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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MON TECHNOLOGY 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Oct 30,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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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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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保护股东利益,有效规避公司 决策风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德马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要求, 忠实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尤其是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在包括本公司在内的最多 3 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 立董事职务,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构成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 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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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公司章程》要求 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本制度第九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 5 年以上法律、会计、 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工作经验;
(五) 具备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为保证其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 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 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 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与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 人员;
(六)为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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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 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 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 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负责向公司提供上述情况的书面资料。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提名人应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 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 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 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按照本条前 两款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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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 事职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 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 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工作制度第八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 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 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 补选。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 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 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上市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 补选。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提出辞职或被免职,其所负有的对公司商业 秘密保密的义务在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等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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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 二十八条所列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 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平;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提名、薪酬与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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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其中,审计委 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且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下设的 战略委员会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担任委员。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 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 内的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
(一) 同意;
(二)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三)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四) 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发表 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 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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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独立董事应当切实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履行在其任职期间所应当履行的各 项职责,应当认真编制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 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董事会 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 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 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 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 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 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 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上市公司原则上 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上市公司应当保存 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
上市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 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 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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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 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 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 的机构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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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