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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qin Railway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6
Dec 21,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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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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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材料
董事会办公室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
目 录
- 一、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程 二、会议审议议案:
议案一、关于与中国铁路总公司签署<综合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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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程
时 间: 现场会议时间 2016 年 12 月 30 日 14 点 30 分;
为保证会议按时召开,现场登记时间截至 14 点 20 分。
地 点: 山西省太原市建设北路小东门街口 196 号太铁广场
主 持 人: 董事长赵春雷先生
记 录 人: 董事会秘书黄松青先生
会议议程:
一、清点股东人数及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确认会议有效性; 二、宣布大会正式开幕;
三、审议有关议案;
四、投票表决,统计表决结果;
五、宣读投票表决结果;
六、宣读《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
七、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
-
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八、会议主持人宣布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闭幕。
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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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关于与中国铁路总公司签署 < 综合服务框架协议 > 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铁路运输业务具有“全程全网”的特性,各铁路运输企业之间均必须进行相互配 合。自公司成立以来,日常运输工作中,公司与其它铁路运输企业间需相互提供运 输服务、运输相关服务、专项委托运输服务及其他服务等。
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3】47 号), 公司实际控制人原铁道部实施“政企分开”,其所属的 18 个铁路局(含太原铁路局、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3 个专业运输公司及其他企业的权益划入新组建成立的中国铁 路总公司。因中铁总不具有原铁道部的政府属性,在所有与改革有关的一切必要手 续及程序正式完成之后,根据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中铁总及其附属公 司(包括实体)由此成为本公司关联方,公司与中铁总及其下属单位因铁路运输业 务持续发生的相关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与中铁总及其下属企业间因路网相互使 用、提供服务等产生的交易,沿用相关政府部门制定的定价原则,适用于包括公司 在内的各相关铁路运输企业。公司经营环境未发生实质变化。
为进一步规范关联交易事项,2016 年 12 月 1 日,本公司与中铁总签订《综合服 务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公司与中铁总及其下属企业间的运输服务、 运输相关服务、专项委托运输服务及其他服务等交易纳入《框架协议》。自该协议生 效起,公司与控股股东太原铁路局间既有的后勤服务、委托运输等日常关联交易事 项亦纳入该《框架协议》。详见 2016 年 12 月 3 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大 秦铁路关于签订<综合服务框架协议>的公告》(临 2016-040)。
独立董事意见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意见详见 2016 年 11 月 30 日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四届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请大会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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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中国铁路总公司与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服务框架协议》
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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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总公司与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综合服务框架协议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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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条 定义 .......................................................................... - 1 - 第二条 综合服务内容 ............................................................ - 1 - 第三条 承诺和保证 ................................................................ - 4 - 第四条 铁路运输服务 ............................................................ - 9 - 第五条 铁路相关服务 ............................................................ - 9 - 第六条 铁路专项委托运输服务 ............................................ - 11 - 第七条 其他服务 ................................................................. - 12 - 第八条 违约责任 ................................................................. - 12 - 第九条 不可抗力 ................................................................. - 13 - 第十条 公告 ........................................................................ - 14 - 第十一条 协议的解释 .......................................................... - 14 - 第十二条 附项 ..................................................................... - 14 -
