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Dah San AGM Information 2013

Jul 19, 2013

51883_rns_2013-07-19_6a113cba-0048-49a6-8f79-c6daed4fac6d.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股票代號:1615

==> picture [91 x 9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大山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一O二年股東常會

議 事 手 冊
日期:中華民國一O二年五月三十日
地點:雲林縣斗六市西平路369號

目 錄

頁次
壹、開會程序 ............................................... 1
貳、會議議程 ............................................... 2
參、報告事項 ............................................... 3
肆、承認事項 ............................................... 7
伍、討論及選舉事項 ......................................... 8
陸、臨時動議 .............................................. 17
柒、散會.................................................. 17
捌、附錄.................................................. 18
附錄一:營業報告書 ............................................. 18
附錄二:監察人審查報告書 ....................................... 19
附錄三:會計師查核報告暨財務報表 ............................... 20
附錄四:董事會議事規則(修正前) ................................. 32
附錄五:股東會議事規則 ......................................... 36
附錄六:公司章程 ............................................... 37
附錄七: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 ................................... 42
附錄八:背書保證辦法(修正前) ................................... 43
附錄九: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修正前) ............................ 48
附錄十:個別及全體董事、監察人最低應持有股數及持有股數 .......... 52
附錄十一: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等相關資訊 ........................ 53

壹、開會程序

一、主席宣佈開會
二、主席致詞
三、報告事項
四、承認事項
五、討論及選舉事項
六、臨時動議
七、散會

1

貳、會議議程

大山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一 O二年股東常會議程

  • 一、時間:中華民國一O二年五月三十日(星期四)上午九時整。

  • 二、地點:雲林縣斗六市西平路369 號(本公司會議室)。

  • 三、報告出席股數並宣佈開會。

  • 四、主席致詞:

  • 五、報告事項:

  • 1.101 年度營業概況報告。

  • 2.監察人審查101 年度決算表冊報告(含合併報表)。

  • 3.本公司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會計準則對保留盈餘之影響及提列特別盈餘 公積數額之報告。

  • 4 修訂董事會議事規則報告。

  • 六、承認事項:

  • 1.承認101 年度決算表冊(含合併報表)案。

  • 2.承認101 年度盈餘分配案。

  • 七、討論及選舉事項:

  • 1.討論修訂「背書保證辦法」案。

  • 2.討論修訂「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案。

  • 3.全面改選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案。

  • 4.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限制案。

八、臨時動議。

九、散會。

2

參、報告事項

  • 一、本公司101 年度營業概況報告,敬請 鑒察。 說明:請參閱第 18 頁報告書。

  • 二、監察人審查101 年度決算表冊報告(含合併報表),敬請 鑒察。 說明:請參閱第19 頁監察人查核報告書。

  • 三、本公司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對保留盈餘之影響及提列特別 盈餘公積數額之報告:

1. 依金管會於民國101年4月6日發布之金管證發字第 1010012865 號函說明三之規定,公司應自開始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年 度,依規定提列首次採用之特別盈餘公積。

2. 本公司因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致101 年1 月1 日開帳日未 分配盈餘淨增加新台幣47,157,558 元,累積至102 年1 月1 日則為淨增加新台幣 39,234,467 元。

  • 3.本公司於102 年1 月1 日依前開函令規定,就首次採用國際財 務報導準則編製財務報告時,因選擇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一號「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豁免項目,而就股東權益 項下之未實現重估增值轉入保留盈餘部分,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28,590,803 元。

  • 四、修訂董事會議事規則報告。

  • 說明:董事會議事規則修訂前後對照表如下:

3

大山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修訂條文

說明
修   訂  前 修   訂  後
第三條:本公司董事會至少每季召集第三條:本公司董事會至少每季召集
一次。 一次。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增訂召集
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遇有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遇有通知得以
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 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召集之電子方式
,,
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為之
。
  本規則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之事式為之
項,除有突發緊急情事或正當理由  本規則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之事
外,應於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 項,除有突發緊急情事或正當理由
臨時動議提出。 外,應於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
時動議提出。
第八條:本公司董事會召開時,議事第八條:本公司董事會召開時,議事
單位應 備妥相關資料供與會董事隨單位應 備妥相關資料供與會董事隨
時查考。 時查考。
    召開董事會,得視議案內容通知    召開董事會,得視議案內容通知擴大列席
相關部門非擔任董事之經理人員列相關部門或子公司之人員列席。必要人員及表
席。必要時,亦得邀請會計師、律師時,亦得邀請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決時列席
。
或其他專業人士列席會議。 業人士列席會議及說明但討論及表人員應離
決時應離席。 席
董事會之主席於已屆開會時間    董事會之主席於已屆開會時間
並有過半數之董事出席時,應即宣布並有過半數之董事出席時,應即宣布
開會。已屆開會時間,如全體董事有開會。已屆開會時間,如全體董事有
半數未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半數未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
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
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
不足額者,主席應依第三條第二項規不足額者,主席應依第三條第二項規
定之程序重新召集。 定之程序重新召集。
  前項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  前項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
計算之。 計算之。
第十二條:下列事項應提本公司董事第十二條:下列事項應提本公司董事
會討論: 會討論: 期中財務
  一、本公司之營運計畫。   一、本公司之營運計畫。 報告提報
  二、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   二、年度財務報告。 董事會報
告。   三、依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 告,刪除董
  三、依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 事會討論

4

修 訂 前 修 訂 後 說明
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訂內部
控制制度。
四、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
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
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
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
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
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五、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
性質之有價證券。
六、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
之任免。
七、年度稽核計畫及內部控制制
度自行評估結果。
八、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三、其
他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由
股東會決議或提董事會之
事項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
大事項。
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訂內部
控制制度。
四、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
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
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
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
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
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五、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
性質之有價證券。
六、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
之任免。
七、年度稽核計畫及內部控制制
度自行評估結果。
八、對關係人之捐贈或對非關係
人之重大捐贈。但因重大天
然災害所為急難救助之公
益性質捐贈,得提下次董事
會追認。
九、前項第八款所稱關係人指證
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
則所規範之關係人;所稱對
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指每
筆捐贈金額或一年內累積
對同一對象捐贈金額達新
臺幣一億元以上,或達最近
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
報告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
一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
以上者。
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
董事會召開日期為基準,往
前追溯推算一年,已提董事
會決議通過部分免再計入。

、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三、其
他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由
股東會決議或提董事會之
事項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
大事項。
增訂重大
天然災害
需即時急
難救助
增定重大
捐贈之標
準及計算
方式
調整項次

5

修 訂 前 修 訂 後 說明
第十五條:董事對於會議事項,與其
自身或 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

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者
,不得加入
討論及表決,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其表決權。
本公司董事會之決議,對依前項
規定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董事,依公司
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
項準用第一百
八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董事對於會議事項,與其
自身或 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

,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
之重要內容,如
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

,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
表決時應予迴避,
並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其表決權。
本公司董事會之決議,對依前項
規定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董事,依公司
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三
項準用第一百
八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本公司董事會之議事,應
作成議事錄,議事錄應詳實記載下列
事項:
一、會議屆次(或年次)及時間地
點。
二、主席之姓名。
三、董事出席狀況,包括出席、請
假及缺席者之姓名與人數。
四、列席者之姓名及職稱。
五、記錄之姓名。
六、報告事項。
七、討論事項:各議案之決議方法
與結果、董事、監察人、專家
及其他人員發言摘要、反對或
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
出具之書面意見。
八、臨時動議:提案人姓名、議案
之決議方法與結果、董事、監
察人、專家及其他人員發言摘
要、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
或書面聲明。
第十六條:本公司董事會之議事,應
作成議事錄,議事錄應詳實記載下列
事項:
一、會議屆次(或年次)及時間地
點。
二、主席之姓名。
三、董事出席狀況,包括出席、請
假及缺席者之姓名與人數。
四、列席者之姓名及職稱。
五、記錄之姓名。
六、報告事項。
七、討論事項:各議案之決議方法
與結果、董事、監察人、專家
及其他人員發言摘要、依第十
五條第一項規定涉及利害關
係之董事姓名、利害關係重
要內容之說明、其應迴避或
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

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
面聲明出具之書面意見。
八、臨時動議:提案人姓名、議案
之決議方法與結果、董事、監
察人、專家及其他人員發言摘
要、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涉及利害關係之董事姓名、利
害關係重要內容之說明、其應
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

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
增訂公司
應提醒董
事注意落
實利益迴
避並依規
定辦理

6

修 訂 前 修 訂 後 說明
九、其他應記載事項:
董事會之議事人員應確實整
理及記錄會議報告,於會後
二十日內,將會議紀錄分送
各董事及監察人。
或書面聲明。
九、其他應記載事項:
董事會之議事人員應確實整
理及記錄會議報告,於會後
二十日內,將會議紀錄分送
各董事及監察人。
第一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
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增訂議事
錄之製作
及分發得
以電子方
式為之

