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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QING HUAKE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1
Dec 21,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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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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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华科 201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泽言 法律意见书
编号:泽律会字[2011]第021 号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黑龙江泽言律师事务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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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华科 201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泽言 法律意见书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泽言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大庆华科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1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及《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以及《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出具。
本所律师根据知悉的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 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判断,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1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通知及公告
经核查,公司于2011年11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1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 议公告》及《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第三次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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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华科 201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泽言 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并向全体股东发出于2011 年12月21日上午10:00召开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 告中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并按《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 对所有事项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会议召开
2011 年12 月21 日上午10:00,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在黑龙江 省大庆市大庆华科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经董事会推举,由公司 董事施铁权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所律师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证明、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资料的审查, 证实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4 人,代表股数8266.03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3.76%。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核查结果,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上述各股 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之外,还包括公司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所列的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增补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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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华科 201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泽言 法律意见书
会议对上述议案的两项内容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逐次逐项进行 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增补董事的议案》:
-
1.选举王一民先生为公司董事;赞成票8266.03 万股,反对
-
票0 股,弃权票0 股。
-
2.选举耿金波先生为公司董事;赞成票8266.03 万股,反对
-
票0 股,弃权票0 股。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四、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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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华科 201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泽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
此为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 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黑龙江泽言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王泽敏 经办律师:孙雪峰 负 责 人:王泽敏 年12 月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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