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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REWAY INTELLIGENT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Jan 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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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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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大地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山大地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明确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 构及其职责权限、实施流程、特殊情形处理、信息披露、财务会计与税收处理、 监督管理等各项内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权限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激励计划草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该 草案,监事会核实激励对象名单,并取得上级审批部门审核无异议、公司股东大 会决议通过后,董事会具体负责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与实施工作,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在董事会指导下进行相关薪酬及绩效的考核。

二、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的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 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 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4、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 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5、本激励计划须经上级审批部门批准,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 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十日)。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 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五日披露监 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6、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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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7、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向 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8、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9、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 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 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登记)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 60 日内,公 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 审议并确定授予日,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 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2、公司聘请律师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独立 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3、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关系。

4、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及认购情况制作限制性股票计划管理名册, 记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予日、《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5、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 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终止 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 计算在 60 日内)。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明确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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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在归属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归属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 励计划设定的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 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归属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2、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需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 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未缴付资金视为激励对 象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 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登记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 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实施情况的公告。

3、激励对象可对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特殊情况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

  • 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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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归属,并失效作废;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归属的,激励对象应当返还 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 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 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 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 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 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 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因免职、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客观原因与企业解 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当年达到可归属条件的,可归属部分 可以在离职(或可行使)之日起半年内进行归属,半年后权益失效;当年未达到 可归属条件的,原则上不再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监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时, 其所有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再归属,并作废失效。

4、激励对象辞职、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约、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 在情况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 失效。

5、激励对象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可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因本激励计划带 来的收益,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3)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反公司员工奖惩管理等相关规定,或严重违

纪,被予以辞退;

(4)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商业和 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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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 6、激励对象出现以下情形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7、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形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业绩考核未达成

若公司满足所设置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相应考核年度考核合格后才具 备当期限制性股票的归属资格,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 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四、信息披露

公司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及《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其他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及 时披露激励计划草案、董事会决议、《法律意见书》、独立董事意见、股东大会决 议、权益具体授予情况、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办 法。

五、财务会计税收处理

(一)股权激励计划会计处理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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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 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每股股份支付费 用,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授予价格。

公司有权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 (二)税务处理

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 它税费。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及其它税费。

六、附则

  • 1、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

  • 2、本办法经上级审批部门审核批准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股权

  • 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山大地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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