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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qin Railway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07
May 25,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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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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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秦铁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云杰、张燮峰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二○○六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审 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 审查,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 同其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公司二○○六年年度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2007 年4 月27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上发布了《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06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司列 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出席 对象以及登记事项等。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股东大会通知如期于2007 年5 月25 日上午9 时在山西太原迎泽南街19 号太原铁道大厦3 楼召开,由公 司董事长武汛先生主持。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内 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 的要求,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本次股东大会签名册,经本所律师核
查,下列人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24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120,655,365 股,占公司股 本总额的77.99%。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本所认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已经在公司发布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 知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 决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也不存在修改原有会议议程以及提出新议案 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并以 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该等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根据计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 全部议案,不存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
五、 结论性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
(以下无正文)
(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关于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
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王云杰
张燮峰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