肆、承認事項

  • 《第一案》 董事會提

  • 案由:101 年度決算表冊(含合併財務報表)案,提請 承認。

  • 說明: 101 年度決算表冊及合併財務報表,業經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 事務所陳盈如、許淑敏會計師及監察人審查認為尚無不合, 出具查核報告在案,有關資料包括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 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盈餘分配表等表冊, 請參閱本手冊第 18 頁至第 31 頁。

決議:
  • 《第二案》 董事會提

  • 案由: 101 年度盈餘分配案,提請 承認。 說明:

    1. 依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分配後,擬提撥新台幣44,744,714 元分派現金股利。依配息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持股 比例,每股配發現金股利0.4 元,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 事會訂定除息基準日及發放日。

    2. 盈餘分配表如下:

7

大山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一O一年度盈餘分配表
                                                       單位:新台幣元
          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                        48,306,187
          加:本年度稅後淨利                        85,383,219
          可供分配盈餘                             133,689,406
          減:提列10%法定盈餘公積                    8,538,322
          分配項目:
               股東紅利—現金股利(每股0.4 元)             44,744,714
               期末未分配盈餘                             80,406,370
               附註:

1. 現金股利計算不足一元之畸零款合計數採授權董 事長洽特定人調整之方式處理。

2.配發員工現金紅利 $ 2,439,696 元、董監事酬勞
$2,439,696 元。
 董事長:蘇文彬     經理人:蘇文寬      會計主管:謝彩芬
決議:

伍、討論及選舉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由:修訂「背書保證辦法」案,提請 討論。
說明:
1.營運需要,擬修訂「背書保證辦法」部分條文。
  • 2.擬具本次修訂「背書保證辦法」前後對照表如下:

8

大山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背書保證辦法修訂條文對照表
修 訂 前 修 訂 前 修 訂 後 修 訂 後 說 明
第 三 條:背書保證之對象
本公司除基於承攬工程需要之同業
間或共同起造人間依合約規定 互保
或因共同投資關係由全體出資股東
依其持股比率對被投資公司背書保
證者外,得背書保證之對象僅限於下
列公司:
一、有業務往來之公司。
二、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
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三、直接及間接對公司持有表決權之
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
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公司間,得為背
書保證,且其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
值之百分之十。但本公司直接及間接
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
背書保證,不在此限。
所稱出資係指本公司直接出資或透
過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
出資。
第 三 條:背書保證之對象
本公司除基於承攬工程需要之同業
間或共同起造人間依合約規定 互
保或因共同投資關係由全體出資股
東依其持股比率對被投資公司背書
保證,或同業間依消費者保護法規
範從事預售屋銷售合約之履約保證
增訂放寬
建設公司
由同業連
帶擔保履
約保證責
任,得為
背書保
證。
連帶擔保
者外,得背書保證之對象
僅限於下列公司:
一、有業務往來之公司。
二、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
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三、直接及間接對公司持有表決權
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
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公司間,得為
背書保證,且其金額不得超過本公
司淨值之百分之十。但本公司直接
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
公司間背書保證,不在此限。
所稱出資係指本公司直接出資或透
過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
出資。
子公司及母公司係依財團法人中華
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發布之財
財團法人中華 子公司及母公司係依證券發行人財
務報告編製準則
之規定認定之。
子公司財務報告係以國際財務
報導準則編製者,本辦法所稱
之淨值,係指證券發行人財務
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資產負債
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證券發行人財 因應採用
國際財務
報導準則
編製財務
報告明定
所稱之淨
值。
務會計準 則公報第五號及第七號

規定認定之。

9

修   訂   前 修   訂   後 說  明
第 六 條:背書保證辦理程序 第 六 條:背書保證辦理程序
一、辦理背書保證事項時,應由一、辦理背書保證事項時,應
被背書保證公司出具申請書向由被背書保證公司出具申請書
本公司財務部提出申請,財務部向本公司財務部提出申請,財
應對被背書保證公司作徵信調務部應對被背書保證公司作徵
查,評估其風險性並備有評估紀信調查,評估其風險性並備有
錄,經審查通過後呈總經理及董評估紀錄,經審查通過後呈總
事長核示,必要時應取得擔保經理及董事長核示,必要時應
品。 取得擔保品。
二、財務部針對被背書保證公司二、財務部針對被背書保證公
作徵信調查並作風險評估,評估司作徵信調查並作風險評估,
事項應包括: 評估事項應包括:
(一)背書保證之必要性及合理(一)背書保證之必要性及合理
性。 性。
(二)以被背書保證公司之財務(二)以被背書保證公司之財務
狀況衡量背書金額是否必須。 狀況衡量背書金額是否必須。
(三)累積背書保證金額是 否
仍在限額以內。
(三)累積背書保證金額是 否仍
在限額以內。 (四)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背書
保證,應評估其背書保證金額
(四)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背書
與業務往來金額是否在限額以
保證,應評估其背書保證金額與
內。
業務往來金額是否在限額以內。
(五)對本公司之營運風險、財
(五)對本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
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
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
(六)應否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
(六)應否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
之評估價值。
之評估價值。
(七)檢附背書保證徵信及風險
(七)檢附背書保證徵信及風險
評估紀錄。
評估紀錄。
三、財務部應建立備查簿,就背
三、財務部應建立備查簿,就背
書保證對象、金額、董事會通過或
書保證對象、金額、董事會通過或董
董事長決行日期、背書保證日期及
事長決行日期、背書保證日期及依前
依前項規定應審慎評估之事項,
項規定應審慎評估之事項,

10

修 訂 前 修 訂 段 說 明
詳予登載備查。有關支票據、約
定書等文件應影印妥為保管。
四、財務部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
報第九號之規定
,評估或認列背
書保證之或有損失且於財務報
告中適當揭露背書保證資訊,並
提供簽證會計師相關資料,以供
會計師採行必要查核程序,出具
允當之查核報告。
五、本公司因情事變更,使背書
保證對象原符合本辦法第三 條
規定而嗣後不符規定,或背書保
證金額因據以計算限額之基礎
變動致超過所訂額度時,對該對
象背書保證金額或超限部份應
於合約所訂期限屆滿時或訂定
改善計劃於一定期限內全部消
除,將相關改善計劃送各監察
人,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報告
於董事會。
詳予登載備查。有關支票據、
約定書等文件應影印妥為保
管。
四、財務部應評估或認列背書
保證之或有損失且於財務報告
中適當揭露背書保證資訊,並
提供簽證會計師相關資料,以
供會計師採行必要查核程序,
出具允當之查核報告。
五、本公司因情事變更,使背
書保證對象原符合本辦法第三
條規定而嗣後不符規定,或背
書保證金額因據以計算限額之
基礎變動致超過所訂額度時,
對該對象背書保證金額或超限
部份應於合約所訂期限屆滿時
或訂定改善計劃於一定期限內
全部消除,將相關改善計劃送
各監察人,並依計畫時程完成
改善報告於董事會。

酌作文字
修正
第 八 條:內部控制
一、本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
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
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
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
即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二、本公司從事背書保證時應依
規定程序辦理,如發現重大違規
情事,應視違反情節予以處分經
理人及主辦人員。

第 八 條:內部控制
一、本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
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
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
即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二、本公司從事背書保證時應
依規定程序辦理,如發現
重大違規情事,應視違反
節予以處分經理人及主辦
人員。

11

修 訂 前 修 訂 後 說明
三、背書保證對象若為淨值低於實收
資本額二分之一之子公司,應明定背
書保證金額需專款專用。
情節予以處分經理人及主辦人
員。
三、背書保證對象若為淨值低於實
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之子公司,應明
定背書保證金額需專款專用。
四、子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
非屬新臺幣十元者,依前項第十一
款規定計算之實收資本額,應以股
本加計資本公積-發行溢價之合計
數為之。
增訂子公
司股票如
為無面額
或每股面
額非新臺
幣十元,
其實收資
本額之計
算。
第 十 條:公告申報程序
本公司除
應於每月十日前申
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背書
保證餘額。背書保證餘額達下列
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
第 十 條:公告申報程序
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輸入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資



酌作文
字修正
段落重
新分類
訊申報網站。
申報本公司及子
公司上月份背書保證餘額。
子公司
背書保證餘額達下列
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
之即
日起算
二日內向母公司申
報:
一、本公司或子公司背書保證
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
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二、本公司或子公司對單一企
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
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
上者。
三、本公司或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
書保證餘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起二日內向母公司申報:
一、本公司或子公司背書保證餘
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
值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二、本公司或子公司對單一企業
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
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者。
三、本公司或子公司對單一企業
背書保證餘額達新臺幣一千萬

