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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LIAN INSULATOR GROUP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8
May 14,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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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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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2018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大连电 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 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 格、解除限售日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 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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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 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7、公司实施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事项,并同意将公司《2018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本次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该指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及企业成 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 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 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合上述,公司和个人考核指标明确,可操作性强,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 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 进作用,同时兼顾了对激励对象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三、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在审议《关于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之前,已经取得了我们的 认同;经审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业务从业资格, 系公司2017 年度审计机构,受聘期间,该所谨遵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标准, 勤勉尽责的履行义务、客观公正的发表意见,较好的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 公司聘请该所为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大 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 年度 审计机构,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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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2018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远鹏
徐宇舟
马 飞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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