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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lian Dalicap Technology Co., Ltd. — Director's Dealing 2025
Jul 1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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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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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加强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股份变动管理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 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部控制,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管理 规则》《股份变动管理指引》等的相关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将本人及其配偶的买卖计划以书面 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 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6 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 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和任期届满 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 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 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 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 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 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2 个交易 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 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董事会可以依据《管理规 则》及《股份变动管理指引》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其指定网站公开 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 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 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证券交易 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 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 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 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如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错误信息或确认错误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 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 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 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按100%自动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 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有 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九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 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 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解 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自 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将被全部锁定。
第二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再次被提名为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聘任理由及相关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 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 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 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