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DAMON TECHNOLOGY GROUP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0
Aug 30, 2020
58367_rns_2020-08-30_8906fc30-264d-48ac-97ee-6df24f6ecda1.PDF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 688360 证券简称:德马科技 公告编号: 2020-007
浙江德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德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结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 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 变更公司经营范围
(一) 公司原经营范围
自动化物流产品的研究、开发、制造;物流系统集成及相应的软件开发; 通用机电设备(除汽车)、轴承及配件生产、加工、销售;进出口业务(不 含进口商品分销);低压设备销售;限分支机构经营:精密机械产品结构设 计;精密钣金、精密铸件的加工、销售、组装及售后服务、电气控制箱加工、 装配,自动化器件、组件的安装、调试,销售隶属公司生产的产品。 (二) 拟变更后公司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 平台;智能控制系统集成;软件开发;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销售; 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智能物料搬运装 备销售;智能仓储装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轴承、
1
齿轮和传动部件销售;包装服务;装卸搬运;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 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仓储设备租 赁服务;运输设备租赁服务;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 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
|---|---|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第二条 浙江德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 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由原浙江德马科技有限公司整体 变更而来。公司在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913305007284642118。 |
第二条 浙江德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 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由原浙江德马科技有限公司整体 变更而来。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迁入浙江省 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5007284642118。 |
|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自动化物流产品的研究、开发、制造; 物流系统集成及相应的软件开发;通用机电 设备(除汽车)、轴承及配件生产、加工、销 售;进出口业务(不含进口商品分销);低压 设备销售;限分支机构经营:精密机械产品 结构设计;精密钣金、精密铸件的加工、销 售、组装及售后服务、电气控制箱加工、装 配,自动化器件、组件的安装、调试,销售 |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一般项目: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 服务;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智能 控制系统集成;软件开发;工业机器人制造 和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 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智能搬运装备销售;智 能仓储装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轴 |
2
| 隶属公司生产的产品。 | 承、齿轮和传动部件销售;包装服务;装卸 搬运;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 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物业管理;仓储设备租赁服务;运输设备租 赁服务;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件为准)。 |
|---|---|
|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 |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每股为壹元。 |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
3
|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 |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
4
|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书面提议 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七)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
5
|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
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 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 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 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 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 集股东权利。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
|---|---|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四)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公司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 |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 |
6
|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 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 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效。在辞 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 续履行职责。 出现第二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二个月 内完成补选。 |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兼任监事。 |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 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 不得兼任监事。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 件和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 歧义时,以在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 次登记备案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 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 次登记备案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7
本议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员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公 司章程最终修订结果以主管登记部门核准为准。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浙江德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31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