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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MON TECHNOLOGY GROUP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23

May 9,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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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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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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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2 号、 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 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 /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 /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 /Mail[email protected]

网址 /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 出席贵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和资料,同时听取了贵公 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贵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 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 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 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 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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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 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 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 负责召集,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指定报刊上刊 载、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投票方 式、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 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会议联 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9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卓序主持。

(三)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9 日。其中,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 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四)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 载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3,476,976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7454%。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统计数字,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计 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7,505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8%。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3,574,481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8592%;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7,505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8%。

(二)除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其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具备出席、召集本次 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 议案进行表决。其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提供的网络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和表决权数。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注:标题栏中的比例指相应投票

3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注:标题栏中的比例指相应投票的股份数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同意 同意 反对 反对 弃权 弃权
股份数
(股)
比例
%
股份数
(股)
比例
%
股份数
(股)
比例
%
1 《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
作报告的议案》
43,566,247 99.9811 8,234 0.0189 0 0.0000
2 《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
作报告的议案》
43,566,247 99.9811 8,234 0.0189 0 0.0000
3 《关于2022年度独立董事
述职报告的议案》
43,566,247 99.9811 8,234 0.0189 0 0.0000
4 《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
报告的议案》
43,566,247 99.9811 8,234 0.0189 0 0.0000
5 《关于2023年度财务预算
报告的议案》
43,566,247 99.9811 8,234 0.0189 0 0.0000
6 《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
其摘要的议案》
43,566,247 99.9811 8,234 0.0189 0 0.0000
7 《关于2023年度董事薪酬
方案的议案》
43,566,247 99.9811 8,234 0.0189 0 0.0000
8 《关于2023年度监事薪酬
方案的议案》
43,566,247 99.9811 8,234 0.0189 0 0.0000
9 《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
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
的议案》
43,566,247 99.9811 8,234 0.0189 0 0.0000
1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议案》
43,566,247 99.9811 8,234 0.0189 0 0.0000
11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
案》
43,566,247 99.9811 8,234 0.0189 0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注:标题栏中的比例指

相应投票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同意 同意 反对 反对 弃权 弃权
股份数
(股)
比例
%
股份数
(股)
比例
%
股份数
(股)
比例
%
1 《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
作报告的议案》
89,271 91.5553 8,234 8.4447 0 0.0000
2 《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
作报告的议案》
89,271 91.5553 8,234 8.4447 0 0.0000

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 《关于2022年度独立董事
述职报告的议案》
89,271 91.5553 8,234 8.4447 0 0.0000
4 《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
报告的议案》
89,271 91.5553 8,234 8.4447 0 0.0000
5 《关于2023年度财务预算
报告的议案》
89,271 91.5553 8,234 8.4447 0 0.0000
6 《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
其摘要的议案》
89,271 91.5553 8,234 8.4447 0 0.0000
7 《关于2023年度董事薪酬
方案的议案》
89,271 91.5553 8,234 8.4447 0 0.0000
8 《关于2023年度监事薪酬
方案的议案》
89,271 91.5553 8,234 8.4447 0 0.0000
9 《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
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
的议案》
89,271 91.5553 8,234 8.4447 0 0.0000
1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议案》
89,271 91.5553 8,234 8.4447 0 0.0000
11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
案》
89,271 91.5553 8,234 8.4447 0 0.0000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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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零二三年五月九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颜华荣 __ 经办律师:徐 峰__

谢南希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