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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qin Railway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0
Apr 2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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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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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联系方式:010-83939233 保荐代表人姓名: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万健 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16层 国泰君安证券 保荐机构名称 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10-83939259 保荐代表人姓名: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赵鑫 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16层 被保荐公司名 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63号)核准,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大秦铁路”)于2020年12月14日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 额320.0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100.00元/张,共计32,000万张,募集资 金总额为人民币320.00亿元,并于2021年1月15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保荐机构”)作为 大秦铁路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负责对大秦铁路进行持续督导工 作,持续督导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国泰君安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 检查等方式对大秦铁路进行持续督导,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国泰君安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 序号 | 工作内容 | 持续督导情况 |
|---|---|---|
|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 作计划 |
保荐机构已建立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 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
1
| 序号 | 工作内容 | 持续督导情况 |
|---|---|---|
|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 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保荐机构已与大秦铁路签订保荐协 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 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 所备案 |
| 3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在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通过日常 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 查等方式,对大秦铁路开展了持续督 导工作,其中于2020年12月28日对 大秦铁路进行了现场检查 |
| 4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 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 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经保荐机构核查,2020年度持续督导 期间,大秦铁路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 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
| 5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 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 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 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 |
经保荐机构核查,2020年度持续督导 期间,大秦铁路或相关当事人无违法 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
| 6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 券交易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在持续督导期间,大秦铁路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 7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经保荐机构核查,大秦铁路依照相关 规定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公司章 程》、三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要 求 |
| 8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 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 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 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 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保荐机构对大秦铁路内控制度的设 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 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有效执 行,可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
| 9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保荐机构督促大秦铁路严格执行信息 披露制度,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文 件进行了审阅,确认2020年度信息披 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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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工作内容 | 持续督导情况 |
|---|---|---|
| 10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 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 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 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 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保荐机构对大秦铁路的信息披露文件 及其他相关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 阅,大秦铁路积极配合了保荐机构的 相关审阅工作,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
| 11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 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措施予以纠正 |
经保荐机构核查,2020年度持续督导 期间,大秦铁路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未发生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 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
| 12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经保荐机构核查,2020年度持续督导 期间,大秦铁路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事项的情况 |
| 13 |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 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 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 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
经保荐机构核查,2020年度持续督导 期间,大秦铁路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 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 的情况 |
| 14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作出 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一)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相 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 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 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 《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 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持续督 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 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经保荐机构核查,2020年度持续督导 期间,大秦铁路未发生相关事项 |
| 15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质量 |
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 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 求,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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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工作内容 | 持续督导情况 |
|---|---|---|
| 16 |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 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 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 进行专项现场核查;(一)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 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 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 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 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
经保荐机构核查,2020年度持续督导 期间,大秦铁路未发生相关事项 |
| 17 | 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 市公司资源的制度 |
经保荐机构核查,2020年度持续督导 期间,大秦铁路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 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的制度,未发 生该等事项 |
| 18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 项,并发表意见 |
经保荐机构核查,2020年度持续督导 期间,大秦铁路不存在违规为他人提 供担保的事项 |
| 19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 承诺事项 |
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持 续关注大秦铁路募集资金的专户存 储、募集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 实施等承诺事项,并出具了关于大秦 铁路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
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国泰君安对大秦铁路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 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信息披露 进行了比对。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大秦铁路已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 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 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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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在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内,保荐机构未发现大秦铁路存在《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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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我我我我我我我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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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 健 赵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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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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