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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QING HUAKE CO.,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01

Nov 30,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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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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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潮互联资讯

**大庆华科: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01-11-30 23:18   

关于大庆华科(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重要提示

为了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大庆华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公司

发起人之一――大庆龙化新实业总公司购买粗碳五、粗碳九、乙腈废水等原材

料。

北京中兴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受大庆华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的委托,担任本项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对关联交易有关各方负责的

态度,依据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旨在对本项关联交易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本项关联交易的有关各方大庆华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庆龙化新实

业总公司已保证向本项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北京中兴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责任公司提供的一切为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需资料具有真实性、完整性。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发表的意见以上述资料为合理的依据和基准,并假

设交易的各方当事人全面履行交易协议。

一、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的含义如下:

大庆华科:指大庆华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龙化新公司:指大庆龙化新实业总公司。

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项关联交易:指大庆华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从大庆龙化新实业总公司

购买粗碳五、粗碳九、乙腈废水等原材料。

元:指人民币元。

我公司、报告人:指北京中兴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二、绪言

受大庆华科的委托,我公司承担本项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项关联

交易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本报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有关各方提供的股东会决议、董

事会决议、审计报告等制作,旨在对本项关联交易作出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价。

同时本独立财务顾问特作如下声明:

1、本独立财务顾问除受聘担任大庆华科定期会计报表审计的会计师外,与

本次购销活动及有关各方无任何利益关系;

2、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项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及其对于全体股东是否公

平合理发表意见;

3、本独立财务顾问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4、本独立财务顾问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报告不构成对大庆华科的任何投资

建议,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

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另外,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大庆华科董事会发布的关于本项关联交易

的公告。

三、关联交易的有关当事人及关系

(一)大庆华科

大庆华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大庆华科是由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科技开发总公司作为主发起人,

联合大庆龙化新实业总公司、大庆龙源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大庆高新技术开发

区建设开发总公司、大庆开发区华滨化工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1500万元,注册地址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街6

号,法定代表人万志强,主营业务生产、销售精细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计

算机及软件,电子产品、仪器仪表,销售石油化工产品(国家有转项规定的除

外),建筑材料;生产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

(二)大庆龙化新实业总公司

大庆龙化新实业总公司成立于1992年,注册资本5420万元,注册地址大

庆龙凤区卧里屯兴化村,法定代表人赵庆范,经济性质为集体企业,主营范围

工业加工、安装施工、劳务输出及商饮服务等。本项交易发生期间持有大庆华

科33.97万股,占总股本的0.3%。

(三)关联方关系

本项交易的购买方为大庆华科,出售方为龙化新公司,龙化新公司为大庆

华科的发起人之一,持有大庆华科0.3%的股权,并在大庆华科派有董事,因此

本项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四、本次关联交易的有关事项

(一)交易标的

粗碳五、粗碳九、乙腈废水。2000年该项交易不含税金额为13214万元。

(二)交易目的

大庆华科用粗碳五、粗碳九、乙腈废水生产精制碳五、树脂、芳烃、乙腈

等产品。

(三)本次关联交易原则

1、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

2、交易价格以成本为基础、参考市场类似商品价格并协商一致的原则;

3、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原则。

(四)交易定价

由交易双方协商一致,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

(五)交易支付方式

经大庆华科与龙化新公司协商,每月为一个结算周期,按当月价格当月用

量结算。

以上交易事项,各方已签订协议,大庆华科于2001年10月31日发布首届

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批准并公告。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对本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建立在以下假设前提之下;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和完整性;

2、本次交易不存在其他障碍,能够顺利进行;

3、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4、交易双方所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

5、无其他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本次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分析

1、本项关联交易已由大庆华科2001年10月27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

在对本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没有参加表决。

2、2001年10月27日大庆华科与龙化新公司签定了关于本项关联交易的

《购销协议》。

(三)对本次关联交易公平性的评价

1、本项关联交易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大庆华科章程的有关规定作出的,

维护了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项关联交易所涉及原材料购买价格是以合理的成本为基础,参考市场

类似商品价格并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的,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

了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提请大庆华科和投资者注意的事项

(一)大庆龙化新实业总公司是大庆华科乙腈、树脂、芳烃商品原材料的

唯一供应商,应注意大庆龙化新实业总公司经营状况对大庆华科的影响。

(二)我国证券市场目前尚处于发展过程的初级阶段,股票价格波动幅度

较大,偏离投资价格的情况在所难免,投资股份公司的收益与风险并存,广大

投资者应正视这种关系,进行理性投资。

七、备查文件

1、大庆华科2001年10月27日召开的董事会决议;

2、大庆华科与龙化新公司签订的《购销协议》;

3、大庆华科关联交易事项公告。

北京中兴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200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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