本综合服务框架协议(以下简称“ 本协议 ”)由下述两方于 2016 年12 月1 日签署:
1.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称“ 甲方 ”),为一家于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公司,注册号:100000000044567,其法 定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0 号。
2.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 乙方 ”),为一家于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其社会公众股份已在中国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号:100000000039278, 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10932953T 号,其法定地址为山西 省大同市站北街14 号。
本协议每一方以下单独称“ 一方 ”,合称“ 双方 ”。
鉴于:
-
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2013〕47 号),原铁道部所属的18 个铁路局(含广州 铁路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3 个专业运输公司及其他企业 (“ 划转下属企业 ”)的权益划入新组建成立的甲方。改革后,甲方 构成乙方的关联人。
-
双方同意甲方与乙方之间相互提供服务签订本协议以确
保乙方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 等相关规定。
- 甲方所属的太原铁路局持有乙方61.7%已发行股份,是
乙方的第一大股东。于2009 年11 月10 日,太原铁路局与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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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后勤服务协议》、《土地租赁协议》、《房屋租赁协议》;于 2015 年1 月1 日,太原铁路局与乙方签订《委托运输服务框架 协议》;以规管双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 甲乙双方同意,就未列入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交易,双方
须履行相关审核程序并且根据中国法律和相关上市规则另行签 订有关协议。
根据平等自愿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
1.1 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在本协议内有如下含
-
义:
“ 批准 ”
任何审批、批准、证照、允许、备案 文件、证书、通知、许可、批文、授 权书、同意、特许、豁免、档案或注 册登记;
“ 独立第三方 ”
就协议双方任何一方而言,指不构成 该一方的关联方的任何一人;
-
《上交所上市规则》 “ ”
-
指经不时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
“ 天 ”
指工作日,即中国境内通常对外营业 的任何一日,包括中国政府宣布为临 时工作日的星期六或星期日(“ 调休工 作日 ”),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以及调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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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以外的星期六或星期日;
“ 会计年度 ”
指每年的公历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 一日;
“ 不可抗力事件 ”
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 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 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后出现 的,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 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包 括但不限于花费合理金额仍无法履 行)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 限于任何政府机构行为(无论有效或 无效)、火灾、暴乱、爆炸、自然灾害 (包括水灾、风暴等)、战争、破坏活 动、劳工问题(包括停工、罢工和怠 工)以及法院判决或裁定;
“ 法律 ”
指中国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及立 法、行政或司法机关颁布的通知、命 令、决定或其它公示文件,以及乙方 必须执行的证券上市地监管机构的相 关规定。
1.2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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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协议中提及的任何法律包括不时修订、编纂或重新 制订的法律;
(2)“ 公司 ”一词应理解为包括无论在何处和以任何形式设 立的任何公司、企业或其它法人;
(3)“ 人 ”一词应理解为包括任何个人、商号、政府、国家或 国家机构或任何合营企业、社团或合伙(不论是否具有独立的法 人资格);
(4)本协议内的标题仅为方便参考而设,并不构成本协议 的部分,且不应限制、改变、扩大或以其它形式影响对本协议任 何条款的解释;
(5)本协议所引用的文件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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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协议中提及本协议或其它协议、协议或文件的一方
-
当事人包括该方的继受者及其允许的受让人;
(7)除另行指明外,本协议中凡提及甲方,包括中国铁路 总公司、中国铁路总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各级企业(公司)及 不时增加的公司(除乙方及乙方控股子公司之外);凡提及乙方, 均包括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及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 公司。
第二条 综合服务内容
