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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oming Optics&Chemical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1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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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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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风险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 公司利益,提高资金运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 称“《规范运作》”)《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包括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 资、期货投资、以非房地产为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投资、 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 (一)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 (三)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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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必须与公司资产结构相适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

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四)各部门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第四条 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进行风险投资,不得 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风险投资。

第五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

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 十二个月内。

第六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 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风险投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 公司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等风险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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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 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 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九条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无论参与金额大小均应 当及时披露,并以承担的最大损失金额,参照公司风险投资相关规定 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上述所称专业投资机构是指私募基金、私募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及证 券投资咨询机构等专业从事投资业务活动的机构。

上述所称“最大损失金额”,应当以公司因本次投资可能损失的 投资总额、股份权益或承担其他责任可能导致的损失金额的较高者为 准。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风险投资的,还应当以交易额度 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 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风险投资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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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风险投资项目实施前,由董事长或项目负责人负责协调组 织相关部门对拟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 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有或有潜在的限制、公司能否获取与项目成功要 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司是否能筹集投资所需的资金、对拟投资项目 进行经济效益可行性分析、项目竞争情况、项目是否与公司长期战略 相吻合等方面进行评估;

(二)公司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 和论证;

(三)董事长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将拟投资项目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对风险投资项目履行审批程序, 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在公告中承诺此项风险投资 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 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 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风险投资的决策机构, 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作出决策。董事会是公司 风险投资决策的被授权者,根据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拥有授权范围 内的风险投资决策权;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董事长拥有授权范围内的 风险投资决策权。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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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公司主管投资 的负责人作为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风 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其他各部门的负责人为相关责任人。

第十五条 公司战略委员会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对投 资管理部报送的投资方案进行分析和研究,提供决策建议,将符合投 资要求的项目提交总经理办公室、战略委员会、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 决策。

第十六条 公司主管投资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审议需报送公司战略 委员会的投资方案。

第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为风险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 负责:

(一)建立和完善公司风险投资的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寻找和拓展公司风险投资项目,组织项目的尽职调查、分 析和初步评估,向公司战略委员会提供分析论证材料和投资建议; (三)风险投资项目的实施及后续管理与监控。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效益评估、资金筹集、 管理和投资手续办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联合法务部负责审核风险投 资项目相关法律文件、评估投资风险、监督实施过程。每个会计年度 末,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 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由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证券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合同审核,并就风险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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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项目的合法、合规及相关法律风险提出意见,必要时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项目出具专项法律意见;并负责按照风险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办理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事宜。

第二十条 公司在风险投资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重 大变化时,相关责任部门、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原则上在情况知悉 后一个工作日内)向证券部报告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经总经理办 公会议决策后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风险投资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风险投资实施过程中,发现投资方案有重大漏洞、 风险投资项目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 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财务部及内部审计机构或公司其他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向公司 报告,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和检 查,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五章风险投资的处置流程

第二十三条 在处置风险投资之前,必须对拟处置风险投资项目 进行分析、论证、充分说明处置的理由和直接、间接的经济及其他后 果,然后提交有权批准处置风险投资的机构进行审批,批准处置风险 投资的权限与批准实施风险投资的权限相同。处置风险投资的行为必 须符合《公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要及时对处置的风险投资项目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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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行会计核算,并检查、监督其合法性、真实性,防止公司资产流 失。

第六章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风险投资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及公告;

(二)保荐机构应就该项风险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 能存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 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如有);

  • (三)以公司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适用股票及其衍

  • 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当至少披露以下内容:

(一)投资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期 限、资金来源等。投资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 即任一时点证券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 (二)投资的内控制度,包括投资流程、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及

  • 责任人等。

  • (三)投资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 (五)保荐机构意见(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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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末证券投资情 况以及报告期内证券投资的买卖情况。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在进行风险投资前,应知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风险投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 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风险投资,视同公司的行为,适 用本制度相关规定。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风 险投资。控股子公司拟进行风险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上报公 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控股子公司实施;公司参 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 照本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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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

亦同。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8 月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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