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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QING HUAKE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05
May 26,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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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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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华科:二○○四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05-05-26 06:52
黑龙江泽言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二○○四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下称《规范意见》
)规定,黑龙江泽言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委托,指派王艳梅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以及《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
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查。
本所律师根据知悉的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对公司提供的
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判断,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规范意见》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人员资格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
股东大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资料是真实、完整的。本法律
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掌握的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发表的法
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必备法律文件予
以公告,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于2005年4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
司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4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并向全体股东发出于2005年5月25上午9:00召开
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司董事会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并按《规
范意见》有关规定对所有事项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所律师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法人股股东的股东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资料的审查,证实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
代理人共4名,代表股份85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73.91%。本所律师基于上述核查
结果,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上述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均合
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之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所列的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审议《200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0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0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200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审议《关于预计公司200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的议案》;
6、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7、审议《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8、审议《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9、审议《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0、审议《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11、审议《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12、审议《关于续聘北京中兴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2005年度财务
审计的议案》。
会议对上述十二项议案以记名的方式逐次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0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赞成票8500万股,反对票0股,弃权
票0股;
2、审议通过了《200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赞成票8500万股,反对票0股,弃权
票0股;
3、审议通过了《200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赞成票8500万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
0股;
4、审议通过了《200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赞成票8500万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
0股;
5、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200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的议案》;赞成票
8466.03万股,回避票33.97万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赞成票8500万股,反对票0股,
弃权票0股;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赞成票8500万股,反对
票0股,弃权票0股;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赞成票8500万股,反对票
0股,弃权票0股;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赞成票8500万股,反对票
0股,弃权票0股;
10、审议通过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赞成票8500万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
0股;
11、审议通过了《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赞成票8500万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
股;
12、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北京中兴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2005年
度财务审计的议案》;赞成票8500万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四、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和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
经办律师: 王艳梅
黑龙江泽言律师事务所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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