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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LIAN INSULATOR GROUP CO.,LTD.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21

Apr 2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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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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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效调动公司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 制,合理确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及支付方式,根据《公司 法》、本公司《章程》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薪酬制度”或“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未在公司领薪的除外):

(一)公司董事会成员,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

(二)公司监事会成员,包括监事会主席、职工代表监事、非职工代表监事; (三)《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等。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董监高薪酬方案制定与实施的根本依据,遵循以下基本 原则:

1、薪酬应与公司规模、业绩目标完成情况相挂钩,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 罚对等的原则;

2、薪酬应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及工作内 容的繁重程度相符;

3、薪酬应与同行业、同区域外部薪酬水平相符,与地区物价水平、生活成本 高低相适宜;

  • 4、薪酬是促进企业运营发展的基础工具,薪酬方案应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

  • 与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目标相符。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定董事、监事的薪酬,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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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的薪酬。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拟订、监督与实施。

第六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财务部负责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薪酬 方案的具体实施,其实施情况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备。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每年从公司领取报酬的总额须在年度 报告中列示,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发放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以及不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和监事实施以下薪酬标准:: (一)公司独立董事津贴参照《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执行。

(二)不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和监事不发放津贴,其出席公司会议等按《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和监事由公司按其相应工作岗位支付薪酬,不另领取 津贴。

第九条 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结构由 基础薪酬、绩效奖金、长期激励收入三部分组成:

(一)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 其在公司或子公司的具体工作岗位领取薪酬。

(二)基础薪酬按其任职的岗位重要性、职责、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 定,绩效奖金以公司经营目标和个人绩效考核目标指标完成情况为考核基础,根据 考核标准,围绕工作业绩、工作质量、领导能力、职责履行等方面进行考核,并依 其职务和岗位进行发放。

(三)公司可以为实现长期发展目标,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情况,制定长 期激励计划,规定长期激励收入的核算和分配方法。

第十条 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基本薪酬分为十二 个月,每月发放;绩效奖金根据年度经营业绩结果,按年发放。独立董事津贴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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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 家和公司有关规定,从其薪酬中扣除下列金额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绩效计算年度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董监高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公司可以不予发放 薪酬:

  • 1、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 3、严重违反公司规定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薪酬方案及调整

第十四条 薪酬方案的制定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的经营战略实 际情况变化进行适当调整以适应公司长期稳定发展需要;若公司遇有外部宏观经济 形势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管理制度提出修订方 案。

第十五条 公司每年可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状况、组织结构调整、行业薪酬水平 及通货膨胀水平、公司盈利水平、岗位发生变动等因素变化提出年度薪酬调整建议, 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年度薪酬方案报董事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生效。

第十六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公司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 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 补充,从而有针对性的进行激励和约束。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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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元”、“万元”指人民币元。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和修订,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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