12

修 訂 前 修 訂 後
元以上且對其背書保證、長期投
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本
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
之三十以上者。
四、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背書保
證金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
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
值百分之五以上。後,其餘額每
增加逾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
淨值百分之五者。
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
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
四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
公司為之。
且對其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
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本公司
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
十以上者。
四、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背書
保證金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以
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
淨值百分之五以上。後,其餘
額每增加逾本公司最近期財務
報表淨值百分之五者。
本辦法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
增定事
實發生
日之定
交易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
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
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
者。
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
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
第四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
由本公司為之。
《第二案》                                    董事會提
案由:修訂「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案,提請 討論。
說明:
1.營運需要,擬修訂「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部分條文。
2.擬具本次修訂「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前後對照表如下:

13

大山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修訂前後對照表

修 訂 前 修 訂 後 說明
第二條 本公司之資金除下列各款情
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與本公司間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
行號。
二、與本公司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
要之公司或行號。融資金額不得超過
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四十。
所謂短期:係指一年。但公司之營業
週期長於一年者,以營業週期為準。
所稱融資金額,係指本公司短期融通
資金之累計餘額。
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
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
與,不受第一項第二款之限制。
第二條 本公司之資金除下列各款情
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與本公司間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
行號。
二、與本公司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
要之公司或行號。融資金額不得超過
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四十。
所謂短期:係指一年。但公司之營業
週期長於一年者,以營業週期為準。
所稱融資金額,係指本公司短期融通
資金之累計餘額。
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
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
與,不受第一項第二款之限制。但仍
應依本程序第四條及第六條規定訂
依公司
治理需
要,於
其作業
程序中
增訂載
明資金
貸與之
限額及
期限。
定資金貸與之限額及期限辦理。
第九條 公告申報:
一、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
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資金貸與餘
額。
二、本公司資金貸與餘額達下列標準
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
公告申報:
(一)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
第九條 公告申報:係指輸入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一、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
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資金貸與餘
額。
二、本公司資金貸與餘額達下列標準
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
二日內公告申報:
(一)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

增訂指
定申報
網站
酌作文
字修正

14

修 訂 前 修 訂 後 說明
之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
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資
金貸與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
表淨值百分之十以上者。
(三)本公司及子公司新增資金貸與
金額達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達本
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
以上者。
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
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三款應公
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
之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
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資
金貸與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
表淨值百分之十以上者。
(三)本公司及子公司新增資金貸與
金額達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達本
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
以上者。
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交易簽約日、
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
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
孰前者。
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
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三款應公
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
增定事
實發生
日之定
第十條 其他事項:
一、本公司之子公司擬將資金貸與他
人時,本公司應命子公司依規定訂定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並依所訂作
業程序辦理。
二、本公司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
定,
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列適足之
備抵壞帳,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
有關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以供會
第十條 其他事項:
一、本公司之子公司擬將資金貸與他
人時,本公司應命子公司依規定訂定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並依所訂作
業程序辦理。
二、本公司應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
列適足之備抵壞帳,且於財務報告中
適當揭露有關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
以供會計師執行必要查核程序,

15

修 訂 前 修 訂 後 說明
計師執行必要查核程序,出具允
當之查核報告。
三、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
象不符規定或餘額超限時,應訂定改
善計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各監察
人,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出具允當之查核報告。
三、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
對象不符規定或餘額超限時,應
訂定改善計畫,將相關改善計畫
送各監察人,並依計畫時程完成
改善。
酌作文
字修正
《第三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全面改選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案,提請 討論。 說 明:

    • 1.第13 屆董事及監察人任期至102 年6 月22 日屆滿,依規 定擬於本次股東會辦理董事及監察人全面改選。

    • 2.本公司章程第16 條規定設董事五至七人、監察人三人,第 14 屆董事及監察人改選擬設董事5 人、監察人3 人,任期 均為三年,連選均得連任。

    • 3.新選任董事及監察人任期自102 年5 月30 日起至105 年5 月29 日止,任期三年。

    • 4.選舉辦法,請 參閱議事手冊附件「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

  • 《第四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限制案。 說 明:

    • 1.公司法第209 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公司營業 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證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 取得其許可。」

    • 2.為借助本公司董事之專才與相關經驗,爰依法提請股東

16

同意,解除一O二年股東常會選任之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
禁止之限制。

陸、臨時動議

柒、散會

17

捌、附錄

附錄一:營業報告書

營業報告書

      一○一年度營業收入總額3,810,107 仟元較一百年度減少2.20%。在產
品別營業比重方面,電力電纜占70.34%,通訊電纜占4.90%,電子線占2.74%,裸
銅線占0.90%,銅板及銅材占17.11%,其他占4.01%,稅前淨利100,052 仟元,稅
後淨利85,383 仟元,每股稅後盈餘0.76 元。
  (一)營運實施成果:
單位:新台幣仟元/%
項目 101年度 100年度 差異率%
營業收入淨額 3,810,107 3,895,973 -2.20%



211,174 184,219 14.63%
營業淨利(損失) 94,984 74,211 27.99%
稅前淨利(損失) 100,052 69,433 44.10%
   (二) 一○一年度實際經營績效與預算達成情況說明:未公開財務預測,故無
預算達成情形。
項目 項目 101年度 100年度 備註
負債佔資產比率( % ) 42.49 41.69





(
%
)
3.79 2.78
股東權益報酬率( % )
6.04
4.04
占實收資本比

(
%
)
營業利益 8.49 6.63
稅前純益 8.94 6.21



(
%
)
2.24 1.49




(

)
0.76 0.52
  • 一○一年度比一○○年度營業收入減少2.2%,稅前淨利增加44.1%, 本公司一○一年除降低庫存及設備自動化省電化等各項節流措施因應不 景氣外,重新規劃產品組合與調整行銷策略減少價格競爭,致使一0 一年 稅前淨利比一百年顯著成長。
            一O一年營業計劃概要及未來公司發展策略:參閱年報。
   董事長: 蘇 文 彬        總經理: 蘇 文 寬        會計主管: 謝 彩芬

18

附錄二:監察人審查報告書

監 察 人 審 查 報 告 書

董事會造送本公司民國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
派議案等;其中財務報表業經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陳盈如及
許淑敏會計師查核完竣,並出具查核報告。
上述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議案經本監察人查核,尚無
不符,爰依公司法第二一九條之規定報告如上。
此  致
大山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一○二年股東常會

==> picture [145 x 16]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113 x 1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505 x 1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9

附錄三:會計師查核報告暨財務報表

==> picture [209 x 16]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大山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鑒:
大山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一年及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
負債表,暨截至各該日止之民國一○一年及一○○年度之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
表及現金流量表,業經本會  計師查核竣事。上開財務報表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
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根據查核結果對  上開財務報表表示意見。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劃並執
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查核工作包括以抽查
方式獲取財務報表所列金額 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管理階層編製財務報
表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暨評估財務報表整體之表達。本會
計師相信此項查核工作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之依 據。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第一段所述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
務報告編製 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大山電線電纜股份有限
公司民國一○一年及一○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狀況,暨截至各該日止之民
國一○一年及一○○年度之經營成果與 現金流量。
大山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已編製民國一○一年及一○○年度之合併財務報
表,並經本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書在案,備供參考。

==> picture [211 x 1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67 x 1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154 x 36]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證券主管機關金管證六字第0950161002 號
核准簽證文號 [: ]金管證六字第0940100754 號
[民  國   一○二  年   三  月   十三   日 ]

20

大山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

民國一O一及一O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資 產
11xx流動資產:
1100
現金(附註四(一))
1310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流動
(附註二及四(二))
1320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附註二及四(二))
1120
應收票據(附註二)
1140
應收帳款淨額
(附註二、四(三)及五)
1190
其他金融資產-流動(附註六)
1210
存貨(減:備抵存貨跌價及呆滯損失淨額)
(附註二及四(四))
1280
其他流動資產(附註五)
1286
遞延所得稅資產-流動(附註二及四(十二))
14xx基金及長期投資:
1421
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附註二及四(五))
1423
不動產投資(附註二及四(六))
1440
其他金融資產-非流動(附註六)
1480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附註二及四(二))
15xx固定資產(附註二、四(七)及六):
1501
土地
1521
房屋及建築
1531
機器設備
1541
水電設備
1551
運輸設備
1622
出租資產
1681
其他設備
15x8
重估增值
15x9
減:累積折舊
1670
未完工程及預付設備款(附註五)
18xx其他資產:
1880
其他資產-其他(附註二及四(八))
資產總計
101.12.31
100.12.31

