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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MON TECHNOLOGY GROUP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Jun 28,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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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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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88360 证券简称:德马科技 公告编号: 2020-004

浙江德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德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782 号)核准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2,141.915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3,804.9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711.28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6,093.62万元。 本次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5月27日全部到位,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于2020年5月28日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 (XYZH/2020BJA80228)。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 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2020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 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5,900万元对全资子公司浙江德马工业设备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德马工业”)进行增资,以实施“数字化车间建设项目”。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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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德马工业于近期在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兴支 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数字化车间建设项目”募 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专户开设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德马 工业与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兴支行及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三方监管协议下的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 如下:

开户主体 募投项目 开户银行 账号 募集资金存放金额
德马工业 数字化车间建设项目 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兴支行 800020709039288 5,900万元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德马工业、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与保荐机构签署的 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一:浙江德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 浙江德马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兴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协议中“甲方”同时指甲方一与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 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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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00020709039288,截至2020年6月28日,专户余额为5,9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数字化车间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 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顾叙嘉、胡亦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二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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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各自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 (现定于2023年12月31日,以实际督导期结束为准)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十份,甲方一、甲方二、丙方各持一份,乙方持两份,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浙江德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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