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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INK —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14
Sep 30,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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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友訊 公司提供
| 累計發行單位總數: 30,000 |
| 累計發行總數(股): 30,000,000 |
| 若欲查詢實際發行之詳細資料,請選擇發行日期: 98/10/05 |
|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 98/08/31 | 預定發行單位總數 | 30,000 |
| 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 可認購之股數(股) |
1,000.0000 | 預定發行總數(股) | 30,000,000 |
| 預定發行總數占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比率(%) |
4.63263 | 認購股份種類 | 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
| 發行公司履約方式 | 新股 | ||
| 備註1 | |||
| 備註2 | |||
| 備註3 | |||
| 發行目的 |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人才,並激勵及提升員工向心力, 以期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 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 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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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 | 本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額為30,0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 認購普通股1,000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 30,000,000股。依本公司目前發行流通在外股數評估,假設員工認 股權憑證全數行使認股權,其對股權稀釋比率約為4.63263%,稀釋 效果尚屬有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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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 本認股權憑證於發行日屆滿二年後,分三年執行,對原股東權益逐 年稀釋並對原有普通股股東股權可能稀釋比率約為4.63263%,故其 稀釋效果尚屬有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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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制條款之內容 | 詳見發行辦法 | ||
| 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 | 一、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人才,並激勵及提升員工向心力, 以期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 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 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二、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得視實際需求,一年內一次 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 超過50%之公司正式編制內員工為限。員工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 其擔任職務重要性、年資及職位擬訂分配標準,由董事會核訂。惟 員工實際得認股數由執行長考量個別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 績等擬具分配名單,提報董事會同意。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 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每人每 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 之一。 四、發行總數 發行總數為30,0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為1,000股 。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30,000,000股。 五、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 若當日收盤價格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本辦法行使認 股權利。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 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 作規則之重大過失者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 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3.認股權利行使期間及比例,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訂定。若未另訂則 依下表施行: 時 程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積) 屆滿二年 50% 屆滿三年 75% 屆滿四年 100%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 式處理: 1. 自請離職: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需於離職日前行使認 股權利。未行使之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 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 退 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 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 (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 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 準),一年內行使之。 3. 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認股權 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 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 權憑證,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 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 認股權比例之限列。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 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 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 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 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 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5.留職停薪: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 、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 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 利,未行使之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於復職後始可以執行;未具 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認股權利,惟認股權行使 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留職停薪期間若因故被取消留職停薪資格者,則於取消生效日 當日視為放棄所有已具行使權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利。 6.資 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一個 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 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之主管人員於本條第 (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7.免 職:依勞基法第十二條規定之免職者,未具行使權之認 股權憑證自免職 生效日起失效,但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證,除本辦法第五條第(二) 項第2點另有規定外,得於免職生效日前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 行使之部分失效。 8.調 職:如認股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 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惟,為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 ,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之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 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9.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者,即 視為放棄,不得於事後再行要求行使該認股權利。 (五)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本公司與他公司合併,應於認股 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合併後本公司為存續公司且經營團隊無重大變動(董事會席位 變動未達二分之一)時,原權利期間維持不變。 2.合併後本公司為存續公司且經營團隊有重大變動(董事會席位 變動達二分之一)時,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行使全部之認股 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 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3.合併後本公司為消滅公司時,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權利義務應由 存續公司概括承受,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 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 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六)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認股權人放棄或本公司收回認股權利之認股憑證,本公司將 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六、履約方式 由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之。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含 私募)(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 併、公司分割、股票分割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及辦理現金 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計算至新台幣分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一新股繳款 金額×新股發行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 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包括募集發行與私 募股份)減除本公司買回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 零。若係屬合併增資發行新股者,則其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 日前依消滅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計算之每 股淨值乘以換股比例。如係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則每股繳 款金額為受讓之他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計 算之每股淨值乘以換股比例。 (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4)調整後之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以普通股股票面額 為認股價格。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 比率若有超過百分之一點五者,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 至新台幣分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 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 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 均數為準。 (三)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 普通股減少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分為止 ,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 行股數 八、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 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所訂之時程行 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或本 公司)提出申請。但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 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 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 開始交易前一日止之期間,停止認購。 (二) 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應通 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帳戶。 (三) 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於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 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發給本公司新發 行之普通股。 (四) 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上市買賣。 (五) 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人,每季至少向公司 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一次。 九、認股價格低於股票面額之處理 本公司所發行認股權憑證之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 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十、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限制 認股權行使後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原發 行普通股股份相同。 十一、保密規定 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 十二、實施細則 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及數量、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 繳款等事宜之相關作業及各該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 股權人。 十三、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 之一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執行,發行前修改時亦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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