2.1 本协议项下乙方与甲方之间相互提供的服务包括铁路 运输服务、铁路相关服务、铁路专项委托运输服务以及其他符合 本协议缔约目的的服务在内的各类服务(以下统称“ 综合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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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承诺和保证
3.1 双方均根据其注册地的法律正式注册成立、有效存续。
3.2 双方已采取一切所需行动,以及(除本协议另有明确规 定外)取得签订本协议所需的一切同意书、批文、授权和许可。 本协议的签订,不会违反(i)双方的公司章程,(ii)双方的其它任何 协议或义务,或(iii)任何中国或其它有关的地域的现行法律、法 规或法令。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代表已被授予全权签署本协 议。
3.3 双方均承诺从事,及促使其各自所属公司,从事一切需 要从事(或不从事一切不应该从事)的行为或事项以使其能够适 当地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义务。如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期限内任何 时间要求另一方的任何所属公司就该所属公司对有关本协议的 执行和在本协议约定的前提下另行签署一份具体执行或补充协 议,双方保证促使有关的所属公司和另一方尽快协商达成一致意 见,确保本协议及相关具体协议、补充协议正常执行。
3.4 双方承诺,除本协议其它条款另有规定外,凡应由接受 服务方支付的费用,经双方约定,接受服务方应按时足额向提供 服务方支付,具体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3.5 双方承诺保证其有权签署本协议。
3.6 甲方同意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提供服务,同时接 受乙方提供的服务,并向乙方做出如下的承诺和保证:
(1)甲方承诺保证甲方向乙方提供综合服务时必须保证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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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质量。
(2)甲方承诺保证所提供综合服务的质量不低于本协议生 效后甲方向独立第三方提供的同类服务标准。
3.7 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接受甲方所提供的服务, 同时向甲方提供服务,并向甲方作出如下的承诺和保证:
(1)乙方承诺保证乙方向甲方提供综合服务时必须保证服 务质量。
(2)乙方承诺保证所提供综合服务的质量不低于本协议生 效日之前乙方所享受的同类服务标准,亦不低于本协议生效日之 后乙方向独立第三方提供的同类服务标准。
-
3.8 为使本协议有效、及时、全面地实施,彼此应相互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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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提供服务方面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致一方无法履行本协议 项下的义务,一方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对方。
3.9 双方同意:为对方提供相关服务,遵循本协议的服务内 容、定价原则和适用的行业清算规则按对等原则进行清算。
3.10 双方同意:向对方提供各项服务的收费标准按下列顺 序予以确定:
(1)按照政府定价确定;
(2)没有政府定价的,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按国家铁路计 费规则和标准确定;
(3)如没有适用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按照适用的行 业价格清算规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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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行业清算规则外,有 可比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优先参考该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 协商确定交易价格;
(5)没有上述标准时,应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 三方发生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协商确定;
(6)既无可比的市场价格又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 参考的,应依据提供服务的实际全部成本加合理利润以及实际缴 纳的税金和附加费后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3.11 双方同意:本协议履行期自2017 年1 月1 日起至2019 年12 月31 日止。
-
3.12 双方确认协议有效期内每年度综合服务费用金额上限
-
分别为 :
-
(1)2017年度全年金额上限总计为人民币2,057,406万元,
-
其中:
-
① 甲方为乙方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费用金额上限为人民币
-
1,001,151 万元;
-
② 甲方为乙方提供铁路相关服务的费用金额上限为人民币
-
143,800 万元;
-
③ 甲方为乙方提供铁路专项委托运输服务的费用金额上限
-
为人民币2,000 万元;
④ 甲方为乙方提供其他服务的费用金额上限为人民币 301,4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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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乙方为甲方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费用金额上限为人民币 285,133 万元;
-
⑥ 乙方为甲方提供铁路相关服务的费用金额上限为人民币
-
131,000 万元;
-
⑦ 乙方为甲方提供铁路专项委托运输服务的费用金额上限
-
为人民币191,922 万元;
-
⑧ 乙方为甲方提供其他服务的费用金额上限为人民币
-
1,000 万元。
-
(2)2018年度全年金额上限总计为人民币2,057,606万元,
-
其中:
-
① 甲方为乙方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费用全年金额上限为人
-
民币1,001,151 万元;
-
② 甲方为乙方提供铁路相关服务的费用全年金额上限为人
-
民币143,800 万元;
-
③ 甲方为乙方提供铁路专项委托运输服务的费用全年金额
-
上限为人民币2,000 万元;
-
④ 甲方为乙方提供其他服务的费用金额上限为人民币
-
301,600 万元;
-
⑤ 乙方为甲方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费用全年金额上限为人
-
民币285,133 万元;
-
⑥ 乙方为甲方提供铁路相关服务的费用全年金额上限为人
-
民币131,000 万元;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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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icture [10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⑦ 乙方为甲方提供铁路专项委托运输服务的费用全年金额 上限为人民币191,922 万元;
