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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QING HUAKE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5
May 7,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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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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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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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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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监 事 ............................................................ 2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 3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通知和签到 ............................................ 4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与出席 ............................................ 4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议事及表决 ............................................ 5 第七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 6 第八章 监事会决议 ........................................................ 6 第九章 附则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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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运作,完善监督机制,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监事会 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规则。本公司全体监事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 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监 事
第三条 公司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 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 《公司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提出候选人名单,经出席股东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 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七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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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任职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继续担任监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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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连续两次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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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任职期内有重大失职行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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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担任监事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原因,公司不得随意撤换监事。
第八条 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失职行为,由监事会制定具体的处罚办法 报股东大会讨论通过;有严重失职行为的,将移交有关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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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对公司存在的重大问题,没有尽到监督检查的责任或发现后隐瞒不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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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对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未严格审核而发生重大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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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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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泄露公司机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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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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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由公司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
第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
第十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 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监事会应当尽快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 东大会未就监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监事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十一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 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 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 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 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二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 席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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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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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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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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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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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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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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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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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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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根据规定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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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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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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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通知和签到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3 日之前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 方式通知所有董事。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按监事留存于公司的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 随时通知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条 监事会召开监时会会议,应按本章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监事,并提供 足够的资料。当2 名或2 名以上的监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延期召开监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监事会应予采纳。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由董事会秘书协助监事会主席发出。可以 采取电传、电报、传真、邮件或专人递送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必须亲自签到,不可以 由他人代签,会议签到簿和会议其它文字材料一起存档保管。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与出席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 履行职务时,可以指定一名监事代为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无故不履行职责, 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共同推荐一名监事负责召集 会议,并由该名监事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 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书应于会议召开前交送会议主持人。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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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召开监时会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会议并向监事会陈述有关事项或回答有关问题。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议事及表决
第二十八条 监事均有权提出监事会议案,但是否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由主席确定; 如监事提出的议案未能列入监事会议程应向提案监事作出解释,如提案监事仍坚持要求列 入议程,则应当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临时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 的议程进行;对议程外的问题可以讨论,但不能作出决议。
第二十九条 列入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或决定,在进行表决前,应当经过认真审 议讨论,监事可以自由发言,监事也可以书面报告形式发表意见。
第三十条 监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 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 出决议。
第三十一条 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票作为公司档案由董 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
第三十三条 在监事对议案中的某个问题或某部分内容存在分歧意见的情况下,可单 独就该问题或该部分内容的修改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该修改事项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 过。监事会应对按照表决意见即席修改后的议案再行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组织制作监事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该至少包括如下内 容:
(一)监事会届次、召开时间及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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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事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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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需要审议表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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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赞成、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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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表决票应该由会议记录人负责清点;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 定监事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 行清算;如果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 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验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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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 管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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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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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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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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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事发言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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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八章 监事会决议
第四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决议,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监事会定期会议决议与临时会议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监 事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与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 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修改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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