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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QING HUAKE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7

Jun 27,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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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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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00 二 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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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接待和推广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人员配置⋯⋯⋯⋯⋯⋯⋯⋯⋯⋯⋯⋯⋯⋯⋯⋯⋯ 第三章 接待和推广工作的行为规范⋯⋯⋯⋯⋯⋯⋯⋯⋯⋯⋯⋯⋯⋯⋯⋯⋯ 第四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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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规范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和 管理,加强公司的推广以及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 平信息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一对一沟通、电话 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新闻采访和报道等活动,加强与投资者 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能在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接待和推广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公司工作人员在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 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

二、合规披露信息的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主板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和推广的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三、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不得有虚假记 载和误导性陈述。

四、保密的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 公开重大信息。

五、高效低耗的原则。在进行接待和推广的工作中,公司应充分注意提高工作效率,降 低接待和推广的成本。

六、有效沟通的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 形成良性互动,注重成效。

第三章 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人员配置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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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具体完成接待和推广工作。

第六条 公司从事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 一、全面了解公司情况;

  •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律法规,了解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 四、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修养,品行端正,诚实守信。

第四章 接待和推广工作的行为规范

第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 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 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 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 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十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 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一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 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二 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 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三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 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 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 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 三、承诺在任何的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或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

  • 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 四、承诺在任何的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或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

  • 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 五、承诺任何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或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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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或新闻稿等文件。发 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 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 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五条 必要时,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 披露。

第十六条 必要时,公司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 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 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 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八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 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 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 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与以下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 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

  • 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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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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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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