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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MON TECHNOLOGY GROUP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25

May 1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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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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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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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2 号、 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 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 /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 /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 /Mail[email protected]

网址 /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 关文件和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 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 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 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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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 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 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 负责召集,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9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相关指定媒体刊 载了《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 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登记办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 明确说明。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 14 时 00 分在公司会议室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卓序主持。

(三)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9 日。其中,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 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四)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 载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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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截至 2025 年 5 月 1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 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77,400,2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0852%。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 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 股东共计 5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612,7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3252%。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78,012,9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4104%。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及中小投资者股 东代理人共计 55 名,代表股份数 1,837,72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9755%。

(三)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具备出席、召集本次股东 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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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 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以及本 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 的时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上证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 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 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 1、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通过。

  • 2、议案 7、议案 8 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 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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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颜华荣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徐 峰_______________

楼晴昊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