-
⑧ 乙方为甲方提供其他服务的费用金额上限为人民币
-
1,000 万元。
-
(3)2019年度全年金额上限总计为人民币2,057,806万元,
-
其中:
-
① 甲方为乙方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费用全年金额上限为人
-
民币1,001,151 万元;
-
② 甲方为乙方提供铁路相关服务的费用全年金额上限为人
-
民币143,800 万元;
-
③ 甲方为乙方提供铁路专项委托运输服务的费用全年金额
-
上限为人民币2,000 万元;
④ 甲方为乙方提供其他服务的费用金额上限为人民币 301,800 万元;
-
⑤ 乙方为甲方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费用全年金额上限为人
-
民币285,133 万元;
-
⑥ 乙方为甲方提供铁路相关服务的费用全年金额上限为人
-
民币131,000 万元;
-
⑦ 乙方为甲方提供铁路专项委托运输服务的费用全年金额
-
上限为人民币191,922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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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乙方为甲方提供其他服务的费用金额上限为人民币
-
1,000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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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在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及条件下,甲方与乙方各自所属 公司之间可分别就各项综合服务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以约定具 体交易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订购及付款形式等)。该等具体合同 必须依据并符合本协议的原则、条款及条件和相关的法律(包括 但不限于《上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铁路运输服务
4.1 双方相互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内容包括提供运输服务; 铁路基础设施及运输设备租赁服务;铁路通信服务等。 4.1.1 提供运输服务
双方相互提供运输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客、货列车的机 车牵引和供电服务;提供线路使用;提供机车车辆使用服务;提 供接触网服务;提供车站旅客服务;提供车站上水服务;提供车 站售票服务;提供客运相关服务;提供集装箱、特货、行包的承 运、发送、到达、中转、挂运、车辆编解服务等。
4.1.2 铁路基础设施及运输设备租赁服务
双方相互提供铁路基础设施及运输设备租赁服务包括但不 限于:土地、房屋、生产场地、机车车辆及其他与生产相关的设 施设备。
4.1.3 铁路通信服务
双方相互提供铁路通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铁路运输专用通 信、信息、网络软件等服务。
第五条 铁路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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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双方相互提供的铁路相关服务内容包括铁路基础设施 设备维修服务、机车车辆维修服务、铁路物资采购及销售、铁路 后勤服务等。
5.1.1 铁路基础设施及设备维修服务
双方相互提供铁路基础设施设备维修服务,服务包括但不限 于:铁路线路大型养路机械维修养护作业、线路换轨、线路清筛、 线路精调、其他线桥隧设备维修、信号设备检测和维修、供电设 备检测和维修、调度指挥设备检测和维修、运输安全设备检测和 维修及其他运输生产设备维修等服务。
5.1.2 机车车辆维修服务
双方相互提供机车车辆维修服务。
5.1.3 铁路物资采购及销售服务
双方相互向对方采购及销售部分铁路物资或一方委托另一 方采购及销售铁路物资。
5.1.4 铁路后勤服务
一方为另一方提供后勤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供水、供电、供 热服务、工程设计、施工及监理服务、事故救援服务、绿化服务、 职工健康休养、职工健康管理、卫生防疫服务、职工通勤车服务、 铁路票据印刷服务、建筑维修服务及其他后勤服务。
(1)供水、供电、供热服务
一方为另一方提供生产用水以及辅助生产管理用水的服务; 提供电力供应的服务;提供热水、暖气等热力供应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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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设计、施工及监理服务
一方为另一方的工程建设项目提供工程设计、施工以及监理 服务。
(3)事故救援服务
发生事故时,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救援服务。
- (4)绿化服务
一方为另一方提供线路、站舍、厂区的绿化服务。
-
(5)职工健康休养、职工健康管理、卫生防疫服务、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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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勤车服务
一方为另一方提供职工健康休养服务;为职工提供上下班或 者工作需要的交通服务。
(6)铁路票据印刷服务
一方为另一方提供铁路票据印刷服务。
- (7)建筑维修服务
一方为另一方提供建筑维修服务。
(8)其他后勤服务
一方为另一方提供保洁、环保、计量、质检、检测等其他后 勤服务。
第六条 铁路专项委托运输服务
-
6.1 甲方有关的合资铁路公司委托乙方提供运输服务,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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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限于运输设施服务、运输移动设备服务、运输安全服务等。
6.1.1 运输设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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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为甲方有关的合资铁路公司提供站场设施、线桥隧涵、 信号、牵引供电、信息系统以及相关安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 修理等服务。
6.1.2 运输移动设备服务
乙方为甲方有关的合资铁路公司提供机车、车辆、动车组、 通信信号车载设备、自轮运转设备等的租用、维护、修理、运用 等服务。
6.1.3 运输安全服务
乙方为甲方有关的合资铁路公司提供铁路运输设施设备的 安全保障、列车运营安全管理、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等服务。 6.1.4 其他委托运输服务
乙方为甲方有关的合资铁路公司提供铁路基本建设、设备重 点病害整治、大中修、更新改造、灾害预防及复旧、专项整治项 目管理及实施等其他委托运输服务。
第七条 其他服务
