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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qin Railway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2
May 30,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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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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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秦铁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张燮峰、马珣律师出 席贵公司二○一一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律师见证,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合法性进行监督。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2012 年4 月27 日,贵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贵公 司通告公司股东于2012 年5 月29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未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于2012 年5 月29 日上午9 点在 太原迎泽南街19 号太原铁道大厦现场召开。根据贵公司章程和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杨绍清先生主 持。
据此,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本次股东大会签名册,经本所律师核 查,下列人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计50 名。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还有贵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并进行了见证。
-
3、依据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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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据此,本所认为,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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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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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股份数额为10,469,617,744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423%。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 数额未违反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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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计票人及监票人。根据贵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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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的表决票由股东代理人、监事参加计票和监票,本所律师参加清 点,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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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票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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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全部议 案进行了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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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网络投票。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未采用网络投票方式,未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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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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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9 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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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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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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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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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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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度财务决算及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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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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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1 年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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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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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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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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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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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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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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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发行公司债券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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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宜的议案;
(9)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6、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据此,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 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审核后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张燮峰 马珣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