规定执行。 |
特此公告。
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10 月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