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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MON TECHNOLOGY GROUP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Jun 17,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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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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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规则

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规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 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德 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的行为,适用本规则的规 定。

第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五条 本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 人或其他组织;

3、本规则所称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上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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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 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3、本规则第六条第 1 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 4、本条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 5、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

  • 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 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

  • 二个月内,具有本规则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规则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九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 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 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 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或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关联人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 1、购买或出售资产;

  • 2、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 3、提供财务资助;

  • 4、提供担保;

  • 5、租入或租出资产;

  •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 7、赠与或受赠资产;

  • 8、债权或债务重组;

  • 9、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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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签订许可协议;

1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2、销售产品、商品;

13、提供或接受劳务;

14、委托或受托销售;

15、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1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诚实信用;

2、平等、自愿、等价、有偿;

3、公正、公平、公开;

4、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 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5、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实行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制度;

6、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 证券律师、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职能部门提出议案,议案应就该关联交易 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说明。

公司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本条关联交易决策权限不包括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 保事项,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决策权限以《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 规定为准)

1、股东大会有权批准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且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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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 3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

交易标的为股权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 (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6 个月),交易标的为股权以 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司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 日不得超过1 年)。审计报告和评 估报告应当由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证券服务机构出具,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 评估。

2、董事会有权批准的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不足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 上,且超过 300 万元,但未达到本条第 1 项标准的关联交易。

3、总经理有权审批的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足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低于 3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或市值 0.1%。

4、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 条第 1、2、3 项规定: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按照本条第 1、2、3 项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5、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 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和半 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6、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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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决前,关联股东应向会议主持人提出 回避申请并由会议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代理人)、出席会 议监事有权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该项表决的要求并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 关联股东对回避要求无异议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认为 其不是关联股东不需履行回避程序的,应向股东大会说明理由,并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 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根据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制度的规定予以确定,被要求回避的股 东被确定为关联股东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有上述情形的, 股东大会会 议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中详细记录上述情形。

第十五条 如果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且存在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则该等担保事项应 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下,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除本条前款所列事项外,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 情况下,适用《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的表决方式。

第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规则规 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规则规定履行相关 义务: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 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 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4、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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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

  • 资助等;

  • 6、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 7、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

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

  • 8、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

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 1、为交易对方;

  • 2、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 5、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

  • 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 6、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二十条 本规则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 1、为交易对方;

  • 2、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 3、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

  • 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4、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 本规则第七条第 4 项的规定);

5、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规则第七条第 4 项的规定);

6、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 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指导并约束涉及公司关联交易的事宜,且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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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便视作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效修 改、补充并就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优先适用。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若因相关法律、行政法律、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修改而 有冲突,应按前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并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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