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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INK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4

Jan 6,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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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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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友訊 公司提供

累計發行單位總數: 20,000
累計發行總數(股): 20,000,000
若欲查詢實際發行之詳細資料,請選擇發行日期: 96/12/28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96/12/26 預定發行單位總數 20,000
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

可認購之股數(股)
1,000.0000 預定發行總數(股) 20,000,000
預定發行總數占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比率(%)
3.65580 認購股份種類 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發行公司履約方式 新股
備註1
備註2
備註3
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人才,並激勵及提升員工向心力,
以期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
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
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 本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額為20,0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
認購普通股1,000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
20,000,000股。依本公司目前發行流通在外股數評估,假設員工認
股權憑證全數行使認股權,其對股權稀釋比率約為3.65580%,稀釋
效果尚屬有限。
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本認股權憑證於發行日屆滿二年後,分四年執行,對原股東權益逐
年稀釋並對原有普通股股東股權可能稀釋比率約為3.65580%,故其
稀釋效果尚屬有限。
限制條款之內容 詳見發行辦法。
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 一、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人才,並激勵及提升員工向心力,
以期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
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
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二、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得視實際需求,一年內一次
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
超過50%之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員工為限。員工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
其擔任職務重要性、年資及職位擬訂分配標準,由董事會核訂。惟
員工實際得認股數由執行長考量個別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
績等擬具分配名單,提報董事會同意。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
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每人每
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
之一。

四、發行總數
發行總數為20,0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為1,000股。
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20,000,000股。

五、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
若當日收盤價格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本辦法行使認
股權利。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
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
規則之重大過失者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
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3.認股權利行使期間及比例,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訂定。若未另訂則依
下表施行:

時 程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積)
屆滿二年 40%
屆滿三年 60%
屆滿四年 80%
屆滿五年 100%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 自請離職: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需於離職日前行使認股權利。
未行使之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
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 退 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
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
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
認股權憑證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3. 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
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
放棄認股權利。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
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
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列。惟
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
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行使全部
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
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
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
內行使之。
5.留職停薪: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
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行使之已具行使權之認股
憑證於復職後始可以執行;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認股
權利,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
期間為限。留職停薪期間若因故被取消留職停薪資格者,則於取消生效日當
日視為放棄所有已具行使權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利。
6.資 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使
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或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之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
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7.免 職:依勞基法第十二條規定之免職者,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自免職生效日起失效,但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證,除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
第2點另有規定外,
得於免職生效日前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之部分失效。
8.調 職:如認股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
離職人員方式處理。惟,為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之
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9.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者,即視為放棄,
不得於事後再行要求行使該認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認股權人放棄或本公司收回認股權利之認股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
發行。

六、履約方式
由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之。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即辦理現金增資、
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公司分割、股票分割或受讓他公司
股份發行新股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
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一新股繳款金額×新股發
行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含未註銷或未轉讓之庫藏股。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4)公司合併或公司分割時,其認股價格之調整方式依法另訂之。
(5)調整後之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若有超過百
分之一點五者,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
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
業日擇一計算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三)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減少時,
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八、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 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
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提出申請。但自本
公司向台灣證券交易所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
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至少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
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停止認購。
(二) 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應通知認股權人
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帳戶。
(三) 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於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
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四) 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上市買賣。
(五) 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人,每季至少向公司登記之主管
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一次。

九、認股價格低於股票面額之處理
本公司所發行認股權憑證之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
面額為認股價格。

十、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限制
認股權行使後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原發行普通股股份
相同。

十一、保密規定
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

十二、實施細則
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及數量、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繳款等事宜之
相關作業及各該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人。

十三、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
並報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執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