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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QING HUAKE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07
Jun 27,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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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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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华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00 二 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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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华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后配股、增发等再次发行股票)以及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投 资者或特定对象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立即按照募股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三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董事会 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 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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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在银行设立专用帐户存储募集资金,对募集资金实行集中存放。 第八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且根据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 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帐户的,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帐户存储原 则的前提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帐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履 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 用计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主管经理签字后报财务部,由财务部经办人员审核 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签字后予以付款,凡超过董事会授权 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条 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投资部门要细化具体 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财务部提供具体工作进度计 划。
第十一条 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要素影响,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划进度完 成时,必须公开披露实际情况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应与公司募股说明书承诺的项目相一致,原则 上不能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时,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并依照法定程序报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规定及时公告披露以下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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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董事会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原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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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董事会关于新项目的发展前景、盈利能力、有关风险提示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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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项目涉及收购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比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
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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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当比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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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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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股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的 承诺相比较,出现以下变化的,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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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放弃或增加募集资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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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募集资金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变化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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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应将有关材料报相关证 券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公司可以用闲 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不得 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 司债券等的交易,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不超过半年。
以上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超过本次募集资金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 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 荐人需单独发表意见并披露。
第十六条 禁止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 用募集资金。
第十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 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行为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 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抵押贷款、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投资。
第十八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超过项目投资计划所需要资金的部分,经公司董 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批准后,可作为公司补充流动资金或其他项目投资的后备资金。
第四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 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专题审计,并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汇报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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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 情况,并在年度报告中作相应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 项审计。
第二十条 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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