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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HU HEALTH INDUSTR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Mar 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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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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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 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人员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实施细则规定 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人数。在董事会根据本规则及时补足委 员人数之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 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三) 广泛挑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 (四)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 (五)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 (六)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提 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 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十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公司人事部门为提名 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做好公司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审核工 作,办理提名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交流市场

  • 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 (三) 搜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职称等

  • 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 员人选;

  •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进行资

  • 格审查;

  •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

  • 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召集 和主持。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 职责。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 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提名 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 相关会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举手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的方式表决,并由参会委员签字。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本实施细则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发生冲突时,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