100.12.31

%
12
1
3
3
0
1
-
1
1
22
16
1
17
3
42
47
6
5
(1)
1
58
100
金額 %
金額
6
-
1
4
12
13
1
-
37
2
15
1
4
22
16
14
52
-
3
5
8
3
101
(61)
-
40
1
100
$ 257,419
36,185
24,523
149,965
8,251
36,199
3,699
100,000
19,321
635,562
325,000
30,617
355,617
67,229
1,058,408
1,118,618
159,159
133,688
(7,476)
28,591
1,432,580
10
285,521
2
72,747
1
76,474
6
60,659
-
-
2
37,029
4,687
4
25,000
1
18,027
26
520,144
13
375,000
1
30,617
14
405,617
3
69,814
43
995,575
45
1,118,618
6 153,365
5 110,030
- (18,175)
1
28,591
1,392,429
100
2,388,004
$ 2,490,988
董事長:蘇文彬 (請詳閱後附財務報表附註)
經理人:蘇文寬
會計主管:謝彩芬

大山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損益表

民國一O一年及一OO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4000
營業收入(附註二):
4111
銷貨收入
4170
減:銷貨退回
4190
銷貨折讓
4100
銷貨收入淨額
4310
租賃收入(附註五)
4520
工程收入
5910
營業成本(附註二及四(四)):
5110
銷貨成本
5310
租賃成本
5520
工程成本
營業毛利
6000
營業費用:
6100
推銷費用
6200
管理費用
6300
研究發展費用
營業淨利
7100
營業外收入及利益:
7110
利息收入
7121
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收益(附註二及四(五))
7122
股利收入
7130
處分固定資產利益
7140
處分投資利益(附註四(二))
7160
兌換利益
7310
金融資產評價利益(附註二及四(二))
7480
什項收入
7500
營業外費用及損失:
7510
利息費用(附註四(七))
7521
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失(附註二及四(五))
7522
投資損失(附註四(二))
7530
處分固定資產損失
7560
兌換損失
7630
減損損失(附註二及四(二))
7650
金融負債評價損失(附註二及四(二))
7880
什項支出
7900
本期稅前淨利
8110
所得稅費用(附註二及四(十二))
本期淨利
9750
每股盈餘(元)(附註二及四(十六))
基本每股盈餘(元)
基本每股盈餘-追溯調整
稀釋每股盈餘(元)
稀釋每股盈餘-追溯調整
101年度
稅 前
$
0.89
$
0.89
(請詳閱後附財務報表附註)
董事長:蘇文彬  經理人:蘇文寬  會計主管:謝彩芬

22

大山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權益變動表

民國一O一年及一OO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留 盈

特別盈餘
公積
未提撥
保留盈餘
30,330
221,295

-
(18,429)
(30,330)
30,330
-
(127,843)
-
(53,268)
-
57,945
-
-

-
110,030

-
(5,794)
-
(55,931)
-
85,383
-
-
-
133,688

留 盈

特別盈餘
公積
未提撥
保留盈餘
30,330
221,295

-
(18,429)
(30,330)
30,330
-
(127,843)
-
(53,268)
-
57,945
-
-

-
110,030

-
(5,794)
-
(55,931)
-
85,383
-
-
-
133,688
金融商品
未實現損失
(2,631)

-
-

-

-
-
(15,544)
(18,175)

-

-
-
10,699
(7,476)
未 實 現
重估增值
28,591
-
-
-
-
-
-
合計
法定盈
餘公積
134,936
18,429
-
-

-
-
-
153,365
5,794
-
-
-
159,159
特別盈餘
公積
30,330

-
(30,330)
-
-
-
-

-

-
-
-
-
-





1,477,871
-
-
(127,843)
-
57,945
(15,544)
1,392,429
-
(55,931)
85,383
10,699
1,432,580
110,030
(5,794)
(55,931)
85,383
-
28,591
-
-
-
-
133,688 28,591
註1:董監酬勞4,277 千元及員工紅利4,277 千元已於損益表中扣除。
註2:董監酬勞5,624 千元及員工紅利5,624 千元已於損益表中扣除。
董事長:蘇文彬
(請詳閱後附財務報表附註)
經理人:蘇文寬
會計主管:謝彩芬

23

大山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現金流量表

民國一○一年及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本期淨利
調整項目:
折舊費用
攤銷費用
呆帳損失
存貨跌價及呆滯損失
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利益)損失
處分及報廢固定資產損失
金融資產減損損失
處分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利益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減資損失
營業資產及負債之淨變動: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流動
應收票據
應收帳款
存貨
其他流動資產
其他金融資產-流動
遞延所得稅資產
應付票據
應付帳款
應付帳款-關係人
應付所得稅
應付費用
其他金融負債
其他流動負債
應計退休金負債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101年度
$
85,383
51,195
223
2,945
-
(3,101)
626
3,625
(486)
-
(84)
38,427
(83,591)
128,930
1,762
1,789
747
23,438
(51,951)
89,306
8,251
(830)
1,215
1,294
(2,585)
296,528
100年度

57,945

61,658

287

-
3,632

5,579

1,185

-

(3,107)
2,288

-

(79,536)

4,961

37,440

(4,726)

(1,215)

(1,410)

1,126

53,504

59,339

(32,300)

(4,065)

(1,015)

5,718

(2,743)

164,545
(請詳閱後附財務報表附註)
董事長:蘇文彬  經理人:蘇文寬  會計主管:謝彩芬

24

大山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現金流量表

民國一○一年及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取得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處分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價款
取得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長期股權投資清算退回股款
購置固定資產及不動產投資
處分固定資產價款
其他金融資產-非流動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融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短期借款(減少)增加
償還長期借款
發放現金股利
長期借款增加
融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流入
本期現金淨增加數
期初現金餘額
期末現金餘額
現金流量資訊之補充揭露:
本期支付利息
減:資本化利息
不含資本化利息之本期支付利息
支付所得稅
不影響現金流量之投資及融資活動:
一年內到期之長期負債
盈餘轉增資
以現金購入固定資產及不動產投資:
固定資產及不動產投資
加:期初其他應付票據
期初其他應付款
減:期末其他應付票據
期末其他應付款
101年度
100年度
-
(47,307)
33,985
34,870
(300)
(16,007)
-
49,924
(210,338)
(322,374)
90
983
817
14,365
(175,746)
(285,546)
(28,102)
138,590
(75,000)
(270,000)
(55,931)
(127,843)
100,000
400,000
(59,033)
140,747
61,749
19,746
102,352
82,606
$
164,101
102,352
$
8,465
5,758
(132)
(488)
$
8,333
5,270
$
6,864
51,646
$
100,000
25,000
$
-
53,268
$
208,135
316,793
786
6,425
2,290
2,232
-
(786)
(873)
(2,290)
$
210,338
322,374
董事長:蘇文彬
會計主管:謝彩芬
(請詳閱後附財務報表附註)
經理人:蘇文寬

25

會 計 師 查 核 報 告

大山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鑒:
大山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一○一年及一○○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之合併資 產負債表,暨截至各該日止之民國一○一年及一○○年度之合併損
益表、合併股東權益變動表  及合併現金流量表,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上開
合併財務報表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 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根據查核結果對上
開合併財務報表表示意見。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劃並執
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合併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查核工作包括以
抽查方式獲取合併財務報表 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管理階層編
製合併財務報表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所作 之重大會計估計,暨評估財務報表整體
之表達。本會計師相信此項查核工作可對所表示之意見  提供合理之依據。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第一段所述合併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
人財務報告 編製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大山電線電纜股份
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 一○一年及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狀況,暨截
至各該日止之民國一○一年及一○○   年度之合併經營成果與合併現金流量。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picture [204 x 4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89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證券主管機關核准金管證六字第0950161002 號
簽證文號 : 金管證六字第0940100754 號
[民   國   一○二    年   三   月   十三   日 ]

26

大山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資產負債表

民國一O一年及一O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22
資 產
11xx流動資產:
1100
現金(附註四(一))
1310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流動
(附註二及四(二))
1320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附註二及四(二))
1120
應收票據(附註二)
1140
應收帳款淨額(減:備抵呆帳淨額)
(附註二及四(三)及五)
1190
其他金融資產-流動(附註五及六)
1210
存貨(減:備抵存貨跌價及呆滯損失淨額)
(附註二及四(四))
1280
其他流動資產(附註五)
1286
遞延所得稅資產-流動(附註二及四(十一))
14XX基金及長期投資
1423
不動產投資(附註二及四(五)
1440
其他金融資產-非流動(附註六)
1480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附註二及四(二)
15xx固定資產(附註二、四(六)及六):
1501
土地
1521
房屋及建築
1531
機器設備
1541
水電設備
1551
運輸設備
1622
出租資產
1681
其他設備
15x8
重估增值
15x9
減:累積折舊
1670
未完工程及預付設備款
固定資產淨額
18xx其他資產:
1880
其他資產-其他(附註二及四(七))
資產總計
101.12.31 100.12.31
金額

