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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qin Railway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08

May 30,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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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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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秦铁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张燮峰律师出席贵公 司二○○七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 见证,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合法性进行监督。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2008 年4 月29 日,贵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贵公 司通告公司股东于2008 年5 月29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未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于2008 年5 月29 日上午9 点在 太原迎泽南街19 号太原铁道大厦现场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武汛先 生主持。

据此,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本次股东大会签名册,经本所律师核 查,下列人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1、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共计11 名。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还有贵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并进行了见证。

经本所律师核查,依据贵公司董事会发布的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据此,本所认为,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

  • 权的股份数额为9,863,645,172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01%。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数 额未违反有关规定的要求。

  • 2、计票人及监票人。根据贵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每一审议

  • 事项的表决票由2 名股东代理人担任计票人和1 名监事担任监票人以 及本所律师参加清点,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 3、投票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

  • 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全部议 案进行了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 4、网络投票。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未采用网络投票方式,未违

  • 反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5、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14 项,分别为:
  • (1)关于《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 (2)关于《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3)关于《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度财务决算及2008

  •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 (4)关于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

  • 案;

  • (5)关于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

  • 案;

  • (6)关于《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07 年述职报告》

  • 的议案;

    • (7)关于修改《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 (8)关于修改《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

  • 案;

  • (9)关于修改《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

  • 案;

  • (10)关于修改《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规则》的

  • 议案;

    • (11)关于董事会换届的议案;

    • (12)关于监事会换届的议案;

(13)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给予非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务津贴 的议案;

  • (14)关于续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6、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其中: 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的议案和关于监事会换届的议案时采用累积投 票制,并对每一位董事、监事分项表决。

据此,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 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审核后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张燮峰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