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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QING HUAKE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2
Aug 9,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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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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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材料 第二项议题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 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为公司业务活动的监督机构。 第三条 监事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监事会应向 全体股东负责,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章 监事会产生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三人,公司职 工代表二人。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股东担任的 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或更换。
第六条 《公司法》第57 条、58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 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公司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 当监事会因换届选举尚未产生新一届监事会时,原监事会 的人员应继续履行其职责,直至新一届监事会产生为止。 第八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 由其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监事会主席由全部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之决议选举和罢免。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的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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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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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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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者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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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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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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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 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予以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通知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 议期限,事由及议题,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在正常情况下由主席决定召开会议 的时间、地点、内容、出席对象等。会议通知由主席签发,由监事会联 系人负责通知各有关人员并做好会议准备。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按以下形式送达全体监事:
-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监事;
(二)临时监事会会议召开三日前以书面、电话、传真形式通知全 体监事。 第十五条 参加会议的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在开会日期的前两 天告知联系人是否参加会议。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议事范围
第十六条 监事议事以监事会议的形式进行。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 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以上定期会议。分别在公司公 布上一年度报告、中报的前两日内召开,审议相关报告和议题。
第十八条 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会主 席召开临时监事会,是否召开由监事会主席确定。但经两名以上(含两 名)的监事提议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必须召开。监事会会议因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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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监事出 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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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第二十条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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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监事职责。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 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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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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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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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被邀请参加监事会议人员应参加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议事的主要范围为: (一)对公司董事会决策经营目标、方针和重大投资方案提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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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二)对公司中期、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方案和披露的报告提出 意见; (三)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提出审查、监督意见; (四)对董事会决策重大风险投资、抵押、担保等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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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六)对公司董事、总经理等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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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公司章程》,损害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 见; (七)监事换届、辞职,讨论推荐新一届监事名单或增补名单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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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 (八)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及其他待遇。
- (九)其他有关股东利益,公司发展的问题。
第六章 监事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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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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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应委托其他监事代为主持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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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两名以上监事要求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的,则应当采用记名投票方 式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表决分为同意和反对两种,一般不能 弃权。如果弃权必须申明理由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的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并由出席会 议的监事签字。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二十七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做出的决议承担责任。如监事会决议 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而使公司受到严重经济损失的,对该 决议在表决时同意并在决议上签字的监事应对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反对或提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 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做出的每项决议应指定有关监事执行或监督 执行,并记录执行情况,在下次监事会上报告执行结果。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应将监事会决议和 会议纪要交至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备案,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公告。
第七章 监事会的记录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 种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会 议记录保管期限至少为十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授权监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 程》的修改,修订本规则,报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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