132,906
6
30,200
1
37,182
2
151,488
6
215,057
9
3,947
-
448,702
19
17,910
1
2,545
-
1,039,937
44
169,389
7
20,980
1
115,456
5
305,825
13
394,519
17
335,613
14
1,305,059
55
9,856
-
66,250
3
125,910
5
199,149
8
67,267
3
2,503,623
105
(1,514,569)
(64)
25,111
1
1,014,165
42
28,107
1
2,388,034
100
負債及股東權益
21xx流動負債:
2102
銀行借款(附註四(八))
2120
應付票據(附註五)
2140
應付帳款-非關係人
2153
應付帳款-關係人(附註五)
2160
應付所得稅(附註四(十一))
2170
應付費用(附註五)
2240
其他金融負債-流動(附註五)
2272
一年內到期之長期借款(附註四(九))
2280
其他流動負債(附註五)
24xx長期附息負債:
2420
長期借款(附註四(九))
2510
土地增值稅準備(附註二及四(六))
28xx其他負債:
2810
應計退休金負債(附註二及四(十))
負債合計
股東權益:
3110
普通股股本-每股面額10元,額定120,000千股,
民國一○一年及一○○年底皆已
發行111,862千股(附註四(十二))
33xx
保留盈餘(附註四(十三)):
3310
法定盈餘公積(附註四(十四))
3351
累積盈虧
股東權益其他項目:
3451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附註二)
3460
未實現重估增值(附註四(六))
股東權益合計
重大承諾事項及或有事項(附註二及七)
負債及股東權益總計
101.12.31 100.12.31
金額
%
285,521
12
12,747
-
76,474
3
60,659
3
-
-
37,059
2
4,687
-
25,000
1
18,027
1
520,174
22
375,000
16
30,617
1
405,617
17
69,814
3
995,605
42
1,118,618
47
153,365
6
110,030
5
(18,175)
(1)
28,591
1
1,392,429
58
2,388,034
100
金額
金額
%









































(請詳閱後附合併財務報表附註)
董事長:蘇文彬  單位:新台幣千元 經理人:蘇文寬    會計主管:謝彩芬

大山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合併損益表 民國一○一年及一OO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4000
營業收入(附註二):
4111
銷貨收入
4170
減:銷貨退回
4190
銷貨折讓
4100
銷貨收入淨額
4310
租賃收入(附註五)
4520
工程收入
5910
營業成本(附註二及四(四)):
5110
銷貨成本
5310
租賃成本
5520
工程成本
營業毛利
6000
營業費用:
6100
推銷費用
6200
管理費用
6300
研究發展費用
營業淨利
7100
營業外收入及利益:
7110
利息收入
7122
股利收入
7130
處分固定資產利益
7140
處分投資利益(附註四(二))
7160
兌換利益
7310
金融資產評價利益(附註二及四(二))
7480
什項收入
7500
營業外費用及損失:
7510
利息費用(附註四(六))
7522
投資損失(附註四(二))
7530
處分固定資產損失
7560
兌換損失
7630
減損損失(附註二及四(二))
7640
金融資產評價損失(附註二及四(二))
7650
金融負債評價損失(附註二及四(二))
7880
什項支出
7900
本期稅前淨利
8110
所得稅費用(附註二及四(十一))
合併總損益
歸屬予:
母公司股東
少數股權
歸屬於母公司:
9750
每股盈餘(元)(附註二及四(十五))
基本每股盈餘(元)
基本每股盈餘-追溯調整
稀釋每股盈餘(元)
稀釋每股盈餘-追溯調整
101年度
稅 前
$
0.89
$
0.89
(請詳閱後附合併財務報表附註)
經理人:蘇文寬
董事長:蘇文彬
會計主管:謝彩芬

28

大山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合併股東權益變動表

民國一○一年及一OO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留 盈

特別盈
餘公積
累 積
盈虧
30,330
221,295

-
(18,429)
(30,330)
30,330
-
(127,843)
-
(53,268)
-
57,945
-
-

-
110,030

-
(5,794)
-
(55,931)
-
85,383
-
-
-
133,688
金融資產
未實現損益
(2,631)

-
-

-

-
-
(15,544)
(18,175)

-

-
-
10,699
(7,476)
未 實 現
重估增值
28,591
-
-
-
-
-
-
28,591
-
-
-
-
28,591
合計
1,477,871
-
-
(127,843)
-
57,945
(15,544)
法定盈
餘公積
134,936
18,429
-
-

-
-
-
153,365
5,794
-
-
-
159,159
特別盈
餘公積
30,330

-
(30,330)
-
-
-
-

-

-
-
-
-
-





1,392,429
-
(55,931)
85,383
10,699
1,432,580
註1:董監酬勞4,277 千元及員工紅利4,277 千元已於損益表中扣除。
註2:董監酬勞5,624 千元及員工紅利5,624 千元已於損益表中扣除。
(請詳閱後附合併財務報表附註)
董事長:蘇文彬  經理人:蘇文寬  會計主管:謝彩芬

29

大山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合併現金流量表

民國一○一年及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本期淨利
調整項目:
折舊費用
攤銷費用
呆帳費用
存貨跌價及呆滯損失
處分及報廢固定資產損失
金融資產減損損失
處分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利益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減資損失
營業資產及負債之淨變動: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流動
應收票據
應收帳款
存貨
其他流動資產
其他金融資產-流動
遞延所得稅資產
應付票據
應付帳款-非關係人
應付帳款-關係人
應付所得稅
應付費用
其他金融負債
其他流動負債
應計退休金負債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101年度
$
85,383
51,195
223
2,945
-
626
3,625
(486)
-
(15,784)
38,427
(83,591)
128,930
1,766
1,789
747
23,438
(51,951)
89,306
8,254
(830)
1,215
1,294
(2,585)
283,936
100年度

57,945

61,658

287

-
3,632

1,185

-

(3,107)
2,288

720

(79,536)

5,059

37,440

(4,729)

(1,209)

(1,410)

1,126

53,504

59,339

(32,300)

(4,075)

(1,015)

5,718

(2,743)

159,777
(請詳閱後附合併財務報表附註)
董事長:蘇文彬  經理人:蘇文寬  會計主管:謝彩芬

30

大山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合併現金流量表

民國一○一年及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取得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處分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價款
取得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購置固定資產及不動產投資
處分固定資產價款
其他金融資產-非流動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融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短期借款(減少)增加
舉借長期借款
償還長期借款
發放現金股利
融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流入
本期現金淨增加(減少)數
期初現金餘額
期末現金餘額
現金流量資訊之補充揭露:
本期支付利息
減:資本化利息
不含資本化利息之本期支付利息
支付所得稅
不影響現金流量之投資及融資活動:
一年內到期之長期負債
盈餘轉增資
以現金購入固定資產:
固定資產
加:期初其他應付票據
期初其他應付款
減:期末其他應付票據
期末其他應付款
-
33,985
(300)
(210,338)
90
817
101年度
100年度
(47,307)
34,870
(16,007)
(322,374)
983
14,365
(335,470)
138,590
400,000
(270,000)
(127,843)
140,747
(34,946)
167,852
132,906
5,758
(488)
5,270
51,656
25,000
53,268
316,793
6,425
2,232
(786)
(2,290)
322,374
(175,746)
(28,102)
100,000
(75,000)
(55,931)
(59,033)
49,157
132,906
$ 182,063
$ 8,465
(132)
$ 8,333
$ 6,864
$ 100,000
$ -
$ 208,135
786
2,290
-
(873)
$ 210,338
(請詳閱後附合併財務報表附註)
董事長:蘇文彬 經理人:蘇文寬  會計主管:謝彩芬

31

附錄四:

大山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

中華民國 99 4 6 日 修訂

  • 第 條 為建立本公司良好董事會治理制度、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 機能,爰訂定本規範,以資遵循。

  • 第 二 條 本公司董事會之議事規範,其主要議事內容、作業程序、議事 錄應載明事項、公告及其他應遵循事項,應依本規範之規定辦 理。

  • 第 三 條 本公司董事會至少每季召集一次。

  •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 但遇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

  • 本規則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除有突發緊急情事或正當 理由外,應於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 第 四 條 本公司董事會指定之議事單位為總經理室。

  • 議事單位應擬訂董事會議事內容,並提供足夠之會議資料,於 召集通知時一併寄送。

  • 董事如認為會議資料不充足,得向議事單位請求補足。董事如 認為議案資料不充足,得經董事會決議後延期審議之。

  • 第 五 條 召開董事會時,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董事簽到。以視訊參與會議

  • 者,視為親自出席,但應傳真簽到卡以代簽到 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 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

前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 第 六 條 本公司董事會召開之地點與時間,應於本公司所在地及辦公時 間或便於董事出席且適合董事會召開之地點及時間為之。

