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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lian Dalicap Technology Co., Ltd.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26

Apr 26,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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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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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含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保持公司薪酬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二)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实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紧密结合的原则,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符,同时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本制度开展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与发放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行津贴制,由股东会确定具体的津贴发放标准,公司董事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管理职务的,其薪酬标准按其所担任的


职务执行,不另领取董事薪酬。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基本薪酬参考市场同类薪酬标准,按工作岗位、工作成绩、贡献大小及权责相结合等因素确定基本薪酬标准。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九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述薪酬及津贴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薪酬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可以扣减绩效薪酬,影响严重的可不予发放: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四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五条 若公司遭遇外部宏观经济形势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制度提出修订方案,并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公司经营与发展状况;
(二)通货膨胀或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
(三)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四)个人岗位发生变动的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