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Dark Horse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6, 2021
55667_rns_2021-04-26_c987baed-2c82-401d-ab27-8b09f854c43d.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300688 证券简称:创业黑马 公告编号:2021-022
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4 月26 日召 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现将《公 司章程》修订情况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 原条款 | 修订后 |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520 万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520 万元。 |
|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9520 万股, 均为普通股, 并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9520 万股, 均为普通股, 并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 标的。 |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交易;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 统继续交易。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 标的。 |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
| 原条款 | 修订后 |
|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30%的事 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年度报告; (十七)审议批准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十八)审议《上市规则》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 议的关联交易; (十九)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 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 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 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七)审议公司年度报告; (十八)审议批准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十九)审议《上市规则》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的 关联交易; (二十)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的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 净资产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的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 净资产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
| 原条款 | 修订后 |
|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 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八)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行为。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八)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行为。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及其股东都按所享有的权益提 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项、第(三)项、 第(四)项和第(六)项情形的,豁免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
|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 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 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 说明; (六) 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 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 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 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
|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
| 原条款 | 修订后 |
| (六) 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七)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上市规则》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上市规则》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发行公司债券; (五)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30% 的; (六) 股权激励计划; (七) 法律、行政法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 和清算;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发行公司债券; (五)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 资产30%的; (六)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 股权激励计划; (八) 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九) 回购股份用于注销; (十) 重大资产重组; (十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 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十二)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或者变更;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 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议案除外。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机票。单独计票结果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 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议案除外。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机票。单独计票结果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第七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包含关联自然人以及关 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 |
第七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包含关联自然人以及关 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 |
| 原条款 | 修订后 | |
| 除外)金额在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应聘 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 对 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 并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 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规定: (一)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 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 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已按照 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不论数额大小, 均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应聘 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 对 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 并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 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规定: (一)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 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 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已按照 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不论数额大小, 均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 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 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的,利率不高 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
|
|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 满未逾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 满未逾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总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期 |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 满未逾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 满未逾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总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期 |
| 原条款 | 修订后 |
| 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 司解除其职务。 |
限未满的; (七) 被深交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八) 最近三年内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 (九)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 司解除其职务。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其他 规定的情况下,就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 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等)、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 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 (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 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行为的审批与决 策程序。 董事会的交易审批权限为: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
第一百二十二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其他 规定的情况下,就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 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等)、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 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 (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 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行为的审批与决 策程序。 董事会的交易审批权限为: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
|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 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 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
原条款 修订后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 议; 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 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 主持股东大会; 《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主持股东大会;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 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 (九)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权。 (九)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 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 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 督。 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 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 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续 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续聘。 聘。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选择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中的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选择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中的 一种或几种以及http://www.cninfo.com.cn 作为刊 一 种 或 几 种 以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http://www.cninfo.com.cn)作为刊登公司公告和 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九十六条 释义 第一百九十六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 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 (一) 控股股东, 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 总额50%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总额50%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50%,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 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 (二) 实际控制人, 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 司行为的人。 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 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三) 关联关系, 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 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 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
| 原条款 | 修订后 |
| 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 额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六) 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 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 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 营等);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或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 资权利等); 12. 深圳市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七)关联交易,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 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 本条第(六)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接受劳务; 5. 委托或受托销售; 6.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 项; 8. 中国证监会、深圳市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关联交易事项。 |
特此公告。
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4 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