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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QING HUAKE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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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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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最 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公司 拟对《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修订如下: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总监、董事会秘书。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总经理、总监、董事会秘书。 | |
| 第十八条 公司经批准采用发起方式设立, 发起人为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科技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高科技总公司")、大庆龙化新实业总公司、大庆龙源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开发总公司、大庆高新区华滨化工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公司股票为8500万股,持有公司股票情况为: | 第十八条 公司经批准采用发起方式设立, 发起人为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科技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高科技总公司")、大庆龙化新实业总公司、大庆龙源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开发总公司、大庆高新区华滨化工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公司股票为8500万股,持有公司股票情况为: | |
| 发起人名称出资形式出资时间股本额(万元)持股数 | ||
| 发起人名称出烧形式出發时间股本額(万元)持股数(万股)尽际函数术产业开发区高科技开发总公司资产2000, 12, 05 | 大压筋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科技开发总公司资产2000.12.0812306.00$\sim$ | |
| 12306.00S364.12大庆龙化额尖业总公司现金2000.12.085033.97 | 大庆龙化新实业总公司现金2000.12.08$\frac{1}{2}$50 | |
| 太庆龙陈石化取货有限公司现金2000.12.065033.97大庆商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开发总公司 | 太庆龙源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现金2000.12.0850$\sim$ | |
| 现金2000.12.085033.97大庆高新区华联化工有限公司现金2000, 12, 05$50,$33.97 |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开发总公司现金2000.12.0850$\sim$大庆高新区华滨化工有限公司 | |
| 奇 计12506.00$500 | 现金2000.12.0850合 计12506.00 |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
|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 |
|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 |
|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 |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 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 |
| 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 ||
| 除上述情形外, 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 |
| 活动。 | 公司债券; | |
|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
| 除上述情形外, 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 |
| (二) 要约方式;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 |
|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 项、第(四) 项情形的,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 项、第(四) 项情形的,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五)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1)本人持股资料;(2)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3)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4)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5) 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一) 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 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二) 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 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三) 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 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四) 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 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
|---|---|
| 地。 | |
|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 |
| 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 |
|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 |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
| 席。 |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常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
| 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 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 | |
| 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 |
| 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股东大会 |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
| 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 | 提案。 |
| 合下列条件: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
|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 | 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
| 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 |
|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 案的内容。 |
| (三) 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 | 后,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己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
|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 案。 |
| 提出提案。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 |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 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 |
|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 | |
| 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 |
| 通知公告后,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 |
|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 |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 |
| 十三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 |
| 决议。 | |
|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 | |
| 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 |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采用累计投票制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采用累计投票制选举或更 |
| 选举或更换, 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 |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 |
| 其职务。 |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 董事任期从就任当日起计算,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 | |
| 董事任期从就任当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 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
|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 |
| 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 定,履行董事职务。 |
|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 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
|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 担任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 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
| 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 |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 |
|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 | 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监等高级管理 |
|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sum_{i=1}^n\sum_{j=1}^n\frac{1}{j!}\sum_{j=1}^n\sum_{j=1}^n\frac{1}{j!}\sum_{j=1}^n\sum_{j=1}^n\frac{1}{j!}\sum_{j=1}^n\frac{1}{j!}\sum_{j=1}^n\frac{1}{j!}\sum_{j=1}^n\frac{1}{j!}\sum_{j=1}^n\frac{1}{j!}\sum_{j=1}^n\frac{1}{j!}\sum_{j=1}^n\frac{1}{j!}\sum_{j=1}^n\frac{1}{j!}\sum_{j=1}^n\frac{1}{j!}\sum_{j=1}^n\frac{1}{j!}$
$\mathcal{A}^{\mathcal{A}}=\mathcal{A}^{\mathcal{A}}$
$\mathbf{v}$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与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与会董事签字。 |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及总监若干名, 党委对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 或者向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 党委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 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由董事会聘仟或解聘。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 由董事长提名,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及总监若干名, 党委对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 或者向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 党委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 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总经理、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7公上决击炭矿 《八二英史》 44卦(二) 40万元元)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除上述内容外, 《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kappa$
$\sim$ $\approx$
本修正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
过后生效。
$\mathcal{F}=\mathcal{F}^{\mathcal{F}}$
$\frac{\partial}{\partial t} \frac{\partial}{\partial t} \left[ \frac{\partial}{\partial t} \right] \cdot \left[ \frac{\partial}{\partial t} \right] \cdot \left[ \frac{\partial}{\partial t} \right] \cdot \left[ \frac{\partial}{\partial t} \right] \cdot \left[ \frac{\partial}{\partial t} \right] \cdot \left[ \frac{\partial}{\partial t} \right] \cdot \left[ \frac{\partial}{\partial t} \right] \cdot \left[ \frac{\partial}{\partial t} \right] \cdot \left[ \frac{\partial}{\partial t} \right] \cdot \left[ \frac{\partial}{\partial t} \right] \cdot \left[ \frac{\partial}{\partial t} \right] \cdot \left[ \frac{\partial}{\partial t} \right]$

$\infty$ , $\sim$ , $\frac{1}{3}$ , $\frac{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