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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QING HUAKE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3
Sep 23,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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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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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海天庆城律见字[2013]第050 号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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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华科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海天庆城 法律意见书
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
关于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下称“本所”)接受大庆 华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大庆华科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出具。
本所律师根据知悉的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 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并据此进行了必要判断,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通知及公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3 年8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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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华科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海天庆城 法律意见书
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并向全体 股东发出于2013年9月20日上午10:00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公告中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并按《股东大会规则》 有关规定对所有事项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会议召开
2013年9月20日上午10:00,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在中国大庆市大 庆华科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徐永宁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所律师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资料的审查,证实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4 人,代表股数8266.03 万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3.76%。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核查结果,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上述各股东 及委托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均合法有效。
-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之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所列的以下二项议案进行了审议:
1、审议《选举袁金财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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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华科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海天庆城 法律意见书
2、审议《选举邢继国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 下:
1、审议通过了《选举袁金财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8266.03万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无回 避票。
2、审议通过了《选举邢继国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8266.03万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无回 避票。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议案均获表决通过。
四、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
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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