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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QING HUAKE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6
Jun 30,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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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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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06 6 29 年 月 日 200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事 第三章 监事会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召开及表决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运作,完善监督机制,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监事会工 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06 年修订本)》、《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规则。本公司全体监事应当遵守本规则的 规定。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 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监事
第三条 公司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 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 《公司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 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提出候选人名单,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 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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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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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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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任职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继续担任监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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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连续两次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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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任职期内有重大失职行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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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担任监事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原因,公司不得随意撤换监事。
第八条 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失职行为,由监事会制定具体的处罚办法报 股东大会讨论通过;有严重失职行为的,将移交有关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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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对公司存在的重大问题,没有尽到监督检查的责任或发现后隐瞒不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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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对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未严格审核而发生重大问
题的;
( 三 ) 泄露公司机密的;
( 四 )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的;
( 五 ) 由公司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
第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
第十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 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监事会应当尽快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 大会未就监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监事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十一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 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 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 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 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二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三章 监事会
第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 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 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五)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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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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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根据规定对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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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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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召开及表决程序
第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应 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送达全体监事。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含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期限,事由 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监事会议事以监事会会议的形式进行。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或不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履行职务。监事会 会议应由三名以上监事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并由委托人签名和盖章。代 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第二十条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通过决议,须经 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与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 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