  • 第 七 條 本公司董事會應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但每屆第一次董事 會,由股東會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召集,會議主席 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 任之。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
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第 八 條 本公司董事會召開時,議事單位應備妥相關資料供與會董事隨 時查考。 召開董事會,得視議案內容通知相關部門非擔任董事之經理人 員列席。必要時,亦得邀請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列席 會議。

32

董事會之主席於已屆開會時間並有過半數之董事出席時,應即
宣布開會。已屆開會時間,如全體董事有半數未出席時,主席
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
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者,主席應依第三條第二項規
定之程序重新召集。
前項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 第 九 條 本公司董事會之開會過程,應全程錄音或錄影存證,並至少保 存五年,其保存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前項保存期限未屆滿前,發生關於董事會相關議決事項之訴訟 時,相關錄音或錄影存證資料應續予保存,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以視訊會議召開者,其會議錄音、錄影資料為會議紀錄之一部 分,應永久保存。

  • 第 十 條 本公司定期性董事會之議事內容,至少包括下列各事項: 一、報告事項:

  • (一)上次會議紀錄及執行情形。

  • (二)重要財務業務報告。

  • (三)內部稽核業務報告。

  • (四)其他重要報告事項。

  • 二、討論事項:

  • (一)上次會議保留之討論事項。

  • (二)本次會議預定討論事項。

三、臨時動議。
  • 第十一條 本公司董事會應依會議通知所排定之議事內容進行,但 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者,得變更之。
前項排定之議事內容於會議終結前,非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
者,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
董事會議事進行中,若在席董事未達出席董事過半數者,經在
席董事提議,主席應宣布暫停開會,並準用第八條第三項規定。
第十二條下列事項應提本公司董事會討論:
一、本公司之營運計畫。
  • 二、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 三、依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 訂內部控制制度。

  • 四、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 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 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 五、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六、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 七、年度稽核計畫及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評估結果。

33

  • 八、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三、其他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 會決議或提董事會之事項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 第十三條 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 止討論,提付表決。 本公司董事會議案表決時,經主席徵詢出席董事無異議者,視 為通過,其效力與表決通過同。如經主席徵詢而有異議者,即 應提付表決。

  • 表決方式由主席就下列各款規定擇一行之,但出席者有異議 時,應徵求多數之意見決定之:

  • 一、舉手表決。

  • 二、唱名表決。

三、投票表決。
  • 第十四條 本公司董事會議案之決議,除證交法及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 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 序。但如其中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無須再 行表決。

  • 議案之表決如有設置監票及計票人員之必要者,由主席指定 之,但監票人員應具董事身分。

  • 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做成紀錄。

  • 第十五條 董事對於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致 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者,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並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

  • 本公司董事會之決議,對依前項規定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董事, 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八十條第二項規定辦 理。

  • 第十六條 本公司董事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議事錄應詳實記載下列 事項:

  • 一、會議屆次(或年次)及時間地點。

  • 二、主席之姓名。

  • 三、董事出席狀況,包括出席、請假及缺席者之姓名與人數。

  • 四、列席者之姓名及職稱。

  • 五、記錄之姓名。

  • 六、報告事項。

  • 七、討論事項:各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董事、監察人、專 家及其他人員發言摘要、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 明出具之書面意見。

  • 八、臨時動議:提案人姓名、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董事、 監察人、專家及其他人員發言摘要、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 錄或書面聲明。

34

九、其他應記載事項。

董事會之議事人員應確實整理及記錄會議報告,於會
後二十日內,將會議紀錄分送各董事及監察人。
董事會各議案之議事摘要、董事之異議、決議方法與結果,
應依相關規定詳實完整記載。會議紀錄並需由會議主席及
記錄人員簽名或蓋章,董事出席狀況應完整記載,董事會
會議紀錄及董事出席簽到簿或簽到卡應列入公司重要檔
案,於公司存續期間永久妥善保存。

董事會議決事項,如屬重大訊息規定公告者,除應於議事 錄載明外,並應於董事會之日起二日內於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辦理公告申報

第十七條除第十二條第一項應提本公司董事會討論事項外,在董事會休
會期間,本公司董事會依公司章程規定,得授權董事長行使董
事會職權,其授權內容如下:
一、核定各項重要契約。
二、不動產抵押借款及其他借款之核定。
三、公司一般財產及不動產購置與處分之核定。
四、轉投資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指派。
五、增資或減資基準日、現金股利配發基準日、配股或認股基
準日、股利分配比率變動等之核定。
第十八條本議事規則之訂定及修正應經本公司董事會同意,並提股東會
報告。

35

附錄五:

大山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

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修定
  • 第 條 本公司股東會議之進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行之。

  • 第 二 條 本規則之股東係指股東本人、代表人及股東委託出席之代理人。

  • 第 三 條 出席股數依股東簽到時繳交之簽到卡計算之。

  • 第 四 條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告開會,惟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不足法定 數額時,主席得宣佈長之,延長兩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 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為 假決議,如出席股東所代表之股數已足法定數額時,主席得於當次會 議未結束前將已作成之假決議重新提請大會表決。

  • 第 五 條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會議依排定議程 進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 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 第 六 條 會議進行中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告休息。

  • 第 七 條 出席股東發言時須先以發言條填明出席證號碼及姓名,由主席定其發 言先後。

  • 第 八 條 出席股東發言,每次不得超過五分鐘,但經主席許可,得延長三分鐘。 第 九 條 同一議案,每人發言不得超過兩次。

  • 第 十 條 討論議案時,主席得於適當期間宣告討論終結,必要時得宣告中止討 論,逕付表決。

  • 第十一條 議案之表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 過之。表決時,如經主席徵詢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 同。

  • 第十二條 會議進行時遇空襲警報,即暫停開會,各自疏散,俟警報解除一小時 後繼續開會。

  • 第十三條 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第十四條 本規則於民國七十九年六月六日訂定,第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一年六 月八日,第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一日,第三次修正於民國 九十一年六月五日。

36

附錄六:

大山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 picture [445 x 1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第  一  章  總  則
  • 第 一 條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組織之,定名為大山電線電 纜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稱 Dah San Electric Wire & Cable Corp)。

  • 第 二 條 本公司經營業務範圍如下:

  • 1.CC01020 電線電纜製造業

  • 2.C801990 其他化學材料製造業

  • 3.CA01110 煉銅業

  • 4.CB01010 機械設備製造業

  • 5.CB01990 其他機械製造業

  • 6.E701010 通訊工程業

  • 7.E601010 電器承裝業

  • 8.CA01130 銅材軋延、伸線、擠型業

  • 9.H701010 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

  • 10.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第 三 條 本公司設總公司於台灣省雲林縣、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在國內外設 立分公司。

  • 第 四 條 本公司所有轉投資總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轉投資之經 營決策,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 第 五 條 本公司得對外背書保證;背書保證辦法經股東會同意後實施,修訂時亦 同。

第    二    章    股    份
  • 第 六 條 本公司資本額定為新台幣壹拾貳億元整,分為壹億貳仟萬股,均為普通 股,每股新台幣壹拾元,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

  • 第 七 條 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並經主管機關或 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之。本公司得免印製股票,惟該股份

37

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 第 八 條 股份轉讓之登記,於股東會前六十日,股東臨時會前三十日或公司決定 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之。

  • 第 九 條 本公司股務處理依主管機關所頒佈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 定辦理。

第 三 章 股 東 會

  • 第 十 條 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 六個月內召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相關法令召集之。

  • 第十一條 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 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委託出席之辦法,除依公司法第一七七條規定外, 悉依主管機關頒佈之「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規定 辦理。

第十二條 本公司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
  • 第十三條 股東會之決議,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 數之股東親自或代理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有 下列情事其表決權應有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股東之親自或代理出 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1.購買或合併國內外其他企業。

  • 2.解散或清算、分割。

第 四 章 董事、監察人

  • 第十四條 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其主席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召集權人 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

  • 第十五條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股東會主席簽名或蓋 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 以電子方式為之。前項議事錄之分發,得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 方式為之。

  • 第十六條 本公司設董事五至七人、監察人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 期三年,得連選連任。其全體董事及監察人合計持股比例,依證券管理

38

  • 機關之規定。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或監察人全體解任時,董事會 應於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原任之期限為限。

  • 第十七條 董事組織董事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 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本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 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辦理。

  • 第十八條 董事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 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出具委託書,列舉 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但以一人受一 人之委託為限。

  • 第十九條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不論盈虧得酌支報酬及車馬費,其數額除本章程 第廿三條規定外;並授權董事會依其對本公司營運參與程度及貢獻之 價值,並參酌同業水平議定給付標準。