7.1 双方相互为对方提供为确保铁路正常运输及经营需要 的除上述以外的金融、财务等其他服务。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 务,如由于一方的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 由该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出现双方违约,则应根据双方过错 的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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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的权利。
8.2 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包括其所属公司) 有权提出限期补救、继续履行、赔偿各种损失等要求,并在必要 时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的相应部分或全部,但遇有不可抗力事件 的情况除外。
第九条 不可抗力
9.1 如果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 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 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9.2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 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通过专人递送或挂号邮寄方式向 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 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 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 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9.3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 何执行本协议。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 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 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协议的能力, 则各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 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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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免除责任。
第十条 公告
10.1 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作出与本协 议事项有关的任何公告,但根据中国法律、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任 何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公告的除外。
第十一条 协议的解释
11.1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协议各方可根据 本协议的原则、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 解对本协议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 或本协议相抵触。
第十二条 附项
12.1 本协议在履行下列程序后于2017 年1 月1 日起生效: (1)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盖章;
(2)双方各自履行其内部决策程序后生效。
12.2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所属的太原铁路局与乙方之间的 《委托运输服务框架协议》、《后勤服务协议》、《土地租赁协议》、 《房屋租赁协议》作为本框架协议项下的具体协议继续有效,所 有交易均受本框架协议的条款约束。
12.3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时间,若本协议下的交易所涉 及的有关会计年度的年度交易金额可能或预期会超越已公布及 经乙方独立股东批准(如适用)的该年度的年度交易金额上限, 双方同意乙方尽快履行《上交所上市规则》下所有适用和必须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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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监管义务和程序,包括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召开乙方股 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和重新厘定的年度交易金额上限寻求乙 方独立股东批准(如适用)。未满足所有有关监管规定前,双方 同意尽力控制有关交易该年度金额不超过已公布的年度交易金 额上限。
12.4 如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经双方协商可修改本协议条款, 但必须用书面形式形成。本协议的修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 《上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的表决、披露及其他法律程 序。非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增添、删减、或修改本 协议。
12.5 双方将其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各自所属公司 的,应征得对方同意。除此之外,非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 方均不得擅自向第三者转让本协议项下的权益。
12.6 双方同意分别承担一切因签订本协议而产生的有关费 用和开支。
12.7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 受中国法律保护和管辖。本协议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争议事项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2.8 本协议为双方就综合服务事宜的框架性协议。根据实 际情况,乙方可依据本协议的原则就某一服务内容与甲方签订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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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服务协议,如果该等服务协议与本协议就主要条文上有任何重 大冲突,乙方需要遵守证券上市地监管机构的规定。
12.9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于文首注明日期签订, 以昭信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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