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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QING HUAKE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Dec 21,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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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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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五届董事会 2012 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12月21日

| 目 | 录 |
|---|---|
| 第一章 | 总则2 | |
|---|---|---|
| 第二章 |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3 | |
| 第三章 | 职责和权限4 | |
| 第四章 | 审计工作程序6 | |
| 第五章 | 责任与奖惩8 | |
| 第六章 | 附则9 |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监督和评价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分公司的财务收支情况,规范经济 活动和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公司完善自我约束机制,防范经营风 险,提高公司整体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 的规定》、《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 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基 本内部控制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 公司内部规章办法,对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 管理的适当性、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和 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审计监督和评价 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 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 规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 专业人士。
第六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受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领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管 理办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 整性、内部控制办法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备专职 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不少于三人,内部审计人员 应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 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本单位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办法,内部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 事项或与被审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国内部 审计准则及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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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预。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规章办法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忠于职守,坚 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客观地披 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泄露秘密。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接受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 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计监察部对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的以下事项 进行审计:
(一)公司的财务收支会计核算工作;
(二)公司的财务计划、财务预算、决算;
(三)公司的融资、扩股、经济担保事项;
(四)内部控制办法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
(五)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六)对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含更改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
(七)公司招投标、经济合同执行情况;
(八)对严重违反法规和公司规章办法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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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九)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决定,对公司各部门及各分 公司的离任经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十)配合上级审计机关及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审 计;
(十一)完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审计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监察部在自身审计力量不足时,向审计委员会 提出申请,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公司外部审计机构 或其他独立专业审计机构协助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十七条 审计监察部有权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灵 活安排审计项目的范围、深度和时间,对发现的重大风险,有权 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监察部的职权: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时报送计 划、预算、决算、财务报表(季报、半年报、年报)和有关文件 资料等;
(二)审核凭证和账簿,检查资金和资产,查阅相关文件和 资料;
(三)参加被审计部门或分公司的审计事项、经营管理方面 的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并索

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五)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六)对阻碍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和账册的行为, 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有采取临时措施、封存资料和账册的 权利;
(七)提出审计整改要求,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建议以及纠 正、处理违反财务办法以及法律、法规的意见;
(八)核查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组织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开展内控自我评价工 作,并负责编写《内控自我评价报告》,参与内控手册的修订。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审计监察部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董事长批准 后实施。按照董事长的要求,开展公司及各分公司的离任经理人 员的离任审计及其他舞弊等专项审计工作。
第二十条 具体审计程序
(一)对于专项审计事项,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提前通知审 计部门,以便制定专项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工作计划报董事长批 准后实施。
(二)实施具体项目审计,应拟订审计方案,确定审计范围、 内容、方式和时间等有关要求,并于实施审计前编制通知,通知 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并提供必要的工作 条件。

(三)根据确定的审计事项,审计监察部审计人员进行审计 时,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部门或分公司的情况,采用抽样审计、 观察、询问、函证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审计证据,做好审 计工作记录,保证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审计记录的 事实应获得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确认。分析审计证据,对其经营 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作出审计 结论。
审计监察部部长负责审核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做到客观 公正、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把控审计项目的执行效 率和效果。对审计工作中的重要审计事项和问题,应取得有关证 据材料,对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及时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口头或书 面改进建议,并根据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审计情况通报。
(四)审计终结后,审计监察部应在15日内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要经审计成员集体讨论,并在审计报告上签字,同时按 有关规定征求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当 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监察部, 被审计单位未提出书面意见,可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审计报 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审计的目的、范围、内容、时间、方式及有关情况。
2、与审计有关的事实。
3、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法。
4、审计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

5、必要时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的反馈意见。
(五)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报送公司董事长审 批,根据董事长指示的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
(六)将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决定 如有异议,可以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董事长提出书面申 诉,董事长接到申诉15日内根据权限做出处理。对不适当的处理 决定,审计监察部复审确定并提请董事长批准后予以纠正。申诉 期间,在未做出新的决定前,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特殊情 况,经董事长审批后,可以暂停执行。
(七)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以 书面形式报告执行结果。
(八)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后续审计,督促检查审计意见的采 纳和审计意见的执行,对重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对不执行 审计决定或逾期不纠正的单位,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 审计监察部在审计事项结束后,按公司档案管理 的相关要求,定期将审计档案移交公司档案室,各种审计档案保 管期限不得低于10年。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 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
第五章 责任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由于内部审计人员未严格按照要求实施审计程 序,过失或主观故意造成审计结论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具体审 计人员、审计负责人必须承担审计责任,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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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报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由于被审计单位故意隐瞒而导致提供资料不 真实、不准确、不完整造成审计结论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将由 提供不实、不准、不全资料的被审计单位具体经办人、单位负责 人承担主要责任,具体审计人员和审计负责人可减轻或免于处罚。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 拒绝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或者报复陷害 内部审计人员的,公司将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 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 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将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 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将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章程相悖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 时亦同。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2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