第 五 章 經 理 人

第二十條  本公司得設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 六 章 會 計

  • 第廿一條 本公司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下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 交監察人查核,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

    • 1.營業報告書。

    • 2.財務報表。

    • 3.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 第廿二條 本公司順應產業環境變遷,厚植實力強化本業競爭力,以增進資金運用效 益並配合公司長期財務規劃,達成穩定成長、永續經營達成利潤共享之目 的,股利政策係採用剩餘股利政策,主要係依據本公司未來之資本預算規 劃來衡量未來年度資金需求,然後先以保留盈餘融通所需之資金後,剩餘 之盈餘才以股利之方式分派,其步驟如下:

  • (一)決定最佳之資本預算。

  • (二)決定滿足此資本預算所需融通之資金。

  • (三)決定所需融通資金多少由保留盈餘予以支應(其餘可用現金增資或公

39

司債的方式為之)。

(四)剩餘之盈餘以現金股利之方式分配予股東。

第廿三條 本公司年度決算後如有盈餘,除依法繳納一切稅捐及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外,
應先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及依所需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迴轉特別盈
餘公積,若尚有盈餘,提列員工紅利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董事、監察人酬
勞金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分配股利總金額以連同上一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
提撥百分之五十以上方式分派之,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
十五,但現金股利若低於0.1 元,則改以股票股利發放。此項盈餘得視當年
度獲利及未來資金狀況,由董事會擬具分配辦法,提請股東會承認分派之。
公司非於盈餘公積填補資本虧損,仍有不足時,不得以資本公積補充之。

第 七 章 附 則

第廿四條 本公司組織規程及辦事細則由董事會另訂之。
第廿五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公司法及其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廿六條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六十三年二月十六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三年三
月九日。第二次修正於民國六十六年六月十日。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年十
月三日。第四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二年二月十八日。第五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六
年七月卅一日。第六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八年十一月十三日。第七次修正於民
國七十九年六月六日。第八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年六月十日。第九次修正於民
國八十一年六月八日。第十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第十一次
修正於民國八十二年六月十四日。第十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二年六月十四
日。第十三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二年九月十三日。第十四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三
年十二月十三日。第十五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十七日。第十六次
修正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十三日。第十七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
月十二日。第十八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三十日。第十九次修正於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一日。第二十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
一日。第二十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七日。第二十二次修正於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第二十三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
日。第二十四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第二十五次修正於中華
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第二十六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日

40

(第一次修訂)。第二十七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日(第二次修
訂)。第二十八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二十九次修正
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第三十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
十三日。第三十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O一年五月三十日。

41

附錄七:

大山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

                                              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修定
第一條: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行之。
第二條: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於股東會行之。
第三條:凡有行為能力之人均得被選為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
  • 第四條: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名額以本公司章程所定之董事及監察人名額為準。 第五條:本公司董事之選舉, 採單記名、累積投票法, 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

  • 數相同之選舉權, 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選舉人之記名以選舉 票上所記之股東出席證號碼代之。監察人之選舉照前項規定辦理。

  • 第六條: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依本公司章程訂定之名額,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 較多者,依次當選。一人同時當選為董事與監察人時,應自行決定擔任董 事或監察人,其缺額由原選次多數之被選人遞充,如有二人或二人以上得 權相同因而超過應選出名額時,應由得權相同者抽籤決定之,如得權相同 者未出席時,概由主席代為抽簽。

  • 第七條:董事會應負責製備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票, 選舉票應加蓋本公司印章, 並 填明選舉人之股東出席證號碼及選舉權數。

  • 第八條:選舉開始前由主席指定計票員及監票人若干人, 執行各項有關職務,惟監 票人員應具備股東身份。

  • 第九條:選舉用票櫃應由董事會製備, 票櫃應於投票前由監票員當眾開驗。

  • 第十條: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份者, 選舉人 應於選舉票之 「被選舉人」欄書明被 選舉人之姓名及戶號,如非股東身份者,應填明被選舉人姓名及身分證統 一編號。惟被選舉人為為政府機構或法人時, 選票之被選舉人欄應填列該 法人名稱或並列其代表人姓名;代表人有數人時,應分別加填代表人姓名。

42

附錄八:

大山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背書保證辦法

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修定
  • 第 一 條:本公司有關背書保證事項悉依本作業程序之規定施行之。 第 二 條:本辦法之適用範圍

  • 一、融資背書保證:

    • (一)客票貼現融資。

    • (二)為他公司融資之目的所為之背書或保證。

    • (三)為本公司融資之目的而另開立票據予非金融事業作 擔保者。

  • 二、關稅保證:係指為本公司或他公司有關關稅事項所為之背書或 保證。

  • 三、其他背書保證:係指無法歸類列入前二項之背書或保證 事項。

  • 四、本公司提供動產或不動產為他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質 權、抵押權者。

第 三 條:背書保證之對象
本公司除基於承攬工程需要之同業間或共同起造人間依合約規定
互保或因共同投資關係由全體出資股東依其持股比率對被投資公司背
書保證者外,得背書保證之對象僅限於下列公司:
一、有業務往來之公司。
二、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三、直接及間接對公司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公司間,得為
背書保證,且其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十。但本公司直接
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背書保證,不在此限。
所稱出資係指本公司直接出資或透過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
出資。
子公司及母公司係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發布之
財務會計準 則公報第五號及第七號之規定認定之。

43

第 四 條:背書保證之額度

  • 一、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對外背書保證之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當期淨 值百分之五十,其中對單一企業之背書保證限額,不得超過當期 淨值百分之十。淨值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 表所載為準。

  • 二、與本公司因業務往來關係而從事背書保證者,除上述限額規定外, 其個別背書保證金額以不超過雙方間業務往來金額為限。所稱業 務往來金額係指雙方間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

  • 第 五 條:決策及授權層級

  • 一、辦理背書保證事項應依第六條規定程序簽核,並經董事 會決議同意行之。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 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董事會 得授權董事長於一定額度內依本作業辦法有關之規定先 予決行,事後再報經董事會追認之,並將辦理情形有關 事項,報請股東會備查。

  • 二、辦理背書保證因業務需要而有超過本辦法第四條所訂額 度之必要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所訂條件者時,應經董事會同 意並由半數以上之董事對公司超限可能產生之損失具名 聯保,並修正背書保證作業辦法,報經股東會追認之; 股東會不同意時,應訂定計劃於一定期限銷除超限部分。

  • 於前項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 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 三、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子公司依 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為背書保證前,並應提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後 始得辦理。但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 間背書保證,不在此限。

第 六 條:背書保證辦理程序

  • 一、辦理背書保證事項時,應由被背書保證公司出具申請書向 本公司財務部提出申請,財務部應對被背書保證公司作徵 信調查,評估其風險性並備有評估紀錄,經審查通過後呈 總經理及董事長核示,必要時應取得擔保品。

  • 二、財務部針對被背書保證公司作徵信調查並作風險評估,評

44

估事項應包括:
  • (一)背書保證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 (二)以被背書保證公司之財務狀況衡量背書金額 是否必須。

  • (三)累積背書保證金額是否仍在限額以內。

  • (四)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背書保證,應評估其背書保證金 額與業務往來金額是否在限額以內。

  • (五)對本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

  • (六)應否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評估價值。

  • (七)檢附背書保證徵信及風險評估紀錄。

  • 三、財務部應建立備查簿,就背書保證對象、金額、董事會通過或 董事長決行日期、背書保證日期及依前項規定應審慎評估之事 項,詳予登載備查。有關支票據、約定書等文件應影印妥 為保管。

  • 四、財務部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九號之規定,評估或認列 背書保證之或有損失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背書保證 資訊,並提供簽證會計師相關資料,以供會計師採行必要 查核程序,出具允當之查核報告。

  • 五、本公司因情事變更,使背書保證對象原符合本辦法第三 條 規定而嗣後不符規定,或背書保證金額因據以計算限額之 基礎變動致超過所訂額度時,對該對象背書保證金額或超 限部份應於合約所訂期限屆滿時或訂定改善計劃於一定 期限內全部消除,將相關改善計劃送各監察人,並 依計畫 時程完成改善 報告於董事會。

第 七 條:背書保證註銷
  • 一、背書保證有關證件或票據如因債務清償或展期換新而需解 除時,被背書保證公司應備正式函文將原背書保證有關 證件交付本公司財務部加蓋「註銷」印章後退回,申請 函文則留存備查,。

  • 二、財務部應隨時將註銷背書保證記入背書保證備查簿,以減 少背書保證之金額。

  • 三、背書保證對象若為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之子公司,應明

45

定背書保證金額需專款專用。

第 八 條:內部控制

  • 一、本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 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 知各監察人。

  • 二、本公司從事背書保證時應依規定程序辦理,如發現重大 違規情事,應視違反情節予以處分經理人及主辦人員。

  • 三、背書保證對象若為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之子公司,應明 定背書保證金額需專款專用。

