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DAMON TECHNOLOGY GROUP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Apr 17, 2022

58367_rns_2022-04-17_c772c38b-7c18-4579-9829-1cae7f4b0011.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688360 证券简称:德马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4

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4 月1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修改情况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条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
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由原浙江德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整体变更而来。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913305007284642118。
第二条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
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由原浙江德马科技有限公司整体
变更而来。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5007284642118。
-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顺延为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1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之一: 1.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 净资产;

2.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 格跌幅累计达到30%;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转让或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3年 内转让或注销。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顺延为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转让或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注销。

顺延为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 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2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顺延为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计划;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事项。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六)为公司其他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前款第(二)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顺延为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以外 的对外担保事宜,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 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同意;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

3

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
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
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
(四)、(五)项的规定。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违反本条规定审议程序及公司对外
担保管理制度,违规决策对外担保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顺延为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顺延为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

4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 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 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 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 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 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 集股东权利。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其他组织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董事会、其 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和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其他组织股东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权委托书。

顺延为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 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顺延为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删除本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5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 (一)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 式: 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在章程规定的人数 1、公司董事会提名:在章程规定的人数 范围内,按照拟选举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出 范围内,按照拟选举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出 候选董事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 候选董事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 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 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 东大会选举; 东大会选举; ...... ...... (三)股东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三)股东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须于股东大会召开5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 须于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 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提交公司董事 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提交股东大会 会,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 召集人,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 书面承诺(可以任何通知方式),同意接受提 书面承诺(可以任何通知方式),同意接受提 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 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 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提名董事的由董事 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提名监事的 (四)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职工 由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四)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职工 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监事 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披露 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 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 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披露 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6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本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公司董事均由股东大会选举,公司董事 选举程序为: (一)根据本章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提 出候选董事名单; (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 有足够的了解;

本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公司董事均由股东大会选举,公司董事 选举程序为: (一)根据本章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提 出候选董事名单; (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 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 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披露的 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根据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在股东 大会上进行表决。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 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披露的 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根据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在股东 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告工作;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赠等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依法 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依法 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7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会批准。 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包 括电子邮件)、传真或电话方式通知;通知时 限为: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5日前。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包 括电子邮件)、传真或电话方式通知;通知时 限为: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5日前。

因情况紧急,在必要时公司可以在以电 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后立即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 明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 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 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会议。 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 分别提前10日和5日发出书面会议通知,并送 达全体监事。因情况紧急,在必要时监事会 可以在以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后立 即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做出说明。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顺延为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 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8

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 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 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定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 顺延为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合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修改情况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五条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 第五条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 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之内 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之内 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 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 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书面提议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时;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本条前款规定的期限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本条前款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 交易所备案。 比例不得低于10%。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股东或委托代理人进行会 第二十三条 股东或委托代理人进行会 议登记应当分别提供下列文件: 议登记应当分别提供下列文件: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书。 有效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法人/其他组织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负

9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董事会、其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和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 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委托书。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其他组织股东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权委托书。 第四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第四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 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第五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监事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的单一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 十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不变。 因增加、删减条款,《公司章程》相关条款按顺序相应调整,公司将于股东大会

10

审议通过后及时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公司章程》的工商变更、备案登记等相关 手续。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修改后的《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将于2022 年4 月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4 月18 日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