  • 第 九 條:印鑑章保管及程序

  • 一、本公司以向經濟部申請之公司印鑑為背書保證專用印鑑,該印鑑 及保證票據等應分別由董事長指派專人保管,並按規定程序用印 及簽發票據,且該印鑑保管人員任免或異動時,應報經董事會同 意。

  • 二、背書保證事項經由董事會決議或董事長核決後,連同核准紀錄及 背書保證契約書或保證票據及經核准之用印申請書,始得至印鑑 保管人處鈐印。

  • 三、本公司若對國外公司為保證行為時,公司所出具之保證函則由董 事會授權之人簽署。

第 十 條:公告申報程序

本公司除應於每月十日前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背書保
證餘額。背書保證餘額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
內向母公司申報:
  • 一、本公司或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 之五十以上者。

  • 二、本公司或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 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 三、本公司或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且對其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本公司最近 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 四、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背書保證金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且達本

46

  • 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以上。後,其餘額每增加逾本 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者。
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四
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
  • 第十一條:本公司之子公司擬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時,本公司應命子公司依規 定訂定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並應依所定作業程序辦理。遇有為他人背書 保證時,應於每月10 日前編製上月為他人背書保證明細表,呈閱本公 司。

  • 第十二條:本作業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 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各監察人 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

  •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將作業辦法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 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 紀錄。

  • 第十三條:本施行辦法修正於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如有未盡事宜部份,依有關法 令規定及本公司相關規章辦理。

47

附錄九:

大山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修定
  • 第一條 主旨:凡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均應依本程序之規定辦理,如有 未盡事宜,另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第二條 本公司之資金除下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 一、與本公司間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行號。

  • 二、與本公司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之公司或行號。融資金額不得超 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四十。

    • 所謂短期:係指一年。但公司之營業週期長於一年者,以營業週期 為準。

    • 所稱融資金額,係指本公司短期融通資金之累計餘額。

    • 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 貸與,不受第一項第二款之限制。

  • 第三條 資金貸與他人之原因及必要性:

  • 本公司與他公司或行號間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資金貸與者,應依第四條 第二項之規定;因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從事資金貸與者,以下列情形 為限:

  • 一、 本公司持股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公司因業務需要而有短期融通資金 之必要者。

  • 二、他公司或行號因購料或營運週轉需要而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三、其他經本公司董事會同意資金貸與者。

  • 第四條 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

  • 一、本公司總貸與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的百分之四十為限,惟因公司 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而將資金貸與他人之總額,以不 超過本公司淨值的百分之二十為限。

  • 二、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行號,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雙方間業 務往來金額為限。所稱業務往來金額係指雙方間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 者。

  • 三、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公司或行號,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 值百分之十為限。

48

第五條 貸與作業程序:

一、徵信:

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應由借款人先檢附必要之公司資料及財
務資料,向本公司以書面申請融資額度。
本公司受理申請後,應由財務部就貸與對象之所營事業、財務狀況
、償債能力與信用、獲利能力及借款用途、預計還款計畫予以調查
、評估,並擬具報告。
財務部針對資金貸與對象作調查詳細評估審查,評估事項至少應包括:
  • (一)資金貸與他人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 (二)以資金貸與對象之財務狀況衡量資金貸與金額是否必須。

  • (三)累積資金貸與金額是否仍在限額以內。

  • (四)對本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

  • (五)應否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評估價值。

  • (六)檢附資金貸與對象徵信及風險評估紀錄。

二、保全:
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時,應取得同額之擔保本票,
必要時並辦理動產或不動產之抵押設定。前項債權擔保中除土地及有
價證券外均應投保足額火險,債務人如提供相當資力及信用之個人或
公司為保證,以代替提供擔保品者,董事會得參酌財務部之徵信報告
辦理;以公司為保證者,應注意其章程是否有訂定得為保證之條款。
三、授權範圍:
  • (一)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經本公司財務部徵信後,呈總經理核 准並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辦理,不得授權其他人決定。

  • (二)本公司與子公司間之資金貸與,應依前項規定提董事會決議,並 得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於董事會決議之一定額度及不超過 一年之期間內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

前項所稱一定額度,除符合第二條規定者外,本公司或子公司對單
一企業之資金貸與之授權額度不得超過該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
值百分之十。並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將其同意或反對之
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第六條 貸與期限及計息方式:
  • 一、每筆資金貸與期限以不超過一年為限。

49

  • 二、資金貸與利率不得低於本公司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平均利率。本公司貸 款利息之計收,以每月繳息一次為原則,如遇特殊情形,得經董事會 同意後,依實際狀況需要予以調整。

  • 第七條 已貸與金額之後續控管措施、逾期債權處理程序:

  • 一、貸款撥放後,應經常注意借款人及保證人之財務、業務以及相關信用 狀況等,如有提供擔保品者,並應注意其擔保價值有無變動情形,遇 有重大變化時,應立刻通報董事長,並依指示為適當之處理。

  • 二、借款人於貸款到期或到期前償還借款時,應先計算應付之利息,連同 本金一併清償後,方可將本票借款等註銷歸還借款人或辦理抵押權塗 銷。

  • 三、借款人於貸款到期時,應即還清本息。如到期未能償還者本公司得就 其所提供之擔保品或保證人,依法逕行處分及追償。

  • 第八條 內部控制:

  • 一、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應建立備查簿,就資金貸與之對象、金額、 董事會通過日期、資金貸放日期及依規定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備 查。

  • 二、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 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視違反情況予以處分經理人及主辦人員。

  • 三、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餘額超限時,稽核單位應督促財務部訂定超 限之貸與資金收回計畫,並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各監察人,以加強公司內 部控管。

第九條 公告申報:

  • 一、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資金貸與餘額。

  • 二、本公司資金貸與餘額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 公告申報:

  • (一)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 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 表淨值百分之十以上者。

  • (三)本公司及子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達本 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者。

50

               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三款
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
  • 第十條 其他事項:

  • 一、本公司之子公司擬將資金貸與他人時,本公司應命子公司依規定訂定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並依所訂作業程序辦理。

  • 二、本公司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列適足之 備抵壞帳,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有關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以供 會計師執行必要查核程序,出具允當之查核報告。

  • 三、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象不符規定或餘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 計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各監察人,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 第十一條 修訂:

    • 本公司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 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 應將其異議併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

    • 依前項規定將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 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 董事會紀錄。

  • 第十二條 本作業程序修正於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未盡事宜部份,依有關法令 規定及本公司相關規章辦理。

51

附錄十:

大山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個別及全體董事、監察人最低應持有股數及持有股數
  • 一、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計算本公司現任 董事及監察人法定應持股數如下:

  • 1.本公司普通股發行股數111,861,784 股,全體董事應持有股數法定成數7.5 %,全體董事法定應持有股數10,000,000 股,全體監察人應持有股數法定成 數0.75%,全體監察人法定應持有股數1,000,000 股。

  • 一、 本公司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持有股數如下:

職稱
姓名
任期
起訖時間
截至102/4/1 股東
名簿記載之持股數
截至102/4/1 股東
名簿記載之持股數

持股
比例








董事長 彬揚投資股份有限
公司代表人:蘇文彬
三年
99/06/23~102/06/22
11,364,000 股 10.16%
董 事 蘇文寬 三年
99/06/23~102/06/22
10,786,159 9.64%
董 事 洪碧雲 三年
99/06/23~102/06/22

10,395
0.01%
董 事 林光賢 三年
99/06/23~102/06/22

13,526
0.01%
董 事 郭武平 註1 100/05/24~102/06/22
5,579
0.00%
監察人 詩紹榮 三年
99/06/23~102/06/22

18,607
0.02%
監察人 蘇玉玲 註1 100/05/24~102/06/22
2,315,964
2.07%
監察人 - 註2
全體 董事 合計 22,179,659 19.83%
全體 監察人 合計 2,334,571 2.09%
董監事 合計 24,514,230
全體董事 法定應持有股數 10,000,000
全體監察人法定應持有股數 1,000,000
  • 註1:100 年5 月24 日之100 年股東常會補選董事一席及監察人一席,任期至 100 年5 月24 日起至102 年6 月22 日止。

  • 2 : 原監察人浤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因個人因素於99/10/19 辭任,辭任時 持股1,086,895 股。

52

附錄十一:

大山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等相關資訊

  本公司一百年度盈餘分配議案,已於民國一O二年四月十六日
  董事會決議通過,有關董事會通過之擬議盈餘分配情形如下:
  • 1.配發員工現金紅利新台幣2,439,696 元 。

  • 2.配發董監事酬勞新台幣 2,439,696 元。

  • 3.上述擬分派金額與原費用